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以及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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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布)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自由裁量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布)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以及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以及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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