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尽职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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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尽内部职责
什么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2006年7月16日出版的2006年第14期《求是》杂志发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的文章《安全生产:提高认识 把握规律 理清思路 推动 工作》,李毅中在《求是》上撰文称,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 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安 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企业和社会安
全系于一身
责任大
工作繁忙、高度紧张 压力大
难度大 制约因素多、 解决难度大
四大
安全环保职业健 强度大 康,一波接一波
安全管理人员四面苦歌
得不到上级的信任 1
2
安全管理人员 四大苦
得不到下级的拥护 3
4
得不到同级的支持和配合 得不政府监管部门的体谅
安全管理人员形象比喻
还是一个夹在高层和基层的夹心饼 糖葫芦是指及时串联高层和基层的连接者
3
安全管理人员如何才能够做到“尽职”
职与责变化趋势图
法律法规
法定义务
法律法规
法定义务
责任
责任
向下映射,法律法规与法定义务越重合,责任越小
尽职三方面
外部环境的职责
1
企业内部环境的职责
2
个人能力的要求
3
尽职
(一)如何尽外部职责
要尽职,最起码你的把法律规定的职责做好,关于安监人的职责,《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很多安全生产相关的 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如《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就规定得很详细。其他法律规定 的,大家都可以自行对照查看,此处不一一列举。
什么是直线责任 直线责任,是组织运营中最主要的责任!也就是一级对一级负责,直到 最后一级;
上一级有压力的正常的,但是“压力山大”是不正常的,说明上一级没 有把压力传递下去,导致将所有压力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level的人身 上,工作怎么可能做得好;
明确HSE管理人员的任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 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 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 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 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检查没有发现隐患算不算尽职?
检查没有发现隐患,这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你压根就不学习,连很常见的隐患你都没发现; 另外一种是你已经尽力学习了,但有些隐患确实比较难发现,以你现有的知识水平没有发现。 第一种情况,当然不能算尽职,因为你根本就没把检查当回事儿; 第二种情况,则酌情可算尽职,因为你已经尽力了,主观上你是愿意多发现隐患的,但由于客观原因使得你没 能发现。
因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防范,导致一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坠楼身亡,该 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员因此均被当地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处刑一年。 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且其所地单位已积极赔偿了死者的经济损失,同时对两人 宣告缓刑两年。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安 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行为。成立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和 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直接监督责任,其原本能够履职到位,却未履 职到位,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
(三)安全管理员应该具备能力
= 安全人的能力
管理能力
+
技术水平
(三)安全管理员应该具备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拥有丰富的安全生产知识
掌握安全专业技能。专业技能必须与安全生产相结合。清楚的了解整个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基本方 法;具有多学科的爱好和知识基础。
但前面列举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7项职责,是安全员的基本职责,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能会作更具体的规定,但都是基于这7项展开的。
你要做到的是,在你的履职记录中,可以找到证据证明你尽力去履行职责的证据, 才可以谈免责。如果连这7项基本职责你都没做到,那谈免责真的太勉强。
要称得上尽职,首先你必须是做到了法律规定的内容,比如法律要求你“按照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你既制定了合理的 检查计划,也按照检查计划开展了检查,而且发现的隐患都及时进行了处理,那就 可以算是尽职;反之,三者缺一则不能算尽职。
良好的管理能力
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及控制工作的过程来协调所有资源,以实现预定目标的能力。
沟通协调能力 拥有丰富的安全生产知识
掌握安全专业技能。专业技能必须与安全生产相结合。清楚的了解整个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基本方 法;具有多学科的爱好和知识基础。
社会组织
1.工会监督; 2.公民监督; 3.社区监督; 4.舆论监督等。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知悉HSE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
1 建章立制——行为准则 2 教育培训 3 现场监督检查 4 参加安全例会,并不断学习,充实自己 5 督促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6 识别危险源并提出预控措施 7 组织各类HSE活动,营造安全施工氛围
认准HSE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定位
理解新安法,总结安全员的职责应该是 一、领导者的顾问与助手 二、员工的良师益友
安全职责
外环境职责
法律法规 政府的要求 相关方诉求
内环境职责
领导的指示 员工的诉求 职位的原则
安全管理演变轨迹
发 展
安
效
Previously
全
益
生 产
Currently 安全
不出 事
不担 责
现在普遍的观点
我们既是安全管理者, 也是责任承担者
安全管理者
责任承担者
= 安全人的责任
外部责任 (横向)
安全管理人员
如何“尽职减责”
2019年12月24日 20:00 冯 西门子集团
内容 Content
当前安全管理人员的现状以及责任体系 安全管理人员在实际事故案例中的刑责 安全管理人员如何才能够做到“尽职” 安全管理人员如何才能为自己“减责”
1
当前安全管理人员的现状以及责任体系
安全管理人员面临什么样的挑战
+
公司内部责任 (纵向)
安全管理人员面临外部横向职责
政府监管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1.行政审批、许可; 2.认证审核、验收; 3.技术鉴定、监察; 4.过程监督、管理等
1.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技术保障; 3.安全管理措施; 4.事故应急报告等;
1.安全评价; 2.检测检验; 3.技术咨询; 4.培训服务等;
什么是安全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 担主体。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 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否则接受未尽责的追究。
规定了第一层:吊钩操作工使用前检查制度。这一制度规定了操作工必须在吊具 使用前进行检查。检查中,如果发现吊钩损坏或者防脱钩装置失效,操作工必须 不能开始工作,要立即停止要吊运的工作。而且吊带、吊链、钢丝绳也是使用前 检查,如果有损坏,都不能使用。
第二层是月度设备部检查所有吊具完好性并做好记录制度。这样的制度其实很科 学,因为安全员不可能24小时都和任何工人、任何吊具在一起,尤其还有三班倒 的企业,只有使用者本人检查才能确保使用者本人自己的安全。
安全员判刑案例三
2014年,安徽省滁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明光市一住宅小区(二期)建设工 程,夏某某任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进度及安全防范工作,陶某被任命为安全 员负责施工人员进去及是否佩戴安全设备、是否安装防护网等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年8月1日6时许,夏某某联系钢筋焊接工程承包人安排工人到工地实施钢筋 焊接作业,徐某某等人被安排前来施工,施工过程中,徐某某未佩戴安全帽、安 全带,且其所施工的楼房北侧未安装安全防护网,后徐某某在9楼电梯井附近施工 时不慎跌落至3楼平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 死者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一种行为的违反过错。所以,这三个案例中, 为什么有的安全员被判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有的被判重大责任事 故罪,是因为这些安全员在企业里给他们规定的职责没有履行好。
举例来讲,第六个案例,大家都看到很多有关这个案例的报道了, 这个案例中的安全员是建筑企业的安全员,在他的职责方面,他在 建筑工地上的工作内容之一,也是他的公司已经赋予他有检查吊钩 的工作内容的职责了。
安全员判刑案例二
2014年9月26日18时57分,冀州市富居丽景小区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因塔吊所 吊灰罐脱落,致被害人刘某乙被当场砸死。经查,发生事故的塔吊的吊钩保险装 置已损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塔吊操作员魏某、指挥员张某甲、工地安全员康 某甲明知塔吊吊钩保险装置不起作用,进行作业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 严重后果,但三人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了灰罐脱落致使刘某乙当场死亡的严 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甲作为安全员,明知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 可能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仍心存侥幸,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最终造成一人 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河北省冀州市法院认为, 被告人康某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终被告人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塔吊司 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了 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 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
那么问题来了,这位安全 员如果没有赋予检查吊钩 的职责,是不是就大大减 少被判刑的机率了哪?
答案是肯定的。
那么,我们能不能不 把这个职责给专职安 全员哪?可以这样做 吗?
答案也是相当肯定的。
欧美外企早已经就是这样做了。
就拿吊钩这个事情来说吧,外企对于吊钩的安全检查的职责还真不是规定在专职 安全员这里。
安全管理人员面临内部纵向职责
参考直线责任
2
安全管理人员在实际事故案例中的刑责
安全员判刑案例一
2014年3月18日11时许,城口县“水晶丽城”3号楼施工现场,木模工人刘某在9 层卸料平台吊运材料时,在没有系安全绳的情况下,处理梁底板被平台前端的护 栏钢管卡住问题时发生高空坠落,造成刘某当场死亡。
4月10日,城口县安监局经现场调查后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胡某作为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员,没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应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建设公司与刘某的家属就其 工亡赔偿达成了协议,一次性赔偿105万元。随后,城口县检察院以胡某犯重大 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 全管理的规定,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人死亡的 严重后果,经城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 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刑罚处罚。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 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重大责 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硬件 技术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 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成 立本罪的关键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原本能够履职到位,但 却未履职到位,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
软件 管理
刑责的区分在职责方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职责特指对安全生 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直接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