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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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浅议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及解决方法作者简介:张永林(1989—),男,陕西柞水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到今天,同国外流行的三阶理论,充分的显示出了其存在的诸多缺陷,本文笔者主要通过将两种理论的比较,论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四要件;缺陷;解决方法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
(一)四要件理论具有有罪推定的色彩
在我国“齐合填充式”犯罪构成理论中,四要件之间关系密切且相互依存,此四者一存俱存,一无俱无。
这种犯罪构成模式,说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功能在于给司法实践者提供一个关于犯罪行为结构的理论,为其提供有罪的指引,这种犯罪构成模式在认定犯罪时带着有罪推定的色彩。
四要件理论并没有区分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依照四要件理论,在肯定犯罪的成立时并不需要进行如大陆法系那样逐步逐级的认定①,司法实践者只需要为该行为不断地寻找和完善在肯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需要的材料。
另外,在四要件理论中,存在着许多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这种理论可能会使法官在认定犯罪时形成一种惯性思维,这就会使法官在给行为人入罪时扩大解释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