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第九讲公司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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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四)公司合并程序 7、债权人提出异议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8、办理注册登记 • 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公司法》第173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1)吸收合并示意图
A公司 ﹢ B公司 ﹦
A公司
(2)新设合并示意图
A公司 ﹢
B公司
﹦ C公司
• (三)合并协议
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 六、公司的终止 •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与特征 • 1、公司解散的概念 • 公司成立后,由于出现了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事由,依法使
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 2、特征 • (1)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的法律事实; • (2)公司解散是一种法律行为; • (3)公司解散引起公司清算程序; • (4)公司解散导致公司法人格及其相关的法律关系消灭。
•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 • 《公司法》第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司法解 散)。
• 3、清算组 • (2)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 •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出现章定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
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法院判决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普通清算组的成员 •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特别清算的成员 •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 组进行清算。
• 3、清算组 • (4)清算组的责任 • 1)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 • 《公司法》第190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 • 2、任意解散事由与强制解散事由 • 任意解散事由: •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强制解散事由(法定): •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司法解散;
• 三、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 (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原则、类型、条件与后果
• 1、变更原则
• (1)责任形式相同原则
• (2)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原则
• 2、变更类型
变
有限责任公司
更
股份有限公司
• 3、变更的条件 • 《公司法》第9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
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 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 4、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债权、债务承担
• 《公司法》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 的公司承继。
(三)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程序
•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议案 • 2、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 4、修改章程确定注册资本、出资比例 • 5、募足股款、验资、验证 • 6、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
• (6)办理变更登记。
• (四)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 1、引起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变更或新设; • 2、因分立引起股东资格转换或股东退出公司; • 3、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 • 《公司法》第177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
合并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 (1)参加合并公司的基本情况; • (2)合并的方式; • (3)因合并解散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及财产清单; • (4)解散公司与存续公司财产、财务会计文件的移交,以及存续公司会计科
目的调整; • (5)因合并解散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 (6)解散公司股东转换为存续公司股东的股权安排及存续公司注册资本及股
• 三、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 (一)概念与特征 • 1、概念 • 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在不中断公司法
人资格的前提下,使公司组织形式变为其他法定组织形式 的行为。 • 2、特征 • (1)以章程变更为必要条件; • (2)限于法定形态公司之间的变更 • (3)法人资格不中断 • (4)目的的特殊性
事实;
• (2)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单独的法律行为; • (3)公司分立是一种契约行为; • (4)分立后的各公司均为独立法人; • (5)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无须清算。
•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1、分解分立(新设分立)
A公司 (解散)
B公司 (新设) C公司 (新设) D公司 (新设)
2、派生分立
A公司 (存续) B公司 (新设)
权结构的调整; • (7)解散公司员工安排计划及退休员工待遇; • (8)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9)协议生效的条件等。
• (四)公司合并程序
1、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决议 • 2、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4、报批 • 5、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合并协议及合并方案 • 6、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 2、减少资本的方式
• (1)免缴出资或回购股权 • (2)股份合并 • (3)股份的注销 • (4)股款缴纳的免除
• 二、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 3、资本减少的程序(《公司法》第178条)
• (1)股东(大)会作出减少资本的决议 •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4)债权人异议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5)办理变更登记
• 2、公司清算的分类 • (2)法定清算与任意清算
清算
法定清算
普通清算 特别清算
任意清算
• 3、清算组 • (1)清算组的概念与特征 • 在公司清算程序中,依法成立的专门负责公司财
产、债权、债务清理及剩余财产分配的组织。 • 特征: • 1)必设机关; • 2)临时机关; • 3)管理机关 • 4)代表机关
•1、引起公司清算; • 2、清算中的公司法人资格受到限制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 • 3、清算终结引起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 4、引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职; • 5、引起公司劳动合同解除; • 6、引起公司债权、债务消灭
• (四)公司清算 • 1、公司清算的概念 • 公司解散后,为消灭公司主体资格,了结公司事务及债权、
债务,由清算组对公司财产清理、保管、变价和分配等一 系列活动的总称。 • 2、公司清算的分类 • (1)公司法上的清算与破产清算 • 1)原因不同; • 2)法律依据及程序不同; • 3)债权人受偿程度不同; • 4)是否免责不同。
• 4、公司资本增加的程序 • (1)股东会作出决议 • (2)修改公司章程 • (3)缴纳出资或募足股款 • (4)办理变更登记
• (二)公司资本的减少
• 1、公司资本减少的概念与原则
• 公司资本过剩或出现无法弥补的严重亏损时,公司根据自身的需要, 依法减少公司资本的法律行为。
• 遵守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原则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经减资不得公司财产低于法律最低资本限额。
• (五)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1)因合并引起公司的新设、变更或消灭 • (2)因合并引起股东资格转换或股东退出公司; • (3)因合并引起解散公司债权、债务由存续或新
设公司概括承受
• 五、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与特征
• 1、概念 • 2、特征 • (1)公司分立是公司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法律
• 五、公司分立 (三)公司分立协议
• 分立各方应订立书面协议。 • (1)拟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 (2)分立后新设和存续公司的名称、住所及组织形式; • (3)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 (4)股权转换及新设或存在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调整; • (5)其他规定。
• (三)公司分立程序 • (1)股东会作出决议; • (2)订立公司分立协议; •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4)制定财产分割方案并分割财产,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 (5)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 (1)名称;(2)住所; • (3)法定代表人姓名; • (4)注册资本; • (5)实收资本; • (6)公司类型; • (7)经营范围; • (8)营业期限; •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 四、公司合并 (一)公司的合并的概念与特征
• 1、概念 • 2、特征 • (1)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公司的共同行为; • (2)公司合并是一种契约行为; • (3)公司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 • (4)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合并后者存应为续公司; • (5)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无须清算。
• (二)公司合并的形式 1、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 二、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 (一)公司资本的增加 • 1、公司资本增加的含义 • 2、公司资本增加的方式 • (1)增加原股东的出资和增加新股东 • (2)增加股份份额 • (3)增加股份金额 • (4)股份份额、金额同时增加
•
• (一)公司资本的增加 • 3、公司资本增加的法律要求
• 《公司法》第179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 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 3、清算组 • (3)清算组的职权 • 《公司法》第185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九讲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 一、公司变更概述 • (一)公司变更的概念与特征 • 1、概念 • 公司成立后终止前的存续期间,公司组织
和经营事项的变化。
• 2.特征 • (1)法定性 • (2)强制登记与公示性 • (3)法人地位的统一性
• 一、公司变更概述 • (二)公司变更的分类
公司变更
1、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2、公司组织结构的变更 3、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
• 《公司法》第191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 • 1、章定解散事由与法定解散事由 •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法定解散事由: •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司法解散;
• (四)公司合并程序 7、债权人提出异议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8、办理注册登记 • 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公司法》第173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1)吸收合并示意图
A公司 ﹢ B公司 ﹦
A公司
(2)新设合并示意图
A公司 ﹢
B公司
﹦ C公司
• (三)合并协议
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 六、公司的终止 •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与特征 • 1、公司解散的概念 • 公司成立后,由于出现了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事由,依法使
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 2、特征 • (1)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的法律事实; • (2)公司解散是一种法律行为; • (3)公司解散引起公司清算程序; • (4)公司解散导致公司法人格及其相关的法律关系消灭。
•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 • 《公司法》第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司法解 散)。
• 3、清算组 • (2)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 •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出现章定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
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法院判决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普通清算组的成员 •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特别清算的成员 •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 组进行清算。
• 3、清算组 • (4)清算组的责任 • 1)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 • 《公司法》第190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 • 2、任意解散事由与强制解散事由 • 任意解散事由: •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强制解散事由(法定): •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司法解散;
• 三、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 (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原则、类型、条件与后果
• 1、变更原则
• (1)责任形式相同原则
• (2)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原则
• 2、变更类型
变
有限责任公司
更
股份有限公司
• 3、变更的条件 • 《公司法》第9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
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 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 4、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债权、债务承担
• 《公司法》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 的公司承继。
(三)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程序
•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议案 • 2、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 4、修改章程确定注册资本、出资比例 • 5、募足股款、验资、验证 • 6、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
• (6)办理变更登记。
• (四)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 1、引起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变更或新设; • 2、因分立引起股东资格转换或股东退出公司; • 3、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 • 《公司法》第177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
合并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 (1)参加合并公司的基本情况; • (2)合并的方式; • (3)因合并解散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及财产清单; • (4)解散公司与存续公司财产、财务会计文件的移交,以及存续公司会计科
目的调整; • (5)因合并解散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 (6)解散公司股东转换为存续公司股东的股权安排及存续公司注册资本及股
• 三、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 (一)概念与特征 • 1、概念 • 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在不中断公司法
人资格的前提下,使公司组织形式变为其他法定组织形式 的行为。 • 2、特征 • (1)以章程变更为必要条件; • (2)限于法定形态公司之间的变更 • (3)法人资格不中断 • (4)目的的特殊性
事实;
• (2)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单独的法律行为; • (3)公司分立是一种契约行为; • (4)分立后的各公司均为独立法人; • (5)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无须清算。
•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1、分解分立(新设分立)
A公司 (解散)
B公司 (新设) C公司 (新设) D公司 (新设)
2、派生分立
A公司 (存续) B公司 (新设)
权结构的调整; • (7)解散公司员工安排计划及退休员工待遇; • (8)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9)协议生效的条件等。
• (四)公司合并程序
1、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决议 • 2、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4、报批 • 5、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合并协议及合并方案 • 6、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 2、减少资本的方式
• (1)免缴出资或回购股权 • (2)股份合并 • (3)股份的注销 • (4)股款缴纳的免除
• 二、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 3、资本减少的程序(《公司法》第178条)
• (1)股东(大)会作出减少资本的决议 •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4)债权人异议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5)办理变更登记
• 2、公司清算的分类 • (2)法定清算与任意清算
清算
法定清算
普通清算 特别清算
任意清算
• 3、清算组 • (1)清算组的概念与特征 • 在公司清算程序中,依法成立的专门负责公司财
产、债权、债务清理及剩余财产分配的组织。 • 特征: • 1)必设机关; • 2)临时机关; • 3)管理机关 • 4)代表机关
•1、引起公司清算; • 2、清算中的公司法人资格受到限制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 • 3、清算终结引起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 4、引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职; • 5、引起公司劳动合同解除; • 6、引起公司债权、债务消灭
• (四)公司清算 • 1、公司清算的概念 • 公司解散后,为消灭公司主体资格,了结公司事务及债权、
债务,由清算组对公司财产清理、保管、变价和分配等一 系列活动的总称。 • 2、公司清算的分类 • (1)公司法上的清算与破产清算 • 1)原因不同; • 2)法律依据及程序不同; • 3)债权人受偿程度不同; • 4)是否免责不同。
• 4、公司资本增加的程序 • (1)股东会作出决议 • (2)修改公司章程 • (3)缴纳出资或募足股款 • (4)办理变更登记
• (二)公司资本的减少
• 1、公司资本减少的概念与原则
• 公司资本过剩或出现无法弥补的严重亏损时,公司根据自身的需要, 依法减少公司资本的法律行为。
• 遵守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原则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经减资不得公司财产低于法律最低资本限额。
• (五)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1)因合并引起公司的新设、变更或消灭 • (2)因合并引起股东资格转换或股东退出公司; • (3)因合并引起解散公司债权、债务由存续或新
设公司概括承受
• 五、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与特征
• 1、概念 • 2、特征 • (1)公司分立是公司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法律
• 五、公司分立 (三)公司分立协议
• 分立各方应订立书面协议。 • (1)拟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 (2)分立后新设和存续公司的名称、住所及组织形式; • (3)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 (4)股权转换及新设或存在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调整; • (5)其他规定。
• (三)公司分立程序 • (1)股东会作出决议; • (2)订立公司分立协议; •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4)制定财产分割方案并分割财产,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 (5)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 (1)名称;(2)住所; • (3)法定代表人姓名; • (4)注册资本; • (5)实收资本; • (6)公司类型; • (7)经营范围; • (8)营业期限; •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 四、公司合并 (一)公司的合并的概念与特征
• 1、概念 • 2、特征 • (1)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公司的共同行为; • (2)公司合并是一种契约行为; • (3)公司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 • (4)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合并后者存应为续公司; • (5)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无须清算。
• (二)公司合并的形式 1、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 二、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 (一)公司资本的增加 • 1、公司资本增加的含义 • 2、公司资本增加的方式 • (1)增加原股东的出资和增加新股东 • (2)增加股份份额 • (3)增加股份金额 • (4)股份份额、金额同时增加
•
• (一)公司资本的增加 • 3、公司资本增加的法律要求
• 《公司法》第179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 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 3、清算组 • (3)清算组的职权 • 《公司法》第185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九讲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 一、公司变更概述 • (一)公司变更的概念与特征 • 1、概念 • 公司成立后终止前的存续期间,公司组织
和经营事项的变化。
• 2.特征 • (1)法定性 • (2)强制登记与公示性 • (3)法人地位的统一性
• 一、公司变更概述 • (二)公司变更的分类
公司变更
1、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2、公司组织结构的变更 3、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
• 《公司法》第191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 • 1、章定解散事由与法定解散事由 •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法定解散事由: •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司法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