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怎样做一名称职的稽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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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怎样做一名称职的稽核人员
□ 中国人民银行马鞍山市分行 吴美轩 洪 华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金融监管对金融宏观调控的作用日益明显,人民银行要正确实施国家的货币政策,就必须充分履行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确保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
这就要求必须有一支“识宏观、懂法规、知实情、敢管理”、高素质高水平的监管队伍,这是中央银行强化监管职能的重要条件。
作为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门——稽核部门的稽核干部,如何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转换,在思想观念上、思维方式以及知识结构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转变,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通过稽核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在新的金融体系下,作为一名称职的稽核员,应具备以下几点:
一、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国家有关金融法规、金融方针政策,熟悉人民银行制定的各项业务规章
金融稽核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自人民银行转换职能后,稽核工作的重点已从过去主要和直接为实施货币政策服务、为保证执行中央银行下达的贷款规模和货币指标服务,逐步转向重点稽核检查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和风险性两个方面。
合规性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稽核金融机构是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是否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各项业务规章,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是否
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等。
作为
一名稽核人员,要想稽核别人是否守
规守法,首先自身要知规懂法,当好执
法者,注重学习,不断用新的知识更新
和充实自己。
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
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方针
政策、各项业务规章也在不断更新。
1995年是金融立法年,国家相继出台
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票据法》四部金融大法,这
些法规的出台,为金融稽核监督部门
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根本上
解决了稽核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只
有透彻地了解和掌握这些金融法规,
融会贯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评判监督
金融工作是非,所作的稽核结论与处
理决定,才能是实事求是,具有权威
性。
如我们在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
金来源与运用进行专项稽核时,就发
现一些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或
违规拆贷、或套取国家信用进行国债
卖空、或绕规模发放贷款等一系列违
规、违纪现象。
当我们向他们指出时,
他们总是千方百计找出一些理由来为
自己辩解,不是继章取义引用某项金
融法规,就是说本身上级行有文件精
神等等,由于稽核干部事先的准备工
作做和很充分,通过对金融法规、政策
和人民银行制定的各项业务规章学
习,再学习,都能很快地找出其违规、
违法、违纪的法规政策依据,在事实面
前,被稽核单位诚恳地接受我们查出
的问题,令他们心悦诚服,从而树立了
中央银行的威信。
由此可见,稽核人员
必须要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执
法水平,才能依法监管。
二、熟悉金融业务,具有深厚的会
计功底,知识覆盖面广,文字综合能力
强
稽核监管的另一项主要内容是风
险性稽核。
它主要是从资本金充足性、
资金流动性、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大
额贷款质量、存贷比例管理情况等方
面来检查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这
就要求稽核干部必须要熟悉金融业
务,要了解银行业的计划、信贷、资金
拆借、外汇、结算等基础业务知识。
同
时,从稽核监管的对象来看,稽核监督
的对象是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随
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创
新得到很大发展,各级金融机构应运
而生,稽核对象亦形成多元化的格局,
对稽核干部的业务素质要求也越来越
高,不仅要掌握老业务,还要不断学习
新业务,知识覆盖面要广,要通过不断
地学习,尽快熟悉信托、投资、房地产、
证券等新的金融业务。
否则,连稽核对
象的基本业务流程都搞不清楚,如何
依法、依章来实施监督管理之职能?
1995年我们在进行“证券回购业务专
项稽核”时,就深深体会到这一点,不
掌握证券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流程,就
无法查清证券回购的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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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稽核检查的方式来看,无论是现场稽核还是非现场稽核,都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经营状况表等各项会计报表及财务资料的检查来实施稽核监督的,所以要求稽核人员必须具有银行会计基础知识,掌握各金融机构的帐务处理流程,能通过看报表、看帐薄、看传票,准确地找出其存在问题。
我们在进行稽核实际操作时,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有些金融机构明知某些业务经营活动不合规,但为追求利润,明知故犯,同时为了逃避检查,常常会在帐务处理上弄虚作假,做些手脚,且手段由明转暗,加大了稽核监管的难度,稽核人员如没有深厚的会计功底、敏锐的眼光,是很难透过现象发现其中的问题。
稽核人员还要有较强的文字综合水平,因为每次实施稽核后,都要形成大量的文字材料:稽核征求意见书、稽核处理决定、稽核报告、专题上报材料等。
可以这么说,稽核人员文字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稽核工作质量,影响到能否给领导决策提供资料,影响到能否将稽核工作的辛勤劳动汇报上
去。
所以说,稽核人员没有过硬的文字
综合水平是不行的。
三、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
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
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现代电子
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和发展都是异常
迅猛的,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各
家商业银行都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
力,银行电子化已从记帐机、单用户及
多用户微机发展到形成电脑网络,
A T M(取款机)、PO S(信用卡授权)、
电话银行、多媒体等各种新产品、新技
术已得到广泛的应用,基层金融机构
的帐务处理几乎都告别了“一支笔、一
把算盘、一个直尺”的手工操作时代,
而被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所替代,金融
业务的操作形式已经发生质的变化。
同时稽核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的“非
现场稽核监督”也告别了手工操作而
采用了先进的电子技术,形成非现场
稽核监督系统。
稽核监督检查无论采
用任何形式,现场稽核还是非现场稽
核,都涉及到计算机知识。
所以,对于
稽核人员来说,要实施稽核监督,必须
要掌握一定水平的计算机知识,对于
计算机几种常用的操作系统、编程语
言要有一个大概的了解,要能看懂计
算机应用程序,并会使用它。
中央银行
监管体系迫切要求稽核干部必须要做
个既性业务、又懂计算机的复合型人
才。
由此看来,在新的金融体系下,要
想做一名稽核人员是不容易的,要想
做一名称职的稽核人员更是不容易,
他不但要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精通金融业务,懂计算机等业务素质,
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
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
求是,依法办事,有自觉投身于改革开
放洪流的进取精神。
要想具备上述的
学识和才能,更好地履行其监管职能,
途径只有一条,加强学习,自尊、自信、
自强、奋发向上,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
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做一名符合
时代要求的稽核人员。
(责任编辑 刘小平)
(上接31页)把一部分存款和贷款打埋伏,不并入财务报表,设立帐外帐。
《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
”从而明确了设立帐外帐是违反金融法律的行为,应当坚决禁止。
四、规范城信社提高或降
低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搞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为了所谓“存款立行”和增加资金来源,一些城信社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争抢存款。
存款利率提高了,贷款利率也相应提高。
有的存贷款利率比法定的基准利率高出将近一倍,造成了存款大战。
人民银行三令五申予以禁止。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
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
款,发放贷款”。
五、禁止乱拆借、乱
投资、乱担保
一些城信社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
章拆借、乱投资和为关系人提供担保
的经营行为。
如去年6月底,某城信社
存款余额虽只有9013万元,拆入资金
却达2400万元,并且用拆借资金发放
新贷款;某城信社投资余额5232万
元,占总资产的35%;某城信社购买
股票565万元。
上述这些“三乱”问题,
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给城信社的经营
埋下了隐患。
《商业银行法》对此做了
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
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禁止利
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
于投资。
”今后城信社如发生类似行
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
六、《商业银行法》载明如违反
本法规定的可进行处罚直至
追究刑事责任,对城信社的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城信社经营管理人员如无视《商
业银行法》的规定,继续违法经营的,
将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
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有本法第
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而在
法律上警告城信社管理人员必须依法
经营,违法经营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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