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部综合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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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综合验收程序
1.根据各地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会同前期管理人员做好综合验收工作。

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可进行申请综合验收:
1.1征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均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开业要求;
1.2已通过消防验收、规划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绿化验收、交警验收;
1.3应当拆除的房屋已全部拆除,剩余建材及建筑渣土全部清运;
1.4拟交付地块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要求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

2 验收程序
2.1会议前在地块内显著位置以广告牌形式进行验收公示,并提供近景、远景照片各一张。

会议由市建委主持,市和区建设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会议。

2.2准备以下材料:
①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批复(人手一份);
②经确认的方案批复总图(挂在会议室墙上);
③工程总平面竣工图(原件,挂在会议室墙上);
④项目建设原审批全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放置会议室内)。

2.3参加综合验收的有关部门听取项目公司负责人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汇报一般包括:
①整个地块的基本情况;
②验收项目的建设情况;
③市政市容、卫生环保等各单项工作完成情况。

2.4各有关部门提问和审阅有关专业资料。

2.5参加综合验收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同时准备一套标准房及公建配套供验收。

2.6各部门集中发言,并在《综合验收分项意见书》上签署意见交会议主持人。

2.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的意见作出综合评价和提出整改意见。

2.8项目公司领导表态性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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