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卫药发[1995]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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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
麻醉药品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
(卫药发[1995]第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自《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积极作好麻醉药品供应工作,保证了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最近一段时间,在吉林、河南、江苏、四川、河北、广西、山西等地连续发生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被盗案件,个别地区还发生了抢劫麻醉药品案件。
这些案件的发生与当前社会上吸毒、贩毒犯罪活动有密切相关,说明了吸毒、贩毒分子已将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作为索取毒品的重要目标。
同时,也反映出部分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管理方面疏忽失控,防护设施不牢固,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麻醉药品被盗、丢失,将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现对麻醉药品经营管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对辖区内现有的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含麻醉药品中转站)按照验收条件(详见附件)进行整顿,组织验收。
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麻醉药品经营资格。
并于1996年3月1日前将整改结果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综合经济司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根据本地情况确定1~2个省级麻醉药品中转站,专门负责辖区内麻醉药品中转、调拨、调剂余缺及统计报表工作。
麻醉药品中转站不得将麻
醉药品直销医疗单位。
(三)麻醉药品中转站除符合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验收条件之外,必须是麻醉药品一级经营单位采用1吨集装箱铁路运输直达站所在地,或采用封闭货车运输1个工作日即可到达地。
今后凡不符合上述地理条件的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不得向麻醉药品一级经营单位购货,应向本省麻醉药品中转站购货。
(四)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发生丢失、被盗案件后,要按规定逐级上报案件发生情况,同时暂停麻醉药品经营业务。
待整改合格后,经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同意,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综合经济司批准后,方可恢复麻醉药品经营资格。
(五)各地在进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调整工作中,原则上不得突破国药财字[88]第579号文件“关于麻醉药品销售三级作价办法”。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验收条件(试行)
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验收条件(试行)
为严格麻醉药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医疗、教学、科研需要,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含麻醉药品中转站)规定以下基本条件:
(一)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必须是企业信誉好、经营作风端正,管理水平高的符合《医药商业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国有医药商业企业。
(二)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必须设有麻醉药品专用仓库(房),专用仓库(房)应基本设施牢固,为无窗建筑,具有抗撞击能力,装有钢制保险房门,备有防盗、防火、报警装置。
(三)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要制定采购、供应、验收、储存、保管、运输、退货、报残损、安全管理等制度。
(四)经营麻醉药品必须设有专人、专账、专章,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验收、双人复核的管理制度。
(五)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主管领导必须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体业务人员要有药师(含技师)专业技术职称,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不得与外商合资,不得将麻醉药品经营业务承包给个人。
(七)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麻醉药品库存量不得超过半年的计划供应量。
(八)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不得拖欠麻醉药品一级经营单位货款。
(九)麻醉药品中转站必须备有封闭货车。
(十)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购、销、调、存等业务要实行计算机管理。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