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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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最终 罗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最终 罗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二〇一三年十月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 (3)4总则 (6)5供配电系统 (7)5.1 负荷分级原则及供电要求 (7)5.2电能质量及电压选择 (9)5.3供电方案设计原则 (10)5.4负荷计算原则 (10)5.5无功补偿 (11)6小区配电室 (13)6.1所址选择 (13)6.2配电变压器的选择 (14)6.3 开关设备选型 (15)6.4主接线方式 (19)6.5配电室形式、布置及相关要求 (27)6.6对土建,门窗,给水排水及防漏水浸水、通风等的要求 (32)6.7小区配电室建设范围及责权关系 (33)7 低压配电系统 (33)7.1 建设范围 (33)7.2 基础资料 (34)7.3 供电要求 (34)7.4 功率因数 (35)7.5 谐波限制 (35)7.6 接线方式 (35)7.7 低压电气设备 (36)7.8 电缆敷设及电缆通道 (38)8 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42)8.1 过电压保护与绝缘配合 (42)8.2防雷 (42)8.3接地 (43)9计量装置 (47)9.1一户一表计量 (47)9.2集中抄表计量(公建部分) (47)9.3配电方式 (47)9.4计量装置 (49)9.5箱体的制作要求 (56)9.6箱体的安装要求 (59)10配电室综合环境监控系统 (60)10.1配电室系统结构(见附图10-1) (60)10.2配电室终端综合环境监控系统: (62)10.3配电室终端综合环境监控系统安装要求 (62)10.4 设备安装 (64)11配电自动化系统 (65)11.1配电自动化系统组成结构(见附图11-1) (65)11.2配电自动化子站系统 (66)11.3配电自动化远方终端 (67)11.4配电自动化通信方式 (70)11.5配电自动化开关设备应具备的条件 (71)11.6配电自动化主要技术指标 (71)11.7配电室配网自动化要求 (72)12安全用具配置标准 (73)12.1 配电室内办公及各类设施的配置标准 (73)12.2 安全工器具柜外形尺寸图(见附图12-1) (76)1范围1.1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的配电系统(以下简称配电系统)建设范围分为电力土建及电气两部分。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管理的探索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管理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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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0年 , 山西省提出了“ 大力推进市域城镇化 , 加快构建 ‘ 一 核一 圈三群 ’ 为主体 的城镇 空间布局 ” 的战略构 思 , 按 照最新规 划核定 , 到2 0 1 5年 “ 一核 ” 的城 镇人 口达到 4 0 0万 人 ( “ 一 核” 是 由太原市 区、 晋 中市区 、 清徐县城 、 阳曲县城 构成 的太原都市区 , 是全省城镇体系的组织核心 ) 。 “ 一 圈” 的城镇 人 口达到 8 3 0万人 ( “ 一 圈” 是指 太原都市 圈, 是 以太原都市 区为核心 , 以太原盆地 城镇密集 区为主体 , 包括太原 、 晋中、 吕梁 、 阳泉 、 忻 州五市的 3 O 个县( 市、 区) 。 该 区域是省域经济与社会 事业最 为发达 的核心 区 域和最为重要的城镇密集地 区 ) 。“ 三群 ”的城镇人 口分别达到 2 4 0万 、 3 8 0万和 2 5 0万( “ 三群 ” 指 以大 同、 朔 州为核心 的晋北 中 部城镇群 , 以临汾 、 运城为核心 的晋南 中部 城镇群 , 以长治 、 晋城
《 经济师} 2 0 1 3 年第 8 期
● 财 会 经 济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管理的探索
●乔
摘 要: 在 新建住宅 小区快速发展 的 同时 。 小区居 民客 户反 映 的总袁用 电带来的 问题 也 日益突 出。文章通过调查 了解 , 梳 理 了相 关 问题 , 针 对 问题 展 开 了调 研 , 以 太 原 供 电公 司为 例 , 探 索 出构 建统筹管理 、 专业 归 口, 持 续改进 、 满足 需求 , 合 理收 费、 和 谐共赢的新建住 宅小 区供 电设施 建设 管理 办法。 关键词 : 住 宅小区 供 电设施 建设 费 中图分 类号 : F 2 9 3 . 3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4 — 4 9 1 4 ( 2 0 1 3 ) 0 8 —1 0 3 — 0 3 调研背景 近 年来 , 全 国各 地的房地产发展 呈现快速增 长的态势, 快速 发展 的城镇房地产事业 ,要求供 电企业必须认真研究 如何 为小 区供 电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家《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等城市中心区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Τ接箱电源出线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

包括:工程设计、高压Τ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Τ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一户一表”表箱等。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按6KW/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8-10KW/户配置。

(二)住宅项目的其他配套用房供电容量,按每平方米40W/配置。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图文解释-昆明市规划局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图文解释-昆明市规划局

昆明市规划局
2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 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 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 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包括: 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 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区全部行政辖区范围以 及滇池流域所涉及到的晋宁县六个乡镇(昆阳 镇、晋城镇、宝峰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 乡)嵩明县两个乡镇(滇源镇、阿子营乡)的 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4060平方公里。城市规 划区范围外的其他各县(市、区)(见图示) 结合各自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B2 商务设施用地
1号地块
B2/R2 混合用地 2号地块
总平面图
用地性质
各地块住宅、商业办公面积及配比表
地块 1号地块 2号地块
用地类别 B2商务设施用地 B2/R2混合用地
混合比例 —
B2:R2=60%:40%
总建筑面积(㎡) 92380 58660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明
昆明市规划局
第一章 总则
3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明
第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 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 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 分别计算。

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配套设施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入住居民居住基本条件。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以下简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消防、人防、环境保护、园林、卫生、广播电视、水务、排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区、经开区、高新区和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城政府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制度。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交房时必须在办理交房手续处将《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进行公示。

第六条新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四)生活用水设施符合供节水相关标准,并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用水管理,并正式供水;(五)新建住宅必须实现完全的雨污分流,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七)已按规定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按一户一表结算水费;(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小区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十一)庭院做到清洁、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十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物业服务合同已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用房权属明晰,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十三)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十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电设施工程费(3篇)

供电设施工程费(3篇)

第1篇一、供电设施工程费的内涵供电设施工程费是指在新建住宅项目中,为满足住宅小区的电力供应需求,对供电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它包括供电设施的设计费、材料费、人工费、施工费、调试费等。

二、供电设施工程费收费标准1. 收费范围根据《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管理办法》,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工程,均应交纳供电设施工程费。

2. 收费标准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如下:(1)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混合建设的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商品房标准计收。

(2)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取标准按1.1系数计收。

(3)同一新建住宅项目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系数标准的,按高的系数标准计收。

(4)本标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三、供电设施工程费的构成要素1. 设计费设计费是指供电设施的设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人员的人工费、设计软件的购置费、设计图纸的打印费等。

2. 材料费材料费是指供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材料费用,如电缆、变压器、配电箱、电线等。

3. 人工费人工费是指供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人工费用,包括施工人员、监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的人工费用。

4. 施工费施工费是指供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施工费用,包括施工机械的租赁费、运输费、安装费等。

5. 调试费调试费是指供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对供电设施进行调试所发生的费用。

四、供电设施工程费的计算方法供电设施工程费的计算方法如下:供电设施工程费 = 设计费 + 材料费 + 人工费 + 施工费 + 调试费其中,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1. 设计费 = 设计人员人工费 + 设计软件购置费 + 设计图纸打印费2. 材料费 = 材料单价× 材料数量3. 人工费 = 施工人员人工费 + 监理人员人工费 + 技术人员人工费4. 施工费 = 施工机械租赁费 + 运输费 + 安装费5. 调试费 = 调试人员人工费 + 调试设备租赁费五、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确保收费的公平、公正、公开。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电力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应遵循安全、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确保电力设施与住宅小区整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供电公司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供电方案制定、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投运送电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新建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计电力设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电力设施施工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电力设施施工质量。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确保电力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电力设施设计应符合《城市配电网设计规范》GB50613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电力设施施工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电力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设施施工前,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电力设施建设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探索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探索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探索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及日常维护服务的要求大幅提高。

然而当前居民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因为产权责任和维护责任的不对称,制度上的缺陷导致该供电领域长期存在问题。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现状的分析,提出对策。

关键词:住宅小区、供电工程配套费政策、配电设施、费用、监管1.前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住宅产业发展迅速,广大用户对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及日常维护服务的要求大幅提高。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建设与管理,更好地服务广大城市居民正常的生产与生活,各地结合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相继出台了供电配套收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居民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问题。

住宅配套收费已经成为主要趋势,但是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配套收费和开发商自建的两种模式之间相比有何利弊?又如何更好地发挥配套收费模式的优势,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

并通过加强监管,规避其垄断带来的不利因素?本文就以上几个问题提出粗浅看法。

2.开发商自建模式的弊端目前,我市居民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均由开发商建设,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由其负责小区内高低压配电设施的检修维护,此种模式运行的社会成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区居民的用电质量和供电服务。

主要表现是:2.1工程建设标准低房地产开发商出于成本考虑,在设备选型和施工工艺上把关不严,往往选择低成本设备,标准不统一、工艺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不合标准。

低压供电网络技术健康水平低、后期运行维护难度大,供电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这些设备一旦出现停电或危机安全的故障,小区物业难以处理,居民往往多处投诉无效,只得找政府。

供电企业迫于优质服务的初衷,在居民的请求和政府的干预下,只得从自己并不宽裕的成本中安排费用,出人出物去临时处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目录1 范围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0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5)5 供配电设计原则 (6)6 设备选型原则 (12)7 开关站、配电室及线路通道建设要求 (19)8 附录: (2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 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 电力变压器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6934 电能计量柜GB/T16935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DL/T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DL/T5103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3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DL/T698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Q/GDW 1376.1-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1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1374.2-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为提高住宅供电的安全性、可靠性,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日前,省电力有限公司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了《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本规范适用本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电力工程的建设。

根据《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今后,向住宅小区供电的开关站、开闭所一般采用双电源供电方式,配电室、配电站或箱式变采用双辐射、单辐射以及内环网等方式供电,住宅楼一级负荷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

住宅基本供电容量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配置8千瓦,60-100平方米的配置6千瓦,60平方米以下住宅配置4千瓦。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在住宅供电方式、负荷及变压器配置、站址及走廊、高低压配电设施、高低压线路装置和电气设备选型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现摘要如下:一、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对于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连锁,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

其中双电源或环网的两端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或同一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的不同母线。

3、住宅小区的10kV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1、项目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通过制定详细的建设标准,确保小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居民生活和工作的用电需求。

2、规划阶段2.1 拟定住宅小区用电规划方案2.2 设计电力设备布局和容量2.3 编制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方案2.4 完善住宅小区供电系统的地勘资料2.5 制定住宅小区供电工程施工图纸3、施工阶段3.1 完善电缆敷设方案和线路布线3.2 采购电力设备和材料3.3 进行住宅小区电力设备的安装与调试3.4 进行电力线路和电缆的敷设3.5 进行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验收和接电4、运维阶段4.1 定期巡检住宅小区电力设施4.2 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线路事故4.3 维护电力设备和线路的正常运行4.4 处理住宅小区电力的用电问题4.5 定期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5、附件附件1:住宅小区电力规划方案附件2: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方案附件3:住宅小区电力设施施工图纸附件4:住宅小区电力设施验收报告6、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标准:规定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规范的文件2)电缆敷设:根据计划和设计,将电缆安装在指定位置的工作3)线路布线:按照设计要求,对电力线路进行布置和连接的工作4)验收报告: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和评定的报告1、项目介绍本文档旨在进行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的制定与规范。

通过详细描述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确保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达到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规划阶段2.1 制定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方案2.2 完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基本设计方案2.3 确定住宅小区电力设备的选择和配置2.4 编制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5 编制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3、施工阶段3.1 筛选并确定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3.2 安排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进度和资源计划3.3 监督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3.4 协调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相关工程配套工作3.5 进行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验收和投运工作4、运维阶段4.1 制定住宅小区电力设施运维管理制度和标准4.2 进行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定期巡检和维护保养4.3 及时处理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故障和事故4.4 提供住宅小区电力的用电服务和咨询4.5 定期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进行检修和升级改造5、附件附件1: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方案附件2: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基本设计方案附件3: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4: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招投标文件6、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标准: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所需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规范的文件2)施工单位:承担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3)验收和投运: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测试和启用的过程。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1 总则1.1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1.2南网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1.3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标准和规。

居民住宅小区设计应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同步。

1.4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1.5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应实现规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6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禁止使用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7居民住宅小区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采用电缆。

低压电缆线路的配置应考虑10-15年的发展要求。

2 供配电设计2.1 负荷性质的确定2.1.1 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级负荷。

2.1.2 居民住宅小区一级负荷有:1 高层居住类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等;2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有特殊要求的汽车库;3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人防工程;4 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2.1.3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的负荷为二级负荷。

2.2 负荷容量统计2.2.1 居民住宅小区用电容量按50W/m2计算,每户用电容量不低于6KW。

2.2.2 有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3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2.3.1 电源要求1 居民住宅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一、政策依据依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x[x]87号)、《x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x/T)、《x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x]450号)、《x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x[x]47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x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三、资金用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主要用于新建住宅所有变、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配套容量标准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

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按每平方米30W配置,与住宅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50-100W/㎡配置,经营性用房按60-180W/㎡配置。

五、收费标准(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二)收费标准中包含4元/㎡的“专改公”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专项改造。

(三)小区内公建设施、办公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商业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1.3倍执行,居民住宅用电负荷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和小区内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工程量与相关工程定额核定收费标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昆政办〔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基本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4日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

根据电动汽车不同发展阶段和应用特点,紧密结合公用、专用、自用不同领域的充电需求,加强统筹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多措并举加快发展。

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电动汽车拥有量相适应的“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适度超前建设公用充电设施1.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优先在重要交通枢纽、重要交通节点、重要商圈、换乘停车场等地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示范站,配建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

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列入新建项目的规划条件,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第六条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

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

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设施费,由房屋开发企业与市供电局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之日起20天内付给市供电局(先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全额预付,待房屋交付时按核准面积结算);运行维护费及折旧费须在小区送电前缴入市供电局。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第六条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

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

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设施费,由房屋开发企业与市供电局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之日起20天内付给市供电局(先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全额预付,待房屋交付时按核准面积结算);运行维护费及折旧费须在小区送电前缴入市供电局。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王喜良2015年11月30日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建设、自律管理,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谐发展。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司法、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昆发改价格…2011‟504号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昆明供电局(含县(市)区供电分局)、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区)发改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步伐,满足城乡用电统筹发展的需要,根据《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9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

现将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收取范围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工程,均应交纳供电设施工程费。

二、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见表)1.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混合建设的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商品房标准计收。

2.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取标准按1.1系数计收。

3.同一新建住宅项目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系数标准的,按高的系数标准计收。

4.本标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三、供电部门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的老旧住宅小区用电户,应加快改造和改装进度,逐步实现“抄表到户”(指直接享用的业主到银行或供电营业所交付费用的)管理。

四、昆明供电局应按照《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

五、执行时间本标准自2011年7月3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在本标准实施前,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已签订《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或合同(协议)执行。

六、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供电部门应根据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等价格的具体变动情况,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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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等。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昆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居民电能装置(含表箱和电表)“一户一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土建、电气工程、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住宅区共用供电设施按国家规范(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0m2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m2至120m2的按6kW/户配置;121m2至150m2的按8kW/户配置;151m2以上的按10kW/户配置。

(二)住宅区公建设施供电容量,按40W/m2配置。

住宅区公建设施要求每
平方米配置标准低于40W的,根据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但最低标准不低于每平方米20W。

(三)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办公及经营性用房按:办公80W—100W/m2,经营性用房100W—120W/m2配置。

(四)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标准,由昆明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由供电部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建筑面积(含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并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时限及费用缴纳的相关事项。

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按双方各自违约责任事项处理。

供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的供配电安全管理、日常运行维护和设施更新改造等由供电部门负责。

第八条供电部门收取的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门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及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小区(或组团)进行改造建设和维护。

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如有结余,留在专户中滚动使用或弥补其他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由供电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政府对供电部门的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实行特许经营,具体由市工信委与供电部门签订新建住宅项目特许经营有偿使用协议。

第十条供电部门在收取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后,不得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电设施建设的任何费用;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供电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用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配
合供电部门协调外线建设路径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并负责办理上级电源出线至变配电站供电线路通道相关手续。

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住宅项目内部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五条供电部门应当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收支使用情况向昆明市价格、审计主管部门报告。

昆明市价格、审计部门定期对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而未建设完成移交使用的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按《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3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第2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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