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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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
第一篇: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移出企业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报告原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包括:(1)类别、数量、组分、物化特性;
(2)转移时间、批次,运输路线;(转移计划可以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
3、移出企业与危险废物接收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接收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与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7、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原件。

以上材料中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原单位公章。

二、办理程序:
1、危险废物移出企业向山东省环保局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山东省环保局发函征求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
3、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复函同意接收后,危险废物移出企业向山东省环保局领取转移联单,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填写并寄送转移联单。

受理部门:山东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联系电话*************山东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济宁市环保局污染防治与应急管理科,联系电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二篇:辽宁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暂行办法
辽宁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从外省转移至我省或者从我省转移至外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其证明材料,包括: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成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和时间;
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贮存、利用或处臵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处理方法;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运输路线(需说明途径的主要公路及设区市的名称);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
(四)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

转移计划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转移计划转移危险废物。

第二章危险废物移出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到现场核查。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向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发商请函,并告知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

收到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回复意见后,省环境保护厅将最终转移意见告知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

第七条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办理转移手续。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至少5日内报告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并将途径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设区市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牌号和车型,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联系人、运输单位联系人、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环境保护厅和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

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市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将途径省内各市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牌号和车型,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联系人、运输单位联系人、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及时告知途径市环境保护局。

第九条分批次转移同类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必须写明转移批次和转移时间,一次批复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三章危险废物移入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的商请函后,对转移计划和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同时征求危险废物接受地市环境保护局意见。

根据书面审查结果和接受地市环境保护局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移出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同时抄送接受地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一条经同意移入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当地市级环保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至少3个工作日内将具体转移时间和路线报告省环境保护厅和接受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第四章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我省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按要求向环
保部门告知废物转移信息的,市环境保护局不得为其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一次性移出我省的,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应自行或委托县(区)环境保护局现场监督废物装车过程,核实运输车辆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中的一致,并留存影像资料;危险废物多次移出我省的,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应自行或委托县(区)环保部门按转移计划抽查废物装车过程,核实运输车辆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中及联单一致,并留存影像资料。

发现运输车辆与申请材料及联单不一致的,立即停止转移活动,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一次性移入我省的,接受地市环境保护局应自行或委托县(区)环境保护局现场监督废物入厂过程,核实废物种类、数量和运输车辆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中及联单一致,并留存影像资料;危险废物多次移入我省的,接受地市环境保护局应自行或委托县(区)环境保护局按转移计划抽查废物入厂过程,核实废物种类、数量和运输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中及联单一致,并留存影像资料。

发现废物信息与申请材料及联单不一致的,立即停止转移活动,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第十六条市环境保护局对跨省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单独建档保存,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联单第六联统一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申请
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申请
一、危险废物跨市转移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移出企业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报告原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包括:(1)类别、数量、组分、物化特性;
(2)转移时间、批次,运输路线;(转移计划可以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
3、移出企业与危险废物接收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接收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与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7、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原件。

以上材料中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原单位公章。

二、办理程序:
1、危险废物移出企业向当地环保局和济宁市环保局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当地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再由济宁市环保局发函征求接收地市级环保部门意见;
3、接收地市级环保部门复函同意接收后,危险废物移出企业向济宁市环保局领取转移联单,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填写并寄送转移联单。

受理部门:济宁市行政审批大厅环保窗口,联系电话0537-*******
济宁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联系电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四篇:危险废物转移延期申请
*********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延期申请
***市环保局:
我公司*****、******两种危险废物于2015年7月到达一年的贮存期限。

因公司现有******的贮存量为0,******的贮存量为0.6吨,贮存量不足一吨,与***************有限公司就处理量问题未达成一致,特申请转移延期至2016年8月1日。

我公司已修建危险废物专门贮存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贮存设施的条件。

另公司制定了危废管理计划、危废防治控制制度、应急预案等,公司设有专人进行管理,对环境的影响可控。

特向贵局申请延期贮存,待转移时间确定后交由**********有限公司进行转移处置。

特此申请!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
第五篇:湖南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申请流程
湖南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办理流程
AA2013年4月13日09:17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评论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流程-+
第一步:向所在单位申请停保
第二步:在养老保险经办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必须携带如下材料:
1、申请。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具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6、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步:向新就业地社保部门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第四步: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第五步:
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具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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