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仲裁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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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工作,保障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仲裁机构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仲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仲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
(一)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件;
(二)仲裁庭组成人员、当事人身份证明、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书等法律文书;
(三)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谈话记录、会议记录等;
(四)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工作记录、报告、总结等;
(五)其他与仲裁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仲裁活动的时间顺序、类别、重要性等进行分类;
(二)保持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采用科学、规范的分类方法,方便检索和利用。

第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整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卷内文件目录;
(二)卷内文件;
(三)卷内文件目录与卷内文件相对应;
(四)卷内文件装订整齐、牢固;
(五)卷内文件编号清晰、准确。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二)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实行分类、分库、分柜存放;
(三)加强档案库房的管理,防止火灾、水灾、虫蛀、霉变等灾害;(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

第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有序;
(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尊重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利用方式包括:
(一)查阅;
(二)复制;
(三)摘录;
(四)其他合法利用方式。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客观、公正;
(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三)注重档案的价值、利用和保管。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鉴定档案已无保存价值;
(二)编制销毁清册,经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
(三)销毁档案前,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四)销毁档案后,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仲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加强对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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