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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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思考
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于2003-07-01 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加入WTO 后,为适应与国际接轨,对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

在一年多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

在与建筑业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的交流当中,笔者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工程量清单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尤其是关于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方面,在实践领域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就实践中存在的案例,分析了FIDIC 合同条件下工程量清单,及其与合同类型、与合同内容的关系,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1 《规范》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案例1,唐山某电厂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为总价合同,有明确的工程量清单价,但承包范围写的是整个项目,量差只字未提。

合同谈判时,业主提出,既然是总价包死的,不管工程量发生多大变化,承包商应该在合同价下完成合同项目的全部内容。

业主将固定总价模式的合同稍加修改,轻易地淡化了工程量清单单价在合同价中的基础地位,巧妙地回避了清单编制的责任,同时也失去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案例2,某建筑公司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某项工程,双方于2004-06 底签订了合同,但以后钢材价格一直上涨,居高不下。

经测算,由于价格上涨,仅钢筋一项就亏损400 多万元。

针对以上问题,该公司找业主协商解决的方法。

但业主强调,市场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建筑企业自行承担,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价是不可调整的,因为在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

施工单位认为,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行,使其遭受了重大损失。

案例3,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

目前建设市场是甲方市场,有些业主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删去约束自身条款的同时,又增加了对承包商的种种不合理约束和惩罚条款,将大量的责任和风险推给了承包商。

合同价约定为总价,但却写明要扣除从清单中取消的项目,而漏掉项目的价款却不予增加。

还有些合同根据《规范》的规定,约定“单项工程变更价款若干以上者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但故意将“单项工程变更”写成“单张变更单”,并且将限额定得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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