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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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而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是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数以千万计的农民进城务工,进入用人单位就业,如何维权和减少劳动争议已经成为劳资双方共同的关注点。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施行以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积极开展常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监察活动,在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摆在了突出的位置。

一、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为长效机制
中央民族大学把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作为长效机制,充分认识到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

通过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可以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便于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全面
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自2002年起,学校每年向学校聘用外聘合同制职工的用人单位认真传达劳动年检要求和年检会议内容。

召开校本部、后勤产业集团、校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用人单位的劳动年检工作会议,布置自检工作,并认真核对各单位自检材料,如招聘审批手续、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等材料,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全校通报。

八年来,中央民族大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障
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建立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中
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推动了学校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开展调研和落实劳动保障用工年检工作制度
2002年,学校初次进行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时,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政策执行不到位,招聘外聘合同制职工审批手续不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30%,主要表现在使用的劳动合同版本不标准、合同条款不规范、没有完善续签手续,工资支付标准没有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时
调整,社会保险没有全员参保,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为了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中央民族大学人事处坚持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对国家民委在京6个单位15个工种和北京市区的6所委属高校、2所市属高校按岗位工种以及中央民族大学的17个部门、35个工种、370名临时用工人员,关于执行北京市最低工
资标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状况,做了详细的调查,取得了大量数据。

通过调研找到了工作的差距和问题,制定了开展学校劳动保障年检的工作步骤。

在2003~2006年期间,学校人事处抓好落实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向用工单位宣传劳动保障的政策法规,提高认识,解决劳动用工中存在的遗留问题。

1.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
自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中央民族大学为外聘合同制职工审计补缴了2001年1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费;2003年4月起,为各类外聘合同制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2005年3月,为现有的各类外聘合同制职工按规定补缴了间断的养老保险费;2005年4月按照《北京市关于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及国务院、北京市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保大病、保当期”的要求,为当期使用的外聘合同制职工262人办理了医疗保险;2005年3月,学校后勤产业集团按照企业管理的规定,为各类短期用工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

2.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
2003年10月,学校用工单位均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与编制外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3.在工资支付方面
学校编制外职工自2003年7月全部执行了北京市最低
工资标准,并及时按北京市文件调整最低工资新标准,每月10日前按时支付工资报酬。

4.在执行工时方面
按有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和综合工时申报审批制度,为了杜绝加班,学校用工单位除锅炉工、绿化工执行季节工制度,教室保洁工、宿舍保洁工执行包干工资制度外,其他均执行了标准工时制度。

5.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
学校人事处要求用工单位将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必须持有操作证上岗的工种,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的90个工种执行。

此外,女工与未成年工保护情况良好,未发现忌岗用工及使用童工现象。

6.在制度建设方面
学校人事处建立了每年开展一次劳动保障用工年检工作的制度,以《劳动法》为指导中心,在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时,学校均结合实际制定学校文件。

针对劳动用工管理和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具体条款,2004年1月,学校制定了《中央民族大学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规定》文件;2005年11月继而制定了《中央民族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文件及14个附表,发至全校执行;同年举办了《中央民族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培训班》,聘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职能处领导,为学校各用工单位的科、处级干部解读如何执行劳动合同和如何解决劳动争议,使广大干部执行《劳动法》的政策水平得到了提高;2006年学校下发了《中央民族大学关于开展2006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通知》(民大校发〔2006〕185号)文件,规范了劳动保障用工年检工作要求,并使之制度化。

三、对照执行《劳动合同法》,提高劳动保障覆盖率
2007―2009年,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紧抓劳动保障用工年检工作落实,年检工作开展扎实。

2007年,按照国务院和国家民委的要求,全面排查非法用工现象。

2008年深入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起草了关于认真学习执行《劳动合同法》中新规定的通知书,布置全校用工单位认真学习,要求各用人单位凡存在没有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务必在2008年1月31日前,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予以纠正,此后,凡引发的劳动争议责任由各用人单位领导自负。

2009年9月,为进一步落实劳动保障用工年检工作的具体环节,学校组织部人事处下发了《中央民族大学关于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年检工作的通知》(民大人事字〔2009〕37号)文件,明确将年检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即:自查阶段、检查与重点抽查阶段、整改处理阶段、总结通报阶段。

各用工单位需提供年检的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方面规章制度文本;用人单位《招聘编外职工审批表》(2008年12月―2009年9
月);用人单位《编外职工花名册》(2008年12月、2009年9月各一册),劳动关系与劳务协议需分订成册;2008年度执行《劳动合同法》起签订、续订、终止的全部劳动合同文本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原件资料,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2008年12月和2009年9月聘用的编外职工的工资表复印件(2009年已解聘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供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表复印件);当年1月、5月、9月份考勤表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名单应与签订劳动合同名单一致,按应参保的险种填写(含个人社保电脑序号),2009年已解聘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填写到解聘或终止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措施及有关材料;当年《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当年《参加北京市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者花名册》;当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否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2009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汇总表一、表二、表三》;2009年度劳动保障年检自查报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议书或合同书。

这些材料在对原件审查后送回。

通过2009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核查,目前,中央民族大学各用工单位自觉落实劳动保障用工的整体力度得到了提高。

16个单位部门共有编制外职工288人,100%使用了劳动、劳务招聘审批表;100%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100%使用了考勤表;100%执行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执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工资发放规范。

从2010年1月起,按照人社部
发〔2009〕187号文件,所有用工单位为新聘合同制职工缴纳了四项社会保险;及时为外地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务工证明、体检证明;各部门规范地使用了《外聘合同制职工花名册》;
规范地使用了《解除外聘合同制职工花名册》;对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及时送达通知书,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后勤产业集团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为
加强外聘合同制职工管理,制订了11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印
制成册,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后勤产业
集团还组织持有特殊工种的外聘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各
对口工种资格证书培训。

四、建立完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创建稳定和谐校园
建立和完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体制,保持劳动关系的和
谐稳定,创建稳定和谐校园,是中央民族大学追求的目标。


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劳动关系自主协商机制开
始发挥基础性作用,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基本健全适合学校劳动力资源配置的社会保
障体系,是中央民族大学实现这一目标所面临的重要工作。

为及时、妥善地解决劳动争议,中央民族大学按规定成立了由学校办公室、工会组织和人事部门组成的中央民族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校、处一级建立了三方劳动关系协调组织。

学校人事处是落实办理劳动关系中遗留问题的直接责任部门,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人事处紧紧依靠学校聘请的
律师把关,依靠12333劳动和社会保障免费咨询电话,较顺利地解决了各类劳动关系中的遗留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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