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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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
县体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2
•【字号】皖发[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
试点工作的意见
(皖发[2011]10号2011年3月22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以下简称省直管县)体制试点的部署,现就我省推进省直管县体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进省直管县体制试点,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科学划分省和县级政府职责,依法探索省直管县的体制机制,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扩大县级政府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限,着力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推进省直管县体制试点,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规范有序进行,坚决破除一切影响科学发展的体制弊端;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
类型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在试点步骤和时间进度上不搞“一刀切”;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试点中探索、在实践中总结、在推进中完善。

推进省直管县体制试点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试点县先行先试的改革实践,进一步激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发展模式,率先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县级行政管理体制,争创科学发展的示范县、体制改革的试验县、自主创新的领先县、统筹城乡发展的先行县,努力为全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探索经验和提供示范。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管理体制。

确定广德县、宿松县为试点县。

试点县党委、政府直接向省委、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试点县党委、政府的各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章的规定,受省委、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试点县的行政区划、机构规格及司法管理体制维持不变。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结合实际,突出管理和服务,推进省直管县体制试点。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紧紧围绕职能转变和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整合机构编制资源,积极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加强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决
策水平。

积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健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不断优化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环境和政务环境。

(三)科学界定政府职责重点。

省按照对设区的市的管理方式,加强对试点县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宏观指导和综合调控职责,集中力量履行规划发展、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执行和执法监管的职责。

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统筹全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负责重大产业布局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区域和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管理和协调重要社会事务,统筹、协调和指导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并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县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加强区域性协调,统筹组织跨县域经济社会事务。

试点县要注重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重点发展县域特色经济、优势产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村制度建设,推进和保障农村改革发展;做好面向农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与管理,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增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四)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赋予试点县行使与设区的市相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管理权限。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由设区的市审批或管理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均由试点县自行审批、管理;须经设区的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均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对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经设区的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委托或授权等方式予以下放。

试点县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相应的责任。

试点县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加注重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统筹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自觉保护资源环
境;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激发经济增长的活力和动力,不断创造新经验、探索新路径;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重点工作,努力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理顺条块关系,健全政府功能。

调整和完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体制,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权责关系。

健全试点县政府功能,有效增强试点县政府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省工商、地税、质监等部门设在试点县的管理机构,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试点县党委、政府管理,业务上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试点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干部改由县委管理。

(六)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征建设。

加强政治生态建设,选好配强县级党政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在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县乡领导班子成员届期内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调整干部人事管理体制,试点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由省委直接管理,其他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由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

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省与县之间干部交流力度。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真正使想干事的人有机会、会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

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为重点,大力推进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

着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升精气神,调动积极性,进一步形成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进省直管县体制试点工作意义重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搞好管理体制调整后的工作衔接,确保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省直管县体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具体负责试点的日常工作。

省编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确保试点县管理体制调整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
和漏洞,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改革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密切配合,稳步实施。

坚持发挥省、市、县三个积极性,加快建立上下协调、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

不断强化省级调控功能,提高中心城市发展能力,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省直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试点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有关试点工作的跟踪调研、协调指导和业务培训,积极探索和开展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服务,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落实,确保试点规范运行、平稳过渡。

有关设区的市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主动配合搞好衔接,避免出现管理失序的现象。

试点县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发扬敢闯敢试、改革为先的精神,创新管理机制,细化实施方案,主动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对接,尽快熟悉业务流程,掌握规范要求,提升工作水平,建立健全与体制调整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

试点县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报省直管县体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要严肃纪律,严禁借试点之机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扩大领导职数,严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严禁突击调整提拔干部、突击调拨使用资金、突击进行行政审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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