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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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
一、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
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案件因没有争
辩的双方而没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又如,案件虽然与民事权益有关,但是,判决是以认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主要内容等。
民事诉讼法将这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中,目的是针对这些特殊的
案件,找到特殊的处理方法,便于问题的解决。
民事诉讼法虽然
将这些案件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中,但这类案件毕竟与普通的民事
案件不同,不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每一个案件没有必要也没有
可能都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规定
了特别程序。
二、特别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
普通程序即法
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
审程序。
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
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
各国民事诉讼
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
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
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三、民诉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目的不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
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2、启动主体特殊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
接利害关系。
3、审判组织特殊:一般适用独任制,应当由审判员一
人审理。
以下3 种特殊情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注意:无陪审员参与)审理:
(1)选民资格案件;
(2)重大、疑难的案件;
(3)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担
保物权的实现案件。
4、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审理期限较短:在立案之日起30 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 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
选民资格
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
6、管辖法院:对象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不能启动再审: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须启动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在法律适用方面,特别程序案件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
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
定。
以上就是整理出来的关于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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