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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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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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6〕19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8日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5〕117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原则和范围,对全区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
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
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
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全区现行的食品安全和工程建设类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订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在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在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
自治区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合精简工作。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
全面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
对提出转化、整合修订建议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三)严守底线,技术支撑。
整合精简强制性地方标准应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循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的基本要求,并能保证强制执行的效果。
要发挥科研技术机构及相关专家的专业能力,科学评估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中需协调的重大问题和整合精简结论,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的范围和责任部门,督促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审核区内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二)成立工作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组(见附件),由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实施所涉及的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财政厅、农牧厅、卫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环境保护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与组成,负责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整合精简结论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设立专家组。
依据行业归口,由卫计委牵头设立食品安全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专家组,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设立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专家组,负责对强制性地方标准逐项开展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必要时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由标准所涉及的技术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技术机构、法律法规综合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
鉴于工作需要,专家组也可推荐区外行业内资深专家参加。
(四)协调机制。
整合精简过程中,部门内跨领域标准协调问题,由牵头部门负责;跨部门的协调问题,由牵头部门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必要时提交领导小组协调。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1月2日-3月19日)
1.建立工作机制(2016年1月2日-3月8日)。
制定全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成立工作组,设立专家组,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
2.摸底调查(2016年3月1日-3月8日)。
区内牵头单位,对本行业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制修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进行登记,提出整合精简目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组审核,并提供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和标准全文(对于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供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
3.确定整合精简目录(2016年3月9日-3月15日)。
审核后的整合精简目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除涉密内容外,通过审定的全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信息,统一上传至国家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
4.协调确定责任部门(2016年3月16日-3月19日)。
依据上报情况,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全区需整合精简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清单。
(二)评估阶段(2016年3月20日-5月31日)
1.开展评估(2016年3月20日-5月1日)。
卫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其专家组首先要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现状、问题以及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包括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引用,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和执行措施,以及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情况等;其次依据国家标准委《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国标委综合函〔2016〕6号)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技术评估;最后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结论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组审核。
2.逐级上报意见(2016年5月1日-5月31日)。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组审核的结论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形成整合精简意见向国家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填报。
3.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2016年5月1日-5月31日)。
其中,对于现有强制性地方标准中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建议,说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强制内容,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转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
4.形成文字记录。
在专家组、工作组、领导小组等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评估时,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评估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
5.协调处理意见。
对于建议废止的标准,牵头部门要与相关应用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衔接的情况。
(三)结论处理阶段(2016年6月1日-11月30日)
1.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进行确认。
2.征求意见。
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整合精简结论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3.社会公示。
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的征求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在全区范围内社会公示60天。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四)审定发布阶段(2016年12月1日-12月31日)
1.联席会议审定。
区内公示情况及综合各方意见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2.发布。
联席会议审定后,对于需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原发布主体或负责整合精简工作的责任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废止、转化公告,需转化的按照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转化;对于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原发布主体对外发布结果,并据此安排新的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计划。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部署的首要任务,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要求。
全区有关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责任要求,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完成。
(二)保障经费投入。
根据工作需要,经费投入以牵头单位为主,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补助,以确保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沟通协调。
在整合精简工作开展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之间、专家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推动整合精简工作有序实施。
(四)其他要求。
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发〔2015〕13号文件已明确按照或暂时按照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外,停止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
除符合标准体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贸易急需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下达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附件
西藏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组人员名单
为组织开展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加强对现有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的指导评估和协调联系,在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红春质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念东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范云法制办副主任
成员:王海卫计委副主任
石文江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邓巴扎西农牧厅副厅长
安央金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柏伦章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王明景财政厅副厅长
邹朝东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质监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刘红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