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旅游局关于加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管理的通知-榕旅综[201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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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旅游局关于加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管理
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旅游局关于加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管理的通知
(榕旅综〔2013〕138号)
各出境游组团社:
按照《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名单表》操作程序,做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审验工作,维护港澳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名单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港澳游名单表由组团社按照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二、港澳游名单表一式四联,第一、二联为边检出入境验收联,第三联为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入境验收联,第四联为澳门出入境事务厅出入境验收联。
三、组团社必须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和使用《名单表》,团队出境前,由组团社送审人员送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审验盖章。
四、组团社按照核定的出境旅游人数填写《名单表》,要求字迹清晰,信息准确、内容完整。
组团社凭加盖了组团社出境游审验专用章、授权人签字的名表和领队复印件,到市旅游局盖出境旅游审验专用章,盖章后的名表不可随意变更和增减,如有变更,要加盖审批单位更正章,组团社的任何印章均无效,《名单表》中的空余部分由审批单位在最后一位名字的下方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划斜线。
五、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在接到组团社报送的《名单表》及相关材料后,当日及时审验送审材料。
对审验合格的,加盖出境旅游审验专用章;对审验不合格的,及时退回,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六、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领队由组织团组的组团社负责派出,外省领队不能上我市名表;省内领队原则上不跨社带团,如确需借用,双方应签订借用合同,借出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出现滞留,借用社承担滞留引起的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
审验《名单表》时要出具双方旅行社的借用合同一式二份(原件)和领队证复印件,借用合同加盖双方旅行社出境审验专用章。
七、各组团社审验专用章和授权人签字如有变化应及时上报省旅游局并报备福州市旅游局,待国家旅游局批复后才可以变更;新增加出境游业务的组团社应在变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同时,报备已批准审验专用章和授权人签字式样。
八、各组团社应加强旅游团队名单表送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名单表》送审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和档案管理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送审工作管理,对送审工作实行集中管理。
九、组团社应当为港澳游团队派遣领队,领队由持有领队证的人员担任,每个领队人员一次带团人数不得超过40人。
旅游团队应当按照确定的日期整团出入境,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
十、参游人员在境外因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返回及因急事需提前返回内地的,组团社向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报备。
边防检查站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名单表》放行团队,单独返回人员还需持《名单表》复印件。
十一、各组团社要保持专办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出境旅游专办员的规范管理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送审的有关规定。
组团社若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将暂停加盖出境游审验专用章,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处。
特此通知
福州市旅游局
2013年9月17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