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计划】经济基础-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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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学习计划
学习内容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人格。
(2)公司是营利法人。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的种类
(1)根据组织结构不同
根据组织结构不同,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2)根据公司股权或股份是否可自由转让
根据公司股权或股份是否可自由转让,公司可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公众公司或私人公司)。
(3)根据公司资本来源的不同
根据公司资本来源的不同,公司可分为国有公司、私有公司、外资公司以及混合所有制公司。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点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狭义的公司法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2004年、2013年和2018年四次修正以及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广义公司法
除狭义公司法外,还包括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至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等。
知识点三:公司设立的条件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方面的要求:
①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③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知识点四: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设立登记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的登记事项。
知识点五:企业信息公示
一、企业信息公示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①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②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③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④行政处罚信息;
⑤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上述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①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②行政处罚信息;
③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上述企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3、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意;
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人、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知识点六:股东(大)会
《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以决议方式行使权利。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上述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会议表决。
(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会议决议效力。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提起决议撤销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知识点七:董事会
1.董事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知识点八:监事会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展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知识点九:一人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3.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知识点十:股东权利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对公司及其组织机构享有的诸种权利。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应当依法承扭赔偿责任。
二、股东权利按其内容可分为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代位诉讼权。
管理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等。
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者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权等。
代位诉讼权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其请求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的损失的权利。
1.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知情权。
4.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5.股权转让权。
6.股东代表诉讼权。
知识点十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从消极方面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法定义务分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忠实义务。
(2)勤勉义务。
知识点十二:股份发行与回购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指构成公司资本,被等额划分的资本份额。
公司股份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内资股和外资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等类别。
《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2.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公司从股东手中回购自己的股份。
股份回购会影响公司资本、股权结构,进而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产生影响。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的态度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公司法》第74条以法定方式列举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点十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行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或者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清算程序的过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散。
出现第①项公司解散原因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列举了下列情形,可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清理资产并且分配剩余财产,消灭公司的过程。
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此处不作展开。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公司外,其他各种公司解散情形,均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是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