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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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解读之一
编者按:
近日,我市下发了《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群众了解《办法》,我们将推出《暂行办法》系列解读文章.敬请读者垂注。

近年来,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问题突出,个别部门推诿扯皮、查处不力,未能及时有效给予查处,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秩序,制约城市科学发展。

出台《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就是为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形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效整治城区违法建设的整体合力.《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一、界定查处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查处违法建设的地域范围是“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即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

同时,界定了适用于该《办法》的各种违法建设的情形.
二、明确责任主体
《办法》的主旨是对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中有过错责任的相关部门与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因此,《办法》第四条规定了“过错
责任”的追究对象(即责任主体)包括:城管执法、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工商、公安、环保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水、供电等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三、明确工作责任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办法》对城管执法、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其他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的职责,都给予逐条、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是实行时限制度。

《办法》第七条规定:“城管执法部门要对接到告知的违法建设进行登记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场巡查,依法进行现场处置,对不能认定是否属违法建设的,应当根据建设行为性质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别移交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认定,接到移交材料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回复。

城管执法部门对认定的违法建设,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建设,在15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自逾期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区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并在政府批复后尽快组织强制执行。

”此外,在其他涉及部门职责的条款,也对相关工作作出时间限制。

四、强化责任追究
首先,《办法》第二条规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由行政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实施.”
其次,与各部门职责相对应,《办法》逐一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在查处违法建设方面出现过错(包括超出时限),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的各种情形。

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办法》进一步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行政告诫;通报批评;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职;降职、辞退或解聘。

根据责任的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受到查处违法建设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之二
《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建设局所涉及到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建设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即根据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分工进行责任追究。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霞山、赤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农村农民建房、私人(含民营、私营企业)建房、建设投资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所有私房(包括住宅小区内的私房)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整个建设程序,由区建设局依法负责管理.
(二)霞山、赤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除私房之外建设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市区混凝土搅拌企业的违规处罚管理由市建设局依法负责管理。

(三)坡头区、麻章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的上述管理职能由所在区建设局按照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三、责任追究内容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的职责,包括: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建设行为予以制止、查处;对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超越审批范围的建设行为予以制止、查处;对违反规定为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设项目提供、出售搅拌混凝土的混凝土搅拌公司的行为予以制止、查处。

(一)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行为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建筑法》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规定办理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开工条件,又未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为此,依照
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主要包括:
1.凡是违反《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停工,并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2.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经审查,属于第一种情形,即符合开工条件但未办理开工审批手续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属于第二种情形,即未办理开工审批手续也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违法施工,并处以罚款。

(二)对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超越审批范围的建设行为
主要是指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筑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

依照《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其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对承包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其经依法核定的资质等级所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行为,应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规定为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设项目提供、出售搅拌混凝土的混凝土搅拌公司的行为
根据本《办法》、市建设局《关于停止向城中村村民和部分居民的违法建筑工程供应销售商品混凝土的通知》(湛建管〔2008〕268号)和《关于重申停止向城中村村民和部分居民违法建筑工程供应销售商品混凝土的通知》(湛建管〔2009〕224号)规定,混凝土搅拌公司在对建设项目出售混凝土时,须核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不能提供以上两项证件的,不予供应销售商品混凝土。

若违反此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对混凝土搅拌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解读之三
《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中,对城市规划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工作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特别规定,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未办理规划手续或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旨在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作用.
本条规定未办理规划手续的违法建设,属于未批先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违法建设
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二是确保规划审批项目不违法。

本规定城市规划部门通过严格把关审批各类建设项目,有效防止因规划审批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是配合及时提供规划审批信息。

《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各类建设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向城管执法部门通报。

根据依法行政公开的原则,为了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简化工作程序,城市规划部门可在局网站将各类建设项目审批结果予以公开,让城管理执法部门通过网络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四是加强城市规划批后管理。

根据《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机编[2005]09号),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由于城市规划专业性强,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批后跟踪监督管理,旨在城市规划部门容易掌握和了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动态情况,能及时发现告知违法建设行为,有效减少查处违法建设的成本,有效跟踪和监督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建设。

五是配合对违法建设性质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城市规划部门应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性质认定。

六是加强指导编制城中村规划.由于我市城村中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为了加强城中村村规划管理,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依据本
《办法》第十条规定,规划部门应及时指导、协调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中村规划工作.
解读之四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4月1日的授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该局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权限和执法过错追究范围。

其中:
第七条实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时限制度。

城管执法部门要对接到告知的违法建设进行登记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场巡查,依法进行现场处置,对不能认定是否属违法建设的,应当根据建设行为性质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别移交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认定,接到移交材料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回复。

城管执法部门对认定的违法建设,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建设,在15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自逾期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区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并在政府批复后尽快组织强制执行.
解读:为提高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效率,对城管执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时效制度。

按规定,对接到举报或巡查发现的涉嫌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城管执法部门要及时派出执法人员查
处,对不能认定是否属违法建设的,征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回复认定属于违法建设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的违法性质定性,研究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标准等;对决定给予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或接到政府交办、有关部门移交、通报或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查处;
解读:城管执法在查处违法建设时,执法范围是城市建成区,对违法建设行为,要根据第七条规定的工作时限进行查处.
(二)依法应由其他职能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解读:巡查发现或接到投诉、上级转办的违法建设,根据其违法性质,如不属本部门职责的,如尚未进行建(构)筑物施工,仅是违法土地管理规定的,应及时向国土管理部门通报查处;符合规划、国土建设手续,没有取得建设施工手续的,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查处;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管理职责的,及时通报查处。

(三)负责对违反城市容貌标准或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解读:指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影响城市容貌标准或环境卫生标准的违章建(构)筑物,适用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四)对违法建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提请区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强制执行;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认定的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现场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据管理权限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对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要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管委会)、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通报。

解读:为加强协作,城管执法部门对认定的违法建设立案进入查处程序后,依据查处权限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提高政府部门共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效率。

解读之五
解读之五
记者在市编办了解到,市国土资源局对非法占用、买卖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制止、查处的职责。

《湛
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分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负责城市规划区非法占用、买卖土地进行建设的日常巡查”的职责。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土地动态巡查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电〔2009〕36号)要求,从2009年3月起,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土地的日常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买卖土地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二)关于“对非法占用、买卖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制止、查处。

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买卖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设施的职责"。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土地的日常巡查工作,巡查发现本辖区有非法占用、买卖土地行为,立即给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给予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买卖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买卖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履行处罚决定,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向有管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对其他违法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制止、查处"的职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发现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否则,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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