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主要包含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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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主要包含哪些条款
⼀、买卖合同包含哪些条款
1.当事⼈的名称和住所
买卖双⽅当事⼈订⽴合同时,⾸先应当明确合同当事⼈的名称或姓名。
该条款是指⾃然⼈的姓名、住所以及法⼈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然⼈的姓名指经过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名,⼀般为其⾝份证上的⽤名。
⾃然⼈的住所是指⾃然⼈长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
法⼈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名称,如果是公司,则必须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法⼈和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它们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该条款在买卖合同中,⼀般是在“合同当事⼈”中列明。
在法⼈为合同当事⼈的情况下,除列明法⼈的名称、住所外,还应列明法定代表⼈的姓名。
2.标的条款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买卖合同当事⼈应为的给付⾏为。
因此,标的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在标的条款中必须明确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以使标的物特定化或者将来可以特定化,从⽽能够确定权利义务的量。
在订⽴买卖合同时,当事⼈应注意对标的的描述要尽量采⽤通⽤的名称,对容易引起歧义的标的物名称要加以特别的说明。
3.质量和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质量就是其质量标准和规格。
质量是检验标的物的内在素质(物理的、化学的、机械的、⽣物的等)和外观形态优劣的综合反映,能够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
标的物的质量条款需订得明确具体,如标的物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都要明确。
当然质量是相对的,也可以视情况约定采⽤⼀定弹性的质量条款,如规定⼀定的差异度或上下极限的⽅式。
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核⼼基本的条款,缺了该条款就⽆法进⾏买卖交易活动。
标的物的数量是指衡量合同当事⼈权利义务⼤⼩的尺度,主要表现为⼀定的长度、体积或者重量。
对于数量的计量⽅法⼀定要明确。
如以单位个数、重量、⾯积、长度、容积或体积等来计量标的物。
但同时也应允许当事⼈规定⼀定限度内的合理误差。
4.履⾏期限、地点和⽅式
买卖合同的履⾏期限是出卖⼈和买受⼈履⾏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主要包括出卖⼈的交货时间和买受⼈的付款时间。
这⼀条款涉及到当事⼈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标准之⼀,⼗分重要。
根据履⾏期限的不同,买卖合同可分为即时履⾏合同、定时履⾏合同和分期履⾏合同。
履⾏地点,对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交付标的物或买受⼈提取标的物的地⽅,以及买受⼈付款和出卖⼈接受付款的地⽅。
买卖双⽅对履⾏地点的约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有时是确定标的物验收地点的依据,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
因此,买卖双⽅对履⾏地点的约定必须明确。
履⾏⽅式是指当事⼈履⾏合同与接受履⾏的⽅式,包括出卖⼈的交货⽅式、标的物的验收⽅式、买受⼈付款的⽅式以及结算⽅式等。
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合同是⼀次履⾏,还是分期分批履⾏;交付⽅式是由出卖⼈送货或代办托运,还是由买受⼈⾃提货物;运输⽅式使⽤何种交通⼯具,以及运输路线如何确定;买受⼈付款⽅式是通过现⾦结算还是通过银⾏转账结算等等。
这些⽅⾯同样事关当事⼈的物质利益,应在合同中写明。
5.价款
标的物的价款,同样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
在买卖合同中,价款是买受⼈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应⽀付的代价。
它通常指标的物本⾝的价款。
在价格条款中,买卖双⽅应确定价款的⽀付⽅式。
常见的⽀付⽅式有:现⾦、汇款、托收以及信⽤证付款等。
因商业上的⼤宗买卖⼀般是异地交货,便产⽣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报关费等⼀系列额外费⽤。
这些费⽤由谁⽀付,可在买卖合同的价款条款中写明。
值得注意的是,对这些费⽤的负担在商业习惯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价格条款,可供买卖当事⼈选择使⽤。
6.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是旨在增加当事⼈签订合同和履⾏合同的严肃性,促使当事⼈履⾏债务,使⾮违约⽅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买卖合同得以顺利履⾏的重要条款。
因此,买卖合同的当事⼈在订⽴该条款时应当认真对待,对此应予明确规定。
如违约致损的计算⽅法、赔偿范围等应予以明确。
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买卖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免除,违约⽅就应承担责任。
7.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涉及的是当事⼈在履⾏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纠纷时,可以选择的解决⽅法。
如出现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裁决,还是通过诉讼来解决等。
对此,双⽅当事⼈可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要注意的是,当事⼈如果选择仲裁裁决纠纷,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否则将⽆法将争议提交仲裁。
上述条款适⽤于所有的买卖合同。
同时,基于买卖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和特殊性,有些买卖合同中还应包含⼀些特别的条款,如标的物的运输和保险,标的物的包装⽅式,标的物检验、检疫标准和检验、检疫机构等。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还应特别注意要订明争议的管辖机构、法律适⽤、合同⽂字及其效⼒等条款。
另外,签订买卖合同是当事⼈双⽅的法律⾏为,只有双⽅协商⼀致,买卖合同才能成⽴。
在实践中,买卖合同当事⼈⼀⽅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例如要求对⽅给付定⾦或提供保证的担保条款等,经过协商双⽅意思表⽰⼀致时,也属于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的。
出卖⼈不仅需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并且需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
买受⼈订⽴合同的根本⽬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性质,这使它区别于租赁合同、借⽤合同。
在租赁合同、借⽤合同中,虽然也要求⼀⽅将标的物交付另⼀⽅,但交付的⽬的只是使对⽅取得标的物的使⽤权,并不发⽣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买卖合同是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转移标的物以取得价款为⽬的,买受⼈须向出卖⼈⽀付价款⽅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付价款是转移所有权的对待给付,买卖合同这⼀特征区别于其他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互易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依据合同的规定,双⽅当事⼈都享有⼀定的权利承担⼀定的义务的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都既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双⽅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
出卖⼈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同时也负有向出卖⼈⽀付价⾦的义务,⼀⽅的义务正是另⼀⽅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对待给付的合同,价⾦与标的物互为对价,买受⼈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必须⽀付价⾦;出卖⼈要获得价⾦,就必须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这就在买受⼈与出卖⼈之间形成了互为给付的关系,因此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相对于实践性合同⽽⾔的。
在民法理论上,根据合同成⽴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履⾏期限等主要内容协商⼀致即告成⽴的合同,⼜称“不要物合同”。
凡除当事⼈意思表⽰⼀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称“要物合同”。
除另有法律规定或当事⼈另有约定以外,买卖合同⾃双⽅当事⼈意思表⽰⼀致,即双⽅达成协议之时起成⽴,并不以⼀⽅当事⼈交付实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合同的成⽴要件。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采⽤何种形式,⼀般可由双⽅当事⼈⾃⼰决定。
可以采取书⾯形式,也可以采取⼝头形式。
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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