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福费廷业务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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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福费廷业务具体案例
过去,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下文简称“福费廷”)一般是基于货物贸易背景才能办理的融资业务;而近年来,部分银行开始探索为融资租赁交易提供福费廷融资服务。
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服务,与货物贸易有着显著差异。
本文拟从福费廷办理银行的角度,分析融资租赁项下福费廷的特有信用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融资租赁存在租赁公司支付租赁物价款和承租人支付租金两个结算过程,加上融资租赁业务有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模式,相应的福费廷有四种应用场景,三种借款主体:其中租金结算国内证的福费廷借款人是租赁公司;而价款结算国内证下,直接租赁的福费廷借款人是租赁物原始生产厂家,售后回租的福费廷借款人是承租人。
而四种应用场景的主体身份、单证情况、风险特征均有所不同。
虽然福费廷有国内证开证行的付款承诺作为还款保障,但福费廷的最终还款来源和信用风险源头是开证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无法兑付国内证,将对开证行付款造成影响,福费廷就可能发生信用风险。
通过对比融资租赁和货物贸易福费廷的最终还款来源,将有利于把握融资租赁福费廷的信用风险特点,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货物贸易国内证和福费廷属于贸易融资范畴,其还款来源是国内证受益人因出售国内证项下货物而得到的国内证付款,而兑付国内证款项的还款来源,是开证申请人转售国内证项下货物或其加工成品所得到的收入。
只要贸易背景真实、货物正常转售、货款回笼及时、回
笼货款不挪用,信用证的兑付和福费廷融资的偿还是较有保障的。
销售收入被视为第一还款来源;万一落空,还有开证申请人的经营所得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正因为第一还款来源相对有保障,加上有第二还款来源作为补充,贸易融资的信用风险一般比流动资金贷款低。
价款结算下融资租赁福费廷,与货物贸易福费廷有些类似:福费廷的还款来源是租赁公司的付款,而它的还款来源则是向承租人“销售”融资租赁服务的收入,可视为第一还款来源;万一落空,还有租赁公司的经营所得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两者的区别在于:货物贸易下开证申请人的下游企业还有就国内证项下货物的“再销售”和回款,作为向开证申请人支付的“自然”资金来源;而租赁公司的“下游企业”承租人则无类似“再销售”,需额外筹集自有资金。
从这个角度看,货物贸易国内证付款更有保障,融资租赁福费廷风险略高。
而租金结算下融资租赁福费廷的还款来源则与前两者大相径庭。
此种福费廷的还款来源归根结底是承租人,但承租人在该笔国内证业务项下没有销售,所以还款来源只有一个,即日常经营所得。
这些所得可能是使用租赁物生产产生的,也可能不是,但风险无本质区别。
从这个角度看,租金结算融资租赁国内证的信用风险类似于流动资金贷款,明显高于货物贸易国内证。
而如果承租人无法支付租金,则会影响开证行的履约,从而可能最终影响福费廷融资的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