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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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7.27
•【字号】冀价管[2011]32号
•【施行日期】2011.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机组上
网电价的批复
(冀价管〔2011〕32号)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上网电价的请示》(鹿华热电〔2011〕51号)收悉。
根据国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你公司2台30万千瓦亚临界抽凝空冷燃煤机组,自正式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867元执行。
待通过环保部门脱硫脱硝验收后,再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电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