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公卫生法规资料库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bcf7dc0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72.png)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诊疗的管理,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有效进行,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放射诊疗是指利用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进行医学诊断、治疗及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放射诊疗活动包括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诊断治疗等。
第二章放射诊疗机构第四条放射诊疗机构是指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能够满足放射诊疗的需求;(二)有合法的执业医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放射诊疗活动;(三)有符合安全规范的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和质控制体系;(五)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程序,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放射诊疗人员第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放射诊疗资质,通过国家认可的考试,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八条放射诊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保证操作安全,并定期接受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放射诊疗人员应当保护好自身和患者的安全,严格遵守放射防护规定,佩戴防护设备。
第四章放射诊疗设备第十条放射诊疗设备应当具备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并通过国家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设备的购置、使用、报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第十三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应当获取相应的许可证,并定期验收和检测。
第十四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保管、报废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的保管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和报告。
第六章质量保证和质控制第十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制定质量保证手册,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并定期组织评审和改进。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3e5106e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ae.png)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引言放射诊疗是指利用放射性物质或电离辐射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
放射诊疗在现代医学中应用广泛,但其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不容忽视。
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对放射诊疗实行了严格的管理。
本文档旨在介绍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包括放射性物质的管理、放射诊疗设备的管理、医师和技师的管理等内容,以提高放射诊疗的安全性和质量。
放射性物质的管理放射性物质是放射诊疗中必不可少的一种物质,但其辐射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因此,必须对放射性物质实行严格的管理。
1.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由经过放射性物质资格评估的单位采购。
2.放射性物质应建立台账,记录采购、使用、剩余数量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盘点。
3.放射性物质应及时正确地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和存储,以确保其安全。
4.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放射性物质使用许可证》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5.放射性物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退库和废弃处置,以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放射诊疗设备的管理放射诊疗设备是进行放射诊疗必不可少的设备,但利用这些设备进行放射诊疗时,也需要严格的管理。
1.放射诊疗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且必须由经过设备资格评估的单位购买。
2.放射诊疗设备应当建立台账,记录购置、使用、维修、维护和更新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盘点。
3.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医疗设备使用许可证》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4.放射诊疗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以保证其稳定性和准确性。
5.放射诊疗设备应建立故障维修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故障,确保其安全。
医师和技师的管理医师和技师是进行放射诊疗不可或缺的人员,但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其操作可能会给患者带来伤害。
1.医师和技师应当具备与所从事放射诊疗相应的医学、放射物理学、辐射防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必须持有国家有关资格证书。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35075b5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11.png)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放射诊疗活动制定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放射诊疗机构的准入条件:规定对于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如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要求、医疗团队的专业水平、管理制度等。
2. 放射诊疗设备的管理要求:规定对于放射诊疗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调试、维护和报废等方面应遵循的规定,包括设备的安全性、放射剂量的控制和监测等。
3. 放射诊疗的操作规范:规定医务人员在进行放射诊疗活动时应遵守的操作规范,包括放射剂量的控制、放射防护措施、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4. 放射诊疗质量管理:规定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5. 放射诊疗的许可和监管:规定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和监管制度,包括审批、注册、审核和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和质量,提高放射诊疗服务水平,并对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管。
第 1 页共 1 页。
卫生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269746290c69ec3d4bb7539.png)
卫生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考点1.执业条件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设备和场所警示标志的设置设备、容器,储存场所,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标志;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按照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考点2.安全防护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的要求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要求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防护要求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
医疗机构为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对患者和受检者的防护要求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放射诊断检查的原则和实施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154ce29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d0.png)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是国家建立的用于保证放射诊疗安全及质量的管理
体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包括批准、投入使用和管理各种放射设备的权限,有关医疗机构如何实施放射诊疗活动,建立放射管理机构和放射安全管理
制度,放射设备维护管理等内容。
1、放射诊疗设备应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2、医疗机构必须制定放射要求,并建立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放射诊疗等活动的管理。
4、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放射诊疗的安全和质量。
5、放射设备、附属设备和放射剂应经国家相关部门颁发许可证后投
入使用,需要定期检验。
6、放射设备应经过专业人员技术认证后投入使用,技术人员应定期
参加培训。
7、放射设备必须维护好,加强对放射设备的管理,做到安全有效的
运行。
8、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放射设备、配套设备和放射剂,及时发现并
解决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
以上就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为了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有效,需要各医疗机构严格遵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维护放射诊疗安全运行
秩序。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4861c78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ce.png)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诊疗管理,保证放射诊疗安全,保护医疗质量和患者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放射诊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明确放射诊疗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放射诊疗人员培训和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确保放射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
第六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放射诊疗科目;(三)具有符合放射诊疗要求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四)具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三)放射诊疗科目设置证明;(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和工作场所示意图;(五)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六)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放射诊疗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科目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二)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放射诊疗设备安全、有效;(三)加强放射诊疗人员培训,提高放射诊疗技术水平;(四)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五)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作环境符合放射诊疗要求;(六)加强放射诊疗过程中的防护,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健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2336c0e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60.png)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版)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113dfb5c1eb91a37f1115cb5.png)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版)(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8323517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c6.png)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放射诊疗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根据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放射诊疗工作分为四类管理: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需要符合一定的基本条件,并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具体基本条件包括:拥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以及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需要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此外,装有放射性同
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储存场所以及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都需要设有电离辐射标志和警告标志。
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需要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并需要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
医疗机构需要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有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有报警装置。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需要配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f1000fc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33.png)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保障放射诊疗安全,保护患者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设备进行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放射诊疗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放射诊疗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放射诊疗设备;(三)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放射废物处理措施;(五)有放射诊疗活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手续。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放射专业技术职务;(二)经过放射诊疗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三)遵守放射诊疗活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具有相应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资格证书。
未取得放射诊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三章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制度,明确放射诊疗活动的责任人和管理职责,保证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放射诊疗活动的操作规程,明确放射诊疗活动的操作步骤、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放射诊疗水平和安全防护意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https://img.taocdn.com/s3/m/fbdb9dbeec3a87c24128c417.png)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93aa122cc22bcd127ff0c78.png)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d67dddc01f69e3142329408.png)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和《》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2023年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23年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68e7271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cb.png)
2023年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保障被检查者、被治疗者以及医疗工作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放射诊疗活动包括放射诊断和放射治疗两个方面。
放射诊断包括X线、CT、核医学和磁共振等检查方法;放射治疗包括放射肿瘤治疗、介入放射治疗和放射性疼痛治疗等。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人民健康、科学发展”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有效、科技先导、法治保障”的要求,提高放射诊疗活动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放射诊疗技术的创新和研发,加强放射诊疗设备的研制和改进,提高放射诊疗工作整体水平。
第二章放射诊断管理第六条放射诊断应当按照医学需要合理使用,避免盲目辐射暴露。
第七条放射诊断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且每五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
第八条放射诊断设备应当具备国家标准要求并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设备维护和质量检测。
第九条放射诊断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到位,设备室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病人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放射诊断结果应当及时准确,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放射诊断结果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放射治疗管理第十一条放射治疗应符合临床指征,经过临床评估和多学科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放射治疗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放射治疗相关资格证书,且每五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
第十三条放射治疗设备应当具备国家标准要求,定期检测设备的性能指标,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放射治疗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应符合操作规程,遵守操作步骤,确保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放射治疗计划应当根据病情和治疗目标制定,经过临床评估,并定期进行治疗效果评估。
第十六条放射治疗中应当做好防护措施,保护患者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实施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5467979700abb68a982fbcf.png)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和《》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f350578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6b.png)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为了保证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患者和操作者的健康,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
一、放射诊疗设施及设备管理1. 设备购置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相关标准,设施应保证操作者和患者的安全。
2. 设备应定期进行资质检测和维护,维修记录和报告应及时保存。
3. 操作者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掌握操作设备的技能和知识。
二、辐射防护管理1. 辐射防护措施必须得到重视,必须设立辐射防护控制区域,在该区域内,应建立明显的警示标识,以确保工作人员在防护控制区域的安全。
2. 必须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装备,如防护衣、防护手套等。
3. 操作者应严格执行辐射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装备,保证使用设备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三、操作规范1. 操作者必须遵守规章制度,严禁违规操作。
2. 操作者应遵循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流程,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放射诊疗。
四、记录和报告1. 操作者应及时记录放射诊疗的相关信息,包括患者的身份信息、病历资料等。
2. 操作者在放射诊疗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或意外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进行记录。
3. 操作者应将放射诊疗的结果和报告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报告。
五、质量保证1. 医疗机构应建立和执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
2.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操作者培训和考核1. 操作者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更新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操作者应定期进行考核,确保技能和知识的合格性。
七、责任和处罚1. 违反规定的操作者,将被追究相应责任,并可能接受相应的处罚。
2. 医疗机构对违反规定的操作者,应按照法律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通过制定和执行以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可以有效管理和监控放射诊疗工作,保证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也可以保护患者和操作者的健康,减少放射诊疗带来的风险和损害。
医疗机构和操作者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放射诊疗工作。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9df8655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f2.png)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地管理,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员,患者与公众地健康权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所开展地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需要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 (二)放射诊疗场所与配套设施需要符合家有关标准与规定地;(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员与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地防护用品与监测仪器;(四)产生地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排放地处理能力或处理方案需要达标;(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院开展地各种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其员按以下要求配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地,应当具有:1.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医学物理员; 4.放射治疗技师与维修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地,应当具有:1.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技术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地,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3.有关内,外科地专业技术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地,应当具有专业地放射影像医师。
三,医院开展地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按要求分别配备下列设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地,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与相应地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二)开展核医学工作地,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它有关设备;(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地,具有带影像增强器地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地,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四,医院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与个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与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与个剂量报警仪;(二)核医学科设置专门地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与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它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配备工作员防护用品与受检者个防护用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https://img.taocdn.com/s3/m/fbdb9dbeec3a87c24128c417.png)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公卫生法规资料库
中公卫生人才网今天带大家一起学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对于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的放射诊疗工作,会在人员、设备以及备品上有所要求,现陈述如下:
一、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二、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三、应当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
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