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股份合作制历史经验再探———以“初级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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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股份合作制历史经验再探———以“初级社”为例
作者:解安,路子达
来源:《学习与探索》 2019年第3期
摘要:在对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中,鲜有学者专门探究其历史源流和理论脉络。

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曾集中在东北及华北地区试点初级社,其共同特点在实践层面主要表现为:以农
副业合作型和农具合作型为主,劳动力股份比重较大以及明确的退出机制:理论层面主要表现
为:“组织起来”,注重合作化速度和集体化与工业化相协调等。

这些对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背景
下进一步推进农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与发展是一份十分宝贵的财富。

关键词:农地股份合作制;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合作化;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 2019) 03-0108-08
一、文献回顾与评析:农地股份合作制与初级社存有跨越历史的理论联系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确保农地集体产权稳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权转变为农户共有的股权,以此为基础
进行集体统一经营的一种土地制度[1]。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央就已开始对农村双层经
营体制具体实现方式进行探索,并开展了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工作。

20世纪90年代农地股份
合作制就已在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广泛存在了。

在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改革步伐得以进一步深入。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的确立,为农民更好地保留土地承包权、
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了理论和制度上的保证。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实施乡村振
兴战略。

在基本经营制度改革方面,土地经营权依据“三权分置”可以人股集中进行农
基金项目: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研
究”( 2016THZWYX14)
作者简介:解安,1963年生,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高校德育
研究中心研究员;路子达,1992年生,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业产业化经营,由此
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更好条件。

在新的起点上,农地股份合作制随着中央整体战略的实施不断推广,新的实践还需不断的理论探讨和经验总结。

然而,目前关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较少关注历史问题。

历史相关研究多为集中考察20
世纪80年代农地合作现象产生的具体原因,或仅在次要部分简要提及历史背景的影响。

专门论
述这项制度历史源流和理论脉络的研究依旧较少。

如有研究指出,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受到路径依赖的制度影响,人地相对价格随着经济发展产生变化,要求农地制度做出相应变革,此时传统思恕中的土地均分、收益共享就形成了制度性的路径依赖,导出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选择[2]。

这种制度遗产的起源,一是20世纪50年代实行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所谓“初级社”:二
是20世纪80年代城市中进行的企业股份制改革。

虽然路径依赖可能仅是改革进程中较次要的
因素[3]。

另有研究分析了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与集体经营的关系。

在人民公社时期,20世纪60年代制度稳定后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集体统一经营、统一分配。

这阶段“工分制”
即为集体分配收益的一个尺度。

20世纪80年代家庭承包制实行之后,农户分散经营、自负盈亏。

但由集体统一经营的非农产业仍保持原来统一经营的方式,且不断增长,此时农户却失去了分享
集体收益的尺度,分配制度上的缺陷促使了股份合作制的出现[4]。

还有研究提出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是农地制度变革的历史逻辑。

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出发点在于防止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提高农业生产率。

但是对农业生产分配公平的追求最终被形式化,结果农业效率反而严重下降。

家庭承包制的“两权分离”从根本上解决了效率问题,但按人均田依然有较大的效率损失。

于是20世纪80年代末各地开展农地使用模式试点,就此产生了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制等地方经验。

文章认为,土地股份制能够平衡农地使用的效率问题与农民分配的公平问题,但其推广还需要产业方面的条件[5]。

学界既有的这些研究与推论,尚未有基于历史考察下的归纳和回应,且没有体现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历程中的主导作用,及其自身的历史和理论传统。

在20世纪50年代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中国乡村经由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步骤逐步完成农业合作化的历史转变。

其中的初级社正是以土地人股、按股分红为特征的农业经济组织。

初级社与今天的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处时代不同,理论和现实基础不同,所要实现的目标亦不尽相同,但是两者都面临着将分散的农民通过土地人股“组织起来”集体经营的问题,存在跨越历史的理论联系。

对初级社的历史考察可以提供已为历史所验证的、成熟的经验教训。

目前,学界研究总结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历史经验较少,尤其鲜有明确以20世纪50年代初中共建设初级社的实践为对象的理论总结。

1951年中
央多次开会讨论合作化方案时,会议讨论中大部分成功的合作社案例都来自华北和东北的老解放区[6]175。

本文将选取1950年、1951年东北、华北地区的三则案例,①尝试总结初级社建设的历史经验。

二、案例分析: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历史实践
(一)东北局:“把互助合作组织提高一步”
近代中国,由于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和长期战乱的影响,农业落后、乡村凋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把农业的恢复看作国民经济恢复的基础,采取组织互助组、兴修水利、发放农贷等一系列措施帮助农民改善生产条件,尤其是鼓励发展劳动互助组织。

早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提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7]3。

较早解放的如东北地区,合作组织和支持政策有效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1950年东北局统计当地绝大多数农民的经济生活已经超过了土地改革时的情况。

如松江生活条件上升的农户占60%至70%。

农民的粮食普遍增多,各种生产生活资料也均有所增加[7]8。

较晚解放的地区如中南地区,1951年粮食比抗战前粮食产量最高的年份增加近24% [8]127。

在农业生产逐步恢复和发展的背景下,东北地区农业互助组的合作化发展出现新的需求,开始转变为土地人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0年东北农业生产合作化水平的提高,主要有政府推
动和技术升级两方面原因。

在政府方面,东北局认为与粮食增产相伴出现的是农村中雇佣劳动的现象和两极分化的趋势,即当时所谓的农民“自发倾向”。

1950年东北局发现,约10%以下的农户或因缺乏劳动力、生产资料或因疾病灾害等原因,收入水平出现下降,一部分人已开始出卖或出租土地。

鉴于此,东北局的意见是坚持集体化的农业经济发展方向,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向发展”[7]10。

东北局采取了多项经济政策奖励互助合作,如在除水利、防疫等贷款外的农贷方面,新式农具、优良品种以及劳模奖励等方面基本上都向互助合作组织倾斜。

当时概括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行政区划上实行大区制度,先后建立了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和西南六大行政区,简称大区。

大区是省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单位,设有大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

为“把互助合作组织提高一步”[9]139。

另一方面,实际上在东北局的推动以外,东北地区农民也在自发组织土地人股。

其原因是东北局当时开始推广苏式农具,这种新式农具提高了较大面积连片土地的耕种效率,但需要5~6匹马才能使用,如此便促成农户自发土地人股、集体耕种,对劳动力、土地、马匹按比例分配收益。

东北地区原有的农副业合作社在技术升级的
促使下开始自发向生产合作社过渡,这些合作社成立之后更迫切地需要政府在集中土地、改良马种、组织技术培训上发挥作用。

由此农业技术改进提高了生产经营的组织化,也加强了政府与农村、农民的联系。

吉林省龙井县(时为延吉县)英成村的金时龙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吉林省第一个以土地人股,统一经营,按土地、车马和劳动分红为特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当时东北地区的典型试点。

金时龙互助组成立于1946年,互助组成立后虽然弥补了部分社员单独劳动的缺陷,但仍难以实现集体经营管理,难以协调组内土地用工、早种晚种、远地近地等问题。

1949年他们实行
“标准工制”,将全组每块耕地,按土质、作物品种,民主评定出一年所需工数。

土地所有者只付此标准工数,费工或省工均由全组劳力承受,调动了组员生产积极性。

粮食总产量比1948年增产69%,比单干户多15.9%,其中副业生产收入比上年增加了10倍。

这种办法虽然解决了由于轮作
先后等造成的用工不合理矛盾,但未能解决由于耕作早晚等而出现的产量多少的矛盾。

1950年
互助组又加以改进,实行“产量保证制”,即将全组土地民主评定出产量保证标准,秋后土地所有者按标准产量得粮。

因经营努力而超产部分,按工分分配;如遇不可抗拒的天灾而未达到保证产量的,互助组不负责任。

这种办法使社员主动使用良种,增施粪肥,加强田间管理,因此粮食总产量比1949年增加45.6%,副业总收入增加50%。

但由于加工加肥土地质量提高,一些农户要求提高下一年标准产量,或退组单干。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土地人股分红的办法被提了出来。

1951年3月,中共延边地委工作组到英成村在金时龙互助组基础上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讨论土地入股时,有15户同意,6户坚持实行“标准工制”保留互助组,1户要求单干。

建社时,人社的15户,按各户土地级别定价,以价折股,按股分红;畜力、车和农具采用租赁形式,用时评工,同劳动工分一起参加分配。

土地股与劳力股二八开。

然后选出管委会和监委会,金时龙被选为社长。

这一年土地统一经营后,打开了地界,耕地增加了,水田由9公顷增到16公顷。

生产方面,每公顷单产,合作社水田3865千克,旱田为2680千克;比互助组分别高1. 7%、166%;比单干户分别高213%、183%。

合作社每个劳力日值1.39元。

于是单干户和互助组第二年也都人社了[ 10] 397。

后来,金时龙合作社被称为东北地区农业合作化的一面旗帜。

从当时整个东北地区来看,不同地区初级社也形成了不尽相同的具体经营形式,但基本上都以土地人股为基础,主要依照土地、车马、劳动力三项指标分红,这是东北地区20世纪50年代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共同特点。

这种合作化形式,既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又符合农民的经济利益。

(二)山西省:“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
山西省也是较早开展土改和农业互助合作的地区之一。

1950年底山西省也发现了东北局所描述的“自发倾向”,认为这将导致互助组涣散解体,或者使互助组变成富农的庄园。

因此山西省委决定在长治地区试办十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7]35。

以十个初级社试点为焦点,山西省委与华北局的讨论引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关于合作化的第二次讨论。

这十个初级社都是以党组织较强、群众热情较高、生产基础好的互助组为基础建立的。

首先由群众自愿报名参加,再经过支部审批定下人社人员后,由社员大会选举出管委会、监委会。

成立之初这十个社共有190户(最大的23户,最小的12户),790人,其中党团员147人。

共有土地3018亩,人社2121亩,占73.5%:自留地806亩,占26.5%,平均每户4.2亩;社有代耕地、租人地291.4亩。

共有牲畜107头。

山西省十个试点的性质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集体生产组织。

这些试点的组社原则有四条:第一,人社自愿、退社自由;第二,土地人股统一经营;第三,按劳分配为主,兼顾土地分红;第四,实行民主集中制。

在具体的经营方式上,合作社有如下规定:对土地,多数按常年产量并参考土地远近、地块大小和省工费工等情况评出可以作为人股分红依据的产量。

也有的按此产量再评定地租,作为分红依据。

其他生产资料方面:合作社使用社员牲畜、车辆等,应付给合理报酬。

小农具自带自用。

办社头一年所需的种子、肥料,随人社地自带,秋收分配时由社归
还。

评工记分上均执行互助组的“底分活评”办法。

即先评出每人的底分,一般为6~10分,再针对实际劳动情况增减分。

分配方式上以劳为主,以地为辅,劳力占50%以上,土地占30%至40%。

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共占10%左右。

组织领导上由合作社统一制定生产计划,统一调配劳
动力。

如有剩余劳动力则分配在土地加工和副业生产上。

划分劳动小组,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分工负责制。

退出机制上,社员退社时可带走其全部土地和其他投资,但不能带走公积金、公益金和
教育基金。

山西长治的十个初级社,经过一年的经营,各项农副业的收入都有较大提高,社员收入有较大增加。

据统计,人社土地每亩平均产量比上年的1.6石增产7.5斗(含经济作物),增产47%。


食产量每亩达2.075石,比上年增加21.5%,超过当地较好互助组的90%,超过经营好的单干户28%。

工副业每社平均收入415万元(旧币)。

人均分配收入38万元(旧币),比互助组多18.8%,
比单干户多28%。

91%的户比上年增收,6.7%的户持平,2.7%的户减收。

此外合作经营也显著增加
了公共积累[10] 398。

当时很多合作社都是在提高耕作技术、满足粮食需求后改变了种植和产
业结构。

有调查显示,这十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农民收入的拉动源于合作社副业的发展。

平顺川底村郭玉恩、郭小有两个互助组合并为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

该社在粮食亩产增收的情况下,分出部分劳动力专门在合作社从事副业生产,合作社副业收入达粗粮二百余石,占合作社秋季农业
收入的60%以上[11]。

(三)河北省:“冀中的社会主义之花”
在华北其他地区,河北也是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领头的省份。

1951年,全国仅有17.5%的农
户加入互助组,河北320万农户中有42%加入了初级的互助组。

当时河北饶阳县五公村的耿长锁
生产合作社,是全国最早的初级社,被称为“冀中的社会主义之花”。

1950年,河北省近70万农
户中,仅60户加入这类组织,这60户中,耿长锁合作社就有17户。

五公村的“土地合伙组”早在1943年就成立了。

1944年3月,组里几户邀请耿长锁加入,
做合伙组的牵头人。

村民选择耿长锁,是因为当时春耕已经结束,合伙组需要一个管理协调能力
强的组员,以协调组内日常的家户关系。

耿长锁长年经营打绳买卖,性格开朗,充满自信,而且是
名收割小麦技术极高的熟练农民。

小组里有组员与耿长锁一同做买卖,非常希望借助他的才能。

另一方面,耿长锁一家当年颗粒无收,妻儿不得不到外地乞讨,走投无路的耿长锁也希望有一个机会使他的家庭起死回生。

于是,耿长锁投入了自己的和租来的土地,以及20斤麻和绳子加入合伙组,此时耿长锁的土地合伙组由4户22人组成(男9,女13)。

全组有40亩地,人均1.8亩,比全
村平均水平低得多。

合伙组没有耕畜,农具也仅有一挂犁和一把锄头。

组里的其他几个家庭也都是因为贫穷、缺少劳动力才走到了一起[6]95一
毛泽东1943年12月2日发表在《解放日报》上的《组织起来》的讲话,此时已经传达到了华北农村,当地地下党组织因而开始对耿长锁的合伙组提供支持。

组员集中资金,日夜劳作,白天下地,晚上打绳。

1944年底,合伙组全年生产9240斤粮食,还不包括甘薯。

1944年五公村平均亩产170斤,合伙组每亩223斤的产量远远超过一般的旱地产量。

在除去种子和肥料等生产成本后,4400斤粮食用于分配,平均每人200斤。

投入了较多较好的土地但缺少劳力的家庭,分得较
多的收入,作为对其投入的红利。

投入土地和资金较少组员的收入主要靠劳力分得。

克服生存困境后,合伙组不断发展。

耿长锁更是发挥专长将副业收入不断提高,显著增加了组员的收入。

1947年战争勤务减少,合作社利用几年来扩大的规模重新组织生产,以往社员共同劳动抽时间从
事副业,此后改为将合作社分成农业、打油、打绳三个小组同时生产[12]。

1950年合作社副业
产值连续第二年占全社实际收入的45%。

到1951年,合作社的盈利足够使耿长锁盖一栋新房子。

他扩建一栋榨油坊,专门用于合作社兴旺的花生油生产[6]166。

耿长锁的生产合作社在不断改进生产的同时,也最终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规章制度。

如在土地和资本方面规定,人社各户所有土地一律统一使用,所有权仍归原主。

在统一使用过程中,经过
翻土改造成为好地后,如原地户2年内退出合作社则每亩交纳工米150斤:2~4年出社每亩交纳
工米100斤:4~5年出社每亩交纳工米50斤:5年后出社不再交纳。

打上井以后,原地户仍按原评产标准亩数分红。

如原地户退社,不归还原地,另由合作社拨给同等数目的其他地。

社里盖的新
房归全社所有,地皮是私人的,仍归原主所有。

共有财产方面,公积金占农副业收入的5%,公益金
占2%,社内统一使用。

出社的社员需在年底结账时声明,只按章程分给农副业收益,不能分取公
积金、公益金和其他公共财产。

其他时间直接出社的与开除处理办法相同,不分给盈余,如有亏
损按比例补偿[13]。

有研究总结,耿长锁合伙组的兴旺有如下几点原因:风调雨顺,因而对农田水利要求不高:合
作社较小,社员本来就是邻居朋友,关系融洽:除了耿长锁的土地较少外,其余每户的土地相对平均,且均缺乏劳动力,没有人感到吃亏;分配制度公平公正;做出重大决定前,合伙组可以进行充分讨论:具有踏实能干的组长耿长锁:其他重要组员与县、区里的社会关系也带来了贷款、耕畜、
物资和行政支持[6]100。

(四)初级社实践的历史结论及共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初级社”,在恢复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为工业化奠定基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3年12月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总结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诸多优越性,如能更好地解决共同劳动与分散经营的矛盾、便于改进农业技术、有利于与国营经济对接等[7]218。

归纳上述三则初级社案例,有如下共同特点:其一,基本属于农、副业合作型和农具合作型。

依据东北局对合作社发展阶段的概括描述,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之前,农民一般会先成立农、副
业合作型的互助组,合作水平逐渐提高。

随之因农具推广、技术升级而迅速走向生产合作社的组织形式。

依此推论,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初级社的实践基本处于这两种形态之间。

上述案例皆
显示,合作社建立首先得到迅速发展的就是副业,几个合作社的副业收入基本占全社收入一半左右。

金时龙合作社采用“产量保证制”后副业收入增加了50%。

山西平顺川底村的合作社成立
后副业收入占全社秋季农业收入的60%以上。

其中耿长锁的案例更是突出表明农业集体组织初
创时期最需要的就是在流通环节具备才能的人才。

耿长锁合作社1950年副业占比达全社实际收入的45%,并且后来明显将生产重点转移到了副业。

这也表明合作社建立最直接的结果就是解放
了多余劳动力,将这些劳动力投入到非农领域方面即迅速提高了农民收入。

其二,在按股分成上
明显增加了劳动力的比重,这是50年代特定历史环境所致。

在当时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趋势下,土地和农具的股份被认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因而在定股上劳动力的分成越来越高。

一些社员所占合作社股份以土地和农具股居多,这种趋势逐渐引起他们的不满。

在集体化完成之前,各项股
份的比例一直是冲突的核心。

20世纪50年代中央在该问题上更注重保护直接劳动者一方的利益。

其三,有明确的退出机制。

如山西的合作社试点规定社员退社时可带走其全部土地和其他投资,但不能带走公积金、公益金和教育基金。

耿长锁合作社更是对退社机制做了2年内、2~4年、4~5年、5年以上等多种情况的细分。

研究认为,合作化运动初期的成功与退出权利的存在密不
可分。

农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要对劳动者,即农民实施有效监督的成本极高。


员共同的自我约束是合作社成功的关键。

然而要社员实现自我约束,就需要在其他成员不遵守协议时保证其有权退出。

合作化初期对退出权利的尊重增进了整个农业的绩效。

一些合作社解散
恰恰成为合作化运动的安全阀[14]17。

初级社的退出机制亦是在历史上短暂存在的阶段性特征。

事实证明,初级社组织结构尽管较为松散甚至极易导致解散,却使农业合作化在全国的整体推进
更为稳固且成效显著。

1950年东北局的实践和1951年华北局的尝试,都引起了中央关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讨论。

讨论最终,1951年9月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正式开启了建立农业生产合作
社的进程。

会议正式提出了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以及合作化过程中的自愿互利原则。

中央在决议下发通知中指出全党要把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当做一件大事去做”[7]37。

其后1952
年全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迅速发展,逐步进入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阶段。

初级社在历史上的短暂实践引起了当时党内许多讨论。

这些历史上的思想遗产值得进一步做理论上的总结。

三、规律挖掘: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理论探讨
(一)“组织起来”
“组织起来”是中共自革命战争年代起就已确定的农业发展道路。

毛泽东在1943年的《组织起来》中就已指出了这一方向。

毛泽东认为,农民自古以来就以农户为生产单位,进行分散的个体生产。

这种生产方式制约了生产力的进步,也成为地主阶级进行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

只有通过合作社走向集体化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15] 641。

同年在《论合作社》中毛泽东又强调,要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就要从个体劳动转变为集体劳动。

因此就需要建立以个体经济、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6]1。

中共在20世纪50年代前后经由土地改革走向合作化的选择,是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和中国实际共同决定的。

即便产生过针对具体方式和步骤的分歧,但对于“组织起来”的方向,党内在革命和建设时期从未有过实质性的争论[9]137。

即便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承包制改革最终走向了分田到户,但国家层面最终还是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定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且中央自改革伊始始终未曾中断对农村集体经营的试验与探讨。

目前亦有研究指出,农地股份合作制将农村居民有效地组织起来,有效节省了农村基层干部与农民和各级政府机关之间联系的交易成本[2]。

可以确定,“组织起来”更有利于中央的规划部署,降低现代农业转型的制度成本。

(二)有步骤、有计划发展合作经济,反对“盲目性”
由于土地改革和合作化的起步较早,东北和华北地区的试点成了1950、1951年中央讨论的焦点。

作为这场讨论的结果,《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表达了当时中央对于各级党委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上审慎的态度。

《决议》认为要竭力避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消极态度,一种是急躁态度。

消极对待互助合作运动,或是过早否定或限制农民的私有财产都是不对的[7]40。

中央在这一阶段明确表达了逐步探索合作化道路的方针,这也得到其他进度稍后地区重要领导人的进一步阐发。

如中南地区,1951年时任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的邓子恢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发展互助合作经济不能操之过急。

邓子恢提出了中南局推进生产合作的四项原则:第一,保护农民私有财产。

第二,严格遵循“自愿互利”原则组织互助合作。

第三,组织形式必须由低级到高级顺其自然发展:同时,必须典型示范,逐步推广。

第四,没有新式农具与机器帮助的目前条件限制了互助合作的规模,不要因发展顺利而冲昏头脑[ 17] 777。

邓子恢认为,在保障私有财产、尊重农民意愿、推广步骤、农业机械化四个方面严加要求,就可以合理控制住合作化的推广速度。

西北地区方面,时任西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的习仲勋,也明确指出了合作化过程中的问题。

在1952年中共西北局农业互助合作工作会议上,习仲勋提出,互助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源于有关党组织领导上的“盲目性”。

习仲勋认为,西北地区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是源于农民群众对党和人民政府的高度信任。

但是许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领导本地区合作化工作的过程中却存在很大的“盲目性”。

党组织自身领导不强、思路不清,造成合作化工作的推进出现混乱状态,这种“盲目性”将会严重伤害农民群众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

西北地区当时已经组织起来约60万个互助组,这其中并不是所有互助组都是坚实可靠的。

针对这一情况,习仲勋认为首先是党员干部自己要理解和明确农业发展上“组织起来”的方向。

其次需要的是长时间和细心的群众工作。

农民群众看的是事实,是建立互助合作组织后自身的切实经验。

合作化事业需要党员干部以较长的时间逐步吸引农民参加集体化。

而在吸引农民的过程中还要保护农民私有财产。

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都是实现集体化之前的过渡形式,因而都是以个体经济、私有财产为基础的。

离开了个体经济、私有财产,吸引农民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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