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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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安府办发[2012]57号
【发布部门】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18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
(广安府办发[2012]5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8日
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更好地平抑市场价格,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2〕2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解缴
(一)《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县(区、市)政府征收、使用、管理”,其中市政府负责市本级(包括广安区、广安经开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其余市县政府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二)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一并代征,收缴后及时全额缴入同级金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103类01款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入库),其中广安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市级金库。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开征时间。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起征点与税收征收范围和起征点一致。
凡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个体工商户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进行缴纳。
征收时间从2012年10月1日起。
(四)价格调节基金减免。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相应减免价格调节基金;市政府决定减免的,以市政府相关
文件为依据予以减免价格调节基金。
(五)价格调节基金缴纳。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方式和期限与缴纳税金一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者每月纳税申报时一并申报缴纳价格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