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施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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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施⼯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想要进⾏建筑施⼯是需要有资质的企业才可以的,如果满⾜资质就可以进⾏合法施⼯,这时候需要签订施⼯合同,建设⼯程施⼯合同是明确发包⽅、承包⽅责任权利的法律⽂件,是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最⾼⾏为准则,那么如果是⽆资质企业施⼯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资质施⼯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建筑法》第六⼗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进⼀步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程施⼯⽆效合同有哪些
⼀、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个施⼯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程的范围。

2007年6⽉26⽇,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下⾯⼜分为资质等级。

“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资质等级的⼯程,如⼆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级专业承包单位的⼯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为。

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程;(3)不具有⼯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度予以关注:
第⼀,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是否存在以其他⽅式允许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程的;
第三,项⽬负责⼈、技术负责⼈、项⽬核实⼈、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等⾓度。

当然,在实践中,法院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由于施⼯单位怕受到⾏政处罚⽽不愿意主动提出,另⼀⽅⾯,建设单位的管理⼈员也担⼼引⽕上⾝变成是⾃⼰的⼯作失职。

三、建设⼯程必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效的
关于该点,⾸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

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边进⾏了详细的规定。

参照周吉⾼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第⼀,将总包外⼯程直接发包,因未进⾏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效;第⼆,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建设⼯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第三,施⼯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主体建构的施⼯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程再分包的。

五、⾮法转包
⾮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程后,不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给他⼈或
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点:第⼀,承包⼈⾸先要承接⼯程,这是前提;
第⼆,承包⼈不履⾏合同;
第三,转给他⼈,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以上是⼩编为你整理的建设⼯程施⼯合同纠纷中的五⼤类⽆效情形,但这些只是典型情形,并⾮建设⼯程施⼯合同的全部⽆效情形,还存在其他⽆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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