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研、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文政街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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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研、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文政街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国涛王亚虹吕国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研;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文政街派出所;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
【当事人】张研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文政街派出所
【当事人-个人】张研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文政街派出所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聂国丰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温成颖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王兴杨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聂国丰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温成颖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王兴杨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聂国丰温成颖王兴杨
【代理律所】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研
【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文政街派出所
【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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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17:30:19
张研、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文政街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
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黑01行终1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研。

委托代理人聂国丰,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文政街派出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某某。

负责人张加林,所长。

行政负责人田恒,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温成颖,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兴杨,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光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恒,文政街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杨,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研因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行初1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3月25日16时许,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昌街236号金田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接待大厅内,张研与其丈夫付巍因询问出租车维修工时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

付巍在与金田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厮打过程中,张研在阻止过程中右腿受伤。

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文政街派出所(以下简称文政派出所)接警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了案发现场的录像。

2019年5月15日,文政派出所作出香公(文政)行终止决字[2019]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张研被打一案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

张研不服向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以下简称香坊分局)提起行政复议,香坊分局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哈香公复决字[2019]第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张研腿部受伤是在拉仗过程中被外力作用导致站立不稳倒地致伤的,没有证据证明这股力量是他人故意实施的,因此得出没有违法事实存在的结论。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文政派出所2019年5月15日香公(文政)行终止决字[2019]01号终止调查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文政派出所具有处理行政案件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香坊分局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本案中,虽张研在阻止其丈夫付巍与金田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争执过程中右腿受伤,但张研所受伤没有证据证明系他人故意所为,故文政派出所作出终止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香坊分局作出维持文政派出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研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研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基本肯定了公安机关违法取证、选择性取证和其他不洁目的认定证据不足和事实不清的事实;遗漏了文政派出所2019年4月4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被香坊分局撤销并要求文政派出所受理和调查的事实。

2.一审法院认定证据错误。

张研依据现场制作的现场物品摆放示意图、受伤后治病的病例以及提交的录像,一审法院并未认定和采纳。

3.一审法院未认定文政派出所的程序性错误。

案发后,警察一人前往,并
未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未当场进行证据固定,第一时间未提取现场录像证据;拒绝进行伤情等级鉴定和成伤机制鉴定。

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文政派出所及香坊分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根据上述规定,终止调查系公安机关案件终结的方式之一。

本案中,文政派出所根据对张研、付巍、刘山、刘洪伟等人的询问笔录,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张研的伤情诊断,认为张研所受损伤不是他人故意殴打造成、没有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案件终止调查并无不当。

张研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证据错误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根据,不能成立。

公安机关是否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第一时间提取现场录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办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关于伤情等级和成伤机制鉴定,文政派出所根据具体案情认为没有违法事实、无进行伤情等级和成伤机制鉴定的必要亦无不当;张研主张案发后文政派出所只有警察一人出警、未依法提取监控,但该主张缺乏充分佐证材料,亦未能证明该程序性问题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实质影响。

故张研关于文政派出所程序性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孙国涛
审判员王亚虹
审判员吕国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可欣
书记员姜心雨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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