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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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工作,加强对灾情的
科学研判和信息采集,提高对灾情的监测、预测和防范能力,保障灾害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是指对灾害发生后的灾情进行
统计和核定,并及时上报相关报告的工作。
第三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统计灾害发生后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失踪、受伤和住院、转院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农作物、房屋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等。
(二)核定灾情等级,根据灾害类型、规模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灾害等级,为灾情评估和救援部署提供依据。
(三)及时报告灾情信息,上报统计和核定结果,提供灾情信息给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为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救援工作的组织提供数据支持。
第四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一)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统计、核定和报告工作,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资金统计和核定工作,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三)公安、卫生、农业、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相关部门统计和核定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四)地方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及时上报灾情数据和相关报告。
第五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工作的程序和方式:
(一)灾情统计和核定工作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参考相关灾情评估指标。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上报灾情信息和相关报告,确保灾情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三)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损失情况、救援工作情况等内容,提供可视化的数据报告。
第六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工作的标准和指标应当根据灾害类型、规模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科学设定,并及时修订和更新。
第七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灾情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灾害受灾群众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
满后可以视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九条灾情统计、核定、
报告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加强灾情监测和预警,提高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为了确保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和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进度安排。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的提升,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和专业素质。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对灾情的统计和核定,能够全面客观数字化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影响,并根据不同的灾情等级,及时制定相应的救援预案和应急措施,为灾害救援提供科学依据和有力支持。
同时,通过及时报告灾情信息,能够让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灾情,做出科学决策和有效的资源调配,提高灾害救援和恢复重建的效率和效果。
在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工作中,要注重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在统计和核定灾情时,要根据不同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科学设定统计指标和核定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在报告灾情信息时,要确保及时上报,通报灾情的基本情况、损失情况、救援工作情况等内容,提供可视化的数据报告,方便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决策和调度。
同时,要加强对灾情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个人信
息不被泄露。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严格控制灾情信息的发布和使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工作的实施需要各级部门的密切合作和高度配合。
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和协调,统筹推进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在本暂行办法的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国内外的经验交流和合作,进一步提高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同时,要不断完善灾情统计、核定、报告的制度和工作流程,适应新形势下灾害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求,并及时修订和更新本办法,以确保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工作能够持续有效地开展。
总之,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工作是灾害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科学研判灾情、快速准确地组织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确保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