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VSS 108 灯具,反射装置及辅助设备-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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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 要求
S5.1 汽车照明设备的要求 S5.1.1 除在 S5.1.1 以后的规定之外,各车辆应根据适用性至少装有表 I 和表 III 以及 S7 中所确定数目的各种灯具,反射装置及辅助设备。设备设计应符合 SAE 标准,或表中推荐 的参考标准要求。表 I 适用于车宽等于或大于 80in 的多用途乘用车、载货汽车、挂车及客 车。表 III 适用于车宽小于 80in 的乘用车、摩托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汽车、挂车及客 车。 S5.1.1.1 如 果 安 装 在 车 前 或 靠 近 车 前 的 转 向 灯 的 结 构 ( 双 面 ) 和 安 装 位 置 都 符 合 SAE J588e-1970.9《转向信号灯》中有关双面转向灯规定的要求,则货车牵引车尾部就不要求安 装转向信号灯。 S5.1.1.2 货车牵引车不要求安装后示廓灯、尾部示宽灯及标志识别信号灯。 S5.1.1.3 总长小于 30ft 的车辆不要求安装中间侧标志装置。 S5.1.1.4 符合 1965 年 9 月 7 日发布的美国联邦法规的反光材料,L-S-300 《薄板、带材、 反射件;非外露透镜、粘胶内壁》 ,如果该材料符合 SAE J594f-1977.1《回复反射器》的表 I 或表 I A 的性能标准,则该材料可用于车辆的侧面反射装置上。 S5.1.1.5 车宽小于 80in 的各种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汽车和客车上,它的转向信号 操作机构总成应能由方向盘转动自动关掉或手操作关掉。 S5.1.1.6 对于驻车灯或后位灯,以其光强最小值的百分数应分别符合本标准图表 1A 和图表 1B 的规定,代替原光度值应符合 SAE J222-1970.12 或 SAE J585e-1977.9 中表 1 的规定。 驻车灯的最大发光强度不能超过图表 1B 的限值,而后位灯在 H 及其以上点不能超过图表 1B 的限值。如果在测试点上测得的最低光强百分数之和不低于图表 1C 中每组的规定值, 则驻车灯或后位灯不必分别满足 SAE J222 或 J585e 在每个测试点上的最低光强要求。 图表 1A-图表 1B 中最小光强值百分数 测试点(。) 10U,10D…… 5U,5D…… 5L,5R… 20L,2OR 10L,1OR v……… H…… 10L,1OR 转向灯 20 12.5 37.5 87.5 50
S3 适用
本标准适用于:(a) 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汽车、客车、挂车(杆式挂车、挂车活 动支架除外)和摩托车;(b) 回复反射片和符合本标准 S5.7 条规定的回复反射器制品;(c) 灯 具、反射装置以及适用本标准的汽车使用的更换用同类辅助设备。
S4 定义
“照准基准面”系指垂直车辆纵轴与前照灯最前的照准凸台相切的平面。 “光束发射器”系指由配光镜、 反光镜和光源组成的不可分的光学部件, 它是整个前照 灯系统的一部分,仅形成前照灯光中部分光束。 “货箱灯”系指安装在多用途乘用车、 载货汽车或者为装、 卸货提供照明的客车上的灯。 “截止线”系指近光场中处于高亮度和低亮度间一条水平界线,视觉(或光学)的照准 线。 “直读式指示器”系指安装在前照灯(或相关装置)上的一种装置,它是汽车前照灯照准 装置(VHAD-Vehicle Headlamp Aiming Device)的一部分,以角度或数字的形式提供照准资 料。 “透镜的有效光线放射区域” 系指与灯的轴线垂直的平面上的发射面, 这一部分灯光发 射面用于引导光线到光度计测定模式上, 并且不包括透明的配光镜、安装孔、反射区域、灯 泡或边缘,因为它们可能会发热或小范围的增加不可控制的光线的强度,在测试点的一个 1/2°半径范围内。 “灯丝”系指光源或发光单元的一部分, 诸如电阻单元、 有一定压力的特定混合气体的 活性部分或其他任何能辐射可见光的能量单元。 “闪光”系指车灯周期地自动亮、暗,持续不断直至自动或手动使其停止为止。 “全开”系指在前照灯隐蔽装置的位置处,前照灯处于设计的打开运行位置。 “前照灯隐蔽装置”系指在前照灯不使用时将其隐蔽起来的装置, 包括操作系统和若干 部件,通过移动活动盖板和前照灯将其隐蔽起来。 “前照灯测试夹具”系指在试验室试验中将前照灯或前照灯总成装卡在测试位置的装 置,该装置的金属构件及零部件是必备的,能对装在汽车上的前照灯进行操作。 “合成光前照灯”(Integral beam headlamp)系指一种前照灯(不是按照标准 S7.3 条规定 的封闭式前照灯或 S7.5 条规定的可换灯泡前照灯),由配光镜、反光镜和光源组成的不可分 的光学总成,但不包括本标准 S7.8.5.2 条或 S7.8.5.3 条规定的配光镜可更换的前照灯。 “组合灯”系指由两个或更多独立的发光面被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共体(如灯腔或配光镜) 连结成一体的灯。 “排列灯”系指两个或更多安装在汽车两侧的独立的灯由共同操作给出一种信号。
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
FMVSS 108 灯具,反射装置及辅助设备
S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原装与更换的灯具、反射装置和辅助设备的要求。
S2 目的
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交通事故及由此而产生的死亡和伤害, 通过为路面提供足够的照 明和加强汽车的预警和信号功能,以便在白天、黑暗中及其他能见度低的条件下,确保汽车 的安全行驶。
S5.1.1.7 摩托车转向信号灯只需满足 SAE J588-84.11《转向信号灯》中表 1 和表 3 规定的最 低光强限值的一半。 S5.1.1.8 对于总长度小于 30ft 的汽车侧标志灯,其光度计的最小烛光值应按 SAE J592e 1972.7车辆纵轴线的平面内,距车辆 15ft 处进行光度值的测定,该测定点对车上全部标志位置 的测试都能满足。 S5.1.1.9 对于总宽度等于或大于 80in 的舟船拖车,如果用琥珀色(车前)与红色(车后)的示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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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装置在(或)靠近挂车两侧中点来标示它的极限宽度,就不要求在车辆两侧安装前后示宽灯。 S5.1.1.10 可以采用复合牌照灯和倒车灯来达到 SAE 标准中适用于表 I 和 III 中这些灯的标准 要求。 S5.1.1.11 符合 SAE J387-87.11《术语——汽车灯光》规定的未与转向信号灯组合的制动灯, 在转向信号灯闪亮时仍起作用。 S5.1.1.12 除乘用车外,在车宽等于或大于 80in 的汽车上,对于组合制动灯和组合转向信号 灯,其透光面积和配光的测量应该对组合灯进行,而不是分别对每个灯进行。 S5.1.1.13 总宽度小于 80in 的所有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汽车及客车上应安装转向信 号操纵装置,并应完成一个 100000 次循环的耐久性试验。 S5.1.1.14 总宽度小于 30in 的挂车可以仅装一只后位灯、制动灯和后回复反射器,在或者靠 近其垂直中心线的位置。 S5.1.1.15 总长度(包括牵引杆)小于 6ft 的挂车,不要求安装前侧标志灯和前侧回复反射器。 S5.1.1.16 灯具设计采用的灯泡,其制造厂未给出平均球面光强额定值的,不列入 SAE J573d-1968.12 的《灯泡和封闭式灯光组》中,当采用车灯制造厂规定的任何一种灯泡并在 灯泡的设计电压下工作时, 应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 封闭式车灯应满足其灯泡在设计电压工 作的要求。 S5.1.1.17 除封闭式车灯之外,采用灯丝在 SAE J573d-1968.12《灯泡和封闭式灯光组》指 定的±0.010 英寸范围内的灯泡或灯泡厂家指定的灯泡进行测试时, 灯具应满足该标准的可适 用要求。 S5.1.1.18 如果在图表 2 中所列的各组值所对应的测试位置上,测得的光强度值总和不低于 在表中规定的该类数值,那么倒车灯就无需符合 SAE J593c—1968.2《倒车灯》中表 I 所规 定的各测试位置的最小光强值。 图表 2 倒车灯最低发光强度要求 组别 1① 2① 3 4 5① 6① 测试点 (°) 45L-5U,45L-H,45L-5D …… 30L-H,30L-5D…… 10L-10U,10L-5U,V-10U,V-5U,10R-10U,10R-5U…… 10L-H,10L-5D,V-H,V-5D,10R-H,10R-5D …… 30R-H,30R-5D …… 45R-5U,45R-H,45R-5D…… 总光强(cd) 45 50 100 360 50 45
注 : 当采用 2 个相同和形状相对称的倒车灯时,为确定测试是否符合要求,应用沿垂直轴 的读数及灯左右同一角度的读数平均值。如果采用 2 个不同形状的灯,则应分别测试,再将 其值相加来确定合成值,并应满足两倍光强的要求。当车上只装有一个倒车灯时,它的测试 值应达到两倍的光强要求。 S5.1.1.19 可变负载转向信号闪光器,应符合 SAE J590b-1965.10《转向信号闪光器》中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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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直读式指示器”系指本体不是安装在前照灯、 前照灯定位以及前照灯安装设备上 的设备,但是能满足直读式指示器的清晰度。 “可更换灯泡前照灯”系指由相连接的配光镜、 反光镜及一个或两个标准可更换光源所 组成的前照灯,本标准 S7.8.5.2 款或 S7.8.5.3 款规定的配光镜可更换的前照灯除外。 “可更换光源”系指符合本章第 564 部分《可更换光源信息》的附录 A 或附录 B 规 定的由前照灯灯泡、底座、接线器所构成的总成。 “汽车前照灯照准装置”(VHAD-Vehicle Headlamp Aiming Device)系指安装在汽车或 前照灯上, 用来进行前照灯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照准, 或者同时对前照灯水平方向和垂直同 时照准的装置。 “目视/光学照准前照灯”系指符合本标准 S7.8.5.3 款要求设计的目视/光学照准的前 照灯。
注 :1) 最大光强值在 H 点或以上。 2) 最大光强 125 适用于 H 点或以上所有测试点。H 点以下允许最大光强是 250 。 3) 当近光前照灯或最初装在车上的辅助灯或代替近光的辅 助灯透光面边缘到前转向信号灯光轴(灯丝中心)的间距小于 4in(10cm)时的适用值。 图表 1c-分组光强百分数之和的最低值 测试点组 1.10U-5L,5U-20L,5D-20L,10D-5L 2.5U-10L,H-10L,5D-10L 3.H-5L,5U-V,H-V,5D-V,H-5R 4.5U-10R,H-10R,5D-10R 5.10U-5R,5U-20R,5D-20R,10D-5R 转向灯 65 125 475 125 65 制动灯 65 125 475 125 65 驻车灯 60 75 420 75 60 后位灯 70 120 480 12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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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及接通最大设计负载的耐久性要求。 并在最小和最大接通设计负载下符合 J590b 中关于启 动时间、闪光频率和电流导通时间百分比的要求。 S5.1.1.20 转向信号闪光器与危险报警信号闪光器,在输入与负载终端期间测得的最低电压 降应不超过 0.8V。 S5.1.1.21 在 1mile(英里)之内车速达到(或低于)30mph(英里/小时)的摩托车, 不要求安装转向 信号灯。 S5.1.1.22 在1mile之内车速可达到(或低于)30mph的摩托车可装一只制动灯, 该灯配光镜的有 效透光面积不小于 3.5in ,其上的图1中指定的各类测试位置的光强度值至少是该图中所列 最小值的一半。 S5.1.1.23~24 保留 S5.1.1.25 1973 年 1 月 1 日及其后制造的摩托车的每个转向信号灯,其有效透光面积不应小 于 3.5in 。 S5.1.1.26 对于总宽度小于 80in 的汽车: (a) 制动灯和后转向灯每种信号灯的有效透光面积不能小于 50cm 。 (b) 如果制动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做成组合灯或复合灯,为满足制动灯和后转向信号灯的 光强要求,每种灯或灯腔的有效透光面积至少应为 22cm ,整体有效透光面积至少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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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灯 20 12.5 37.5 87.5 50
驻车灯 20 10 20 70 35
后位灯 20 15 40 90 40
5L,5R… V……
100 100
100 100
90 100
100 100
注:设计允许的最小光强值由图表 1b 的允许最小光强乘以该表的百分数得出,结果保留小 数点后一位。 图表 1B- 允许光强的最小/最大值 ( 单位:cd) 发 车 灯 1 制动灯…….. 后位灯 1)…… 驻车灯 2)…… 红色转向信号灯…… 黄色后转向信号灯…… 黄色前转向信号灯…… 黄色前转向信号灯 3) 80/300 2/18 4.0/125 80/300 130/750 200/500/95/360 150/900 240600/110/420 175/1,050 275/685/2 95/360 3.5/20 3 110/420 5.0/25 光 区 位
6s53所需设备的安装s531除s531以后各节和s57以及s7条的规定外各种灯具回复反射器及辅助设备应按表i和表iii的规定牢固地安装在修理之外不能移动且不能滑动的车辆刚性部位其安装位置符合表ii总宽度等于或大于80in的多用途乘用车载货汽车挂车及客车或表iv总宽度小于80in的乘用车摩托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汽车挂车及客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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