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17课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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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勘验、检查的程序
1、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 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2、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勘验、检查工作,以保 证勘验、检查的客观性; 4、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 察院派员参加;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人身检查、尸体解剖的特别要求
辨认对于确定Biblioteka 品、文件、场所的真实性,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为侦 查工作提供线和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1、应当由2名侦查人员主持,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 准; 2、组织辨认前,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 4、应采用混杂辨认方式,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 被辨认人数不少于5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少于10张; 5、应为辨认人保密; 6、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 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侦查组织体系与模式
1、外国的侦查组织体系 (1)大陆法系国家的侦诉一体的组织体系(警检一体模式) 所谓侦诉--体,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合二为一或侦查机关从属于起诉机关,受起诉机关指挥与 监督。 (2)英美法系国家的侦诉分离的组织体系(警检分离模式)

(十)技术侦查(刑诉法第148——150条,公安部《程序规定254、 255条,检察院《规则》263——267条)
技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于 法定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运用技术设备收集证 据或查获犯罪分子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监听、监视、网络监 控、截获电子邮件、秘密拍照、录像,电子通讯定位等措施。
(4)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侦查机关应当在3日以 内通知原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 汇款的所有人。
(八)鉴定的程序(第144——147条) (九)辨认的程序 《程序规定》第246—251条
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与犯罪有 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人员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
(十三)通缉
三、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与意义 (二)侦查终结的条件和程序(刑诉法第160条) (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刑诉法第161条)
四、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一)关于拘留对象的特别规定(刑诉法第163条) (二)关于逮捕的特别规定(刑诉法第165条) (三)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程序(刑诉法第 166条)
的问题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 (1)讯问是侦查的必经程序; (2)讯问是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效措施; (3)讯问还是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和获得从宽处理的适当机会。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讯问的人员及人数。《刑诉法》第116条 (2)讯问的时间、地点。《刑诉法》第116、117条 (3)讯问的步骤、方法(刑诉法第118条) (4)保障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第119条)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77条) (6)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的方法进行讯问(刑诉法第54条) (7)讯问时录音、录像(刑诉法第121条) (8)制作讯问笔录,交由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讯问人签名或按手印(刑 诉法第120条)
所谓侦诉分离,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互不隶属,它们均具有独立的地位,侦查和起诉分别 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侦查组织体系。
(三)侦查的任务 (四)侦查的意义
二、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
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可以不当场抓获, 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到其他 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侦查方法。这种侦查方法在侦查毒品、走私 案中经常被使用。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控制下交付是指禁毒侦查部门发现有关毒品贩运线索或 者毒品,在保密的前提下,将毒品置于警方的严密监视控制下,按照毒贩事先计 划或约定的贩运毒品的方向、路线、地点和方式,顺其自然将毒品最终交付给 接货人,使禁毒侦查部门控制毒品贩运的全过程,并以此发现和将涉及的所有 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 1、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并经负责人批准; 2、只能适用于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
(七)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第142、143 条)
1、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 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或者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邮电机关执行。 2、查询、冻结的存款、汇款只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3、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4、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为6个月。《程序规定》第229条 5、冻结存款、汇款后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侦查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并通知 冻结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机关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控制下交付”系指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 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 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
(四)侦查实验的程序与要求
(五)搜查(刑诉法第134条——138条)
1、搜查的概念和种类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
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可分为
公开与秘密搜查;室内、露天和人身搜查;针对犯罪嫌疑人和针对第三人的 搜查。
(二) 搜查的程序
1、技术侦查的主体(侦查机关) 2、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第148条) 3、技术侦查的批准( 第148条 。法律表述不规范) 4、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 5、技术侦查的期限(刑诉法第149条) 6、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刑诉法第150条) 7、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用途(刑诉法第150条) 8、使用技术侦查所获证据应注意的问题(刑诉法第152条)
(2)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机关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 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 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机关上缴国 库或返还被害人;
(3)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侦查机关应当制作解除冻结 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执行;
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刑诉法第137条)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137条) 5、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 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
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138条)
第十七课 侦查
本课重点:实施各种侦查行为的程序要求;技术侦查与诱惑侦查。 本课难点:侦查权与人权的关系
一、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特征: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
1、询问的地点和人数。(刑诉法第122条、《程序规定》第188条,《规则》第158条) 2、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刑诉法第122条、《程序规定》第188条) 3、询问证人的步骤、方法。(刑诉法第123条) 4、询问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90条 5、询问证人的禁止性规定。刑诉法第50条;《规则》第265条;《解释》第8节。 6、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程序规定》第192条。 7、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十一)秘密侦查的程序(刑诉法第151条,公安部《规定)第262—264条) 秘密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于特殊犯罪案件,采用常规侦查手段不能收集犯罪
证据,查获犯罪人时,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指派有关人员隐瞒真实身份 进行的侦查活动。主要有卧底侦查、化装侦查、诱惑侦查三种形式。 1、只能基于侦查犯罪的需要; 2、采用常规侦查手段不能侦破案件; 3、必须经过批准; 4、不得诱使他人犯罪; (十二)控制下交付的程序(刑诉法第151条,公安部《规定》第263-264条)
(六)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第139条 ——143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封存、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
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第139条)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须由侦查机关或其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执行查
封、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程序规定》第212条) 2、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程序 规定》第212条) 3、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扣押手续。(第140条) 4、扣押邮件、电报应严格依法进行。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邮件(包括 电子邮件)、电报时应报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 书,然后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当案情发生变化或者 其他原因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 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单位停止扣押。(第 141条) 5、扣押物证、书证后的保管和处理。侦查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和 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于不能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在拍照后按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 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网络服 务单位。(第139、143条)
1、搜查须由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 少于2人。(公安部《程序规定》第205、206条)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 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及
时向侦查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刑诉法第136条、公安部《程 序规定》第207条)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第55届联大2000年11月15日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该公约是1998年在联合国 的主持下开始起草的。公约需在得到40个国家的批准后生效。2000年12月12日至 15日,该公约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在罗马举行,11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公约。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代表中国签署了该公约。
五、补充侦查的适用阶段及方式
(一)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诉法第88条)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诉法第171条) (三)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刑诉法第198、199条)
小知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本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会议的第六次全会上通过,1990年11月1日生效,也称《维 也纳公约》。中国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9月4日 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不仅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 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其主要内容有:明确规定毒品洗钱犯罪的概念;明确 规定了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缔约国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初步规范了侦 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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