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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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
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
【发文字号】深水政[2008]43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8.10.28
【实施日期】2008.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水政〔2008〕43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
02 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03 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04 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
05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
06 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一、审批内容
水利工程管理权变更审批。
水利工程指的是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及管理房、三防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水利工程管理权的变更不会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及防洪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接管单位应具备与原管理单位相当或更高级别的水利工程管理技术水平,拥有与原管理单位相同或更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管理设备;
(三)管理权变更如影响第三人的合法用水权益,应与该第三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原管理单位意见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所在区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四)接管单位技术管理水平及能力等情况说明书(原件3份);
(五)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水利工程管理权移交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一、审批内容
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水利设施指的是: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及管理房、三防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二)《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因施工或其他原因,确有必要迁移水利设施或者无法避免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
(二)制订有专题工程设计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评审或工程咨询机构评估;
(三)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
(四)影响第三人合法用水权益的,已与第三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关于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专题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原件3份);
(三)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四)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损害水利设施的,承担相关维修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一、审批内容
小(1)型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三)《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
(四)《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水库降等:
1.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2.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3.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取、引、调、蓄水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4.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5.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
6.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
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二)水库报废:
1.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取、引、调、蓄水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2.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3.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4.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5.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6.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水库降等:
1.申请书(原件1份);
2.论证报告(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水库报废:
1.申请书(原件1份);
2.论证报告(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原件1份);
5.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水利工程降等或报废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一、审批或登记内容
核定或调整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年度用水计划,以及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年度施工计划用水计划。
考核认证节水型企业(单位)。
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企业(单位)用水计划只需备案即可。
用水总量不足以上标准的用水计划由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调整和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二)《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三)《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三、审批或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
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实行总量控制。
四、审批条件
(一)新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计划用水总量符合设计年用水总量;
2.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
(二)既有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经过水量平衡测试确定;
2.用水总量符合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及企业发展需求;
3.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计划用水总量符合设计年用水总量;
4.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进行计算。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1.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核程序;
4.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审核程序。
(四)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1.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用水人数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2.调整幅度根据产品(经营)增减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进行计算。
(五)重点单位用户办理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认证:
1.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2.生活用水不存在包费制;
3.供汽锅炉冷凝水、间接冷却水有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没有直排;
4.单位产品取水量或万元产值取水量不高于全国先进水平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