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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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控股企业
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保障企业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为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所属控股企业的专职董事长、经营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由资产公司组织实施,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业务。

第四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执行资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2.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和效果,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和效果。

3.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公务用车规定执行情况。

4.依法履行对企业经济活动管理职责情况,任期内主要经济指
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5.重大决策、重要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和效果,主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的制定与履行情况。

6.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企业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经营情况,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2.廉洁从业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应承担的责任。

3.决策行为的规范性,对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4.企业经营成果,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对未完成经营目标应承担的责任。

5.制度建设成效,对制度建设不健全、经营管理水平低下应承担的责任。

6.其他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企业相关事项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主管的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管
理不善或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名誉受损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资产公司决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成立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第八条实施审计5日前,审计工作组应向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员所在企业。

第九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人员所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要求撰写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工作组。

第十条因被审计人员所在企业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影响审计的,可以中止审计程序。

被审计人员所在企业要限期清查、整改,达到审计基本要求后继续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期间,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工作。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工作组提请资产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误导审计工作。

2.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公务。

3.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议报表等资料。

4.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5.报复、陷害审计人员以及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或证人。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资产公司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人员以及所在企业的意见。

被审计人员以及所在企业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审计工作组。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于异议不接受的,应当在专项审计报告中特别注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组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重点、方式、方法。

2.被审计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3.经济责任审计应包括内容的审计情况和结果,经济责任审计应包括的审计评价。

第十五条经审计发现被审计人员或所在企业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的,审计工作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工作建议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应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认真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及时向资产公司反馈审计意见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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