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印章、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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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文书、印章、档案管理制度
1、本所文书工作由本所案管中心办理。

本所文书包括:业务文书、内部文书,实行全部归档管理。

2、业务文书由案管中心查验审批办手续后,根据办案的需要向承办律师出具,并留存底根备查。

业务文书包括:办理代理事宜的形成的各类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各类所函、调查专用证明、各类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和其他基于委托关系而形成的文书等,以装订成册的办案卷宗为归档形式。

3、内部文书由案管中心主任负责记录、整理和拟稿,经合伙执行人和主任会签后,发文执行。

内部文书包括:合伙(出资)人会议、决议,合伙(出资)人协议、章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本所内部所发的各类通知、决定、会议纪要、情况汇报、总结、内部管理合同、重大活动材料等,年底统一装订成本所年鉴手册备查。

4、本所所有章印统一由案管中心主任负责保管。

本所印章包括:行政章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发票专用章一枚、
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章一枚。

行政公章用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财务专用章用于纳税、支票的签发和其他相关财务事务;发票专用章只用于律师业务服务发票;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只用于办理开户银行所需办理的事务。

5、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加盖行政章的,除办案的业务文书加盖由案管中心直接审查批办单外,其他方面的使用,必须经合伙执行人与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并进行登记,由使用人签字。

6、本所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其中业务档案卷宗由承办律师装订成册,案管中心查验合格后归档。

文书档案由案管中心统一收集、整理、装订与归档。

7、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收集、保存相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的准备工作;结案后,整理案件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交案管中心管理人员查验归档。

8、当年结案的卷宗必须当年归档,已结案但未完成归档的,不得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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