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大法律事项审批表
2024公司董事会一致行动人协议
![2024公司董事会一致行动人协议](https://img.taocdn.com/s3/m/9a4e557c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48.png)
2024公司董事会一致行动人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地址:联系电话:地址: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_______(公司类型),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2.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_______(公司类型),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3. 甲方和乙方均认为,通过建立一致行动关系,有利于增强双方在业务领域的合作,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4.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签订本一致行动人协议。
第一条一致行动事项1.1 双方同意,在甲乙双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中,就公司重大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增减资、利润分配等)进行一致行动,共同行使表决权。
1.2 双方应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决定在上述决策机构中的投票意见和表决策略。
1.3 双方在行使表决权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一致行动的期限2.1 本一致行动人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
2.2 除非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续约_______年。
2.3 如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条保密条款3.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3.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信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重大事项请示结果公开、备案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结果公开、备案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7d9a33510661ed9ad51f3fe.png)
社区“两委”重大事项请示结果公开、备案制度社区“两委”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坚持以党委为核心,本着“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按照“六步工作法”进行操作。
第一步:启动。
启动社区级重大事项,社区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三委”联席会,先作出预案。
第二步:通报。
预案形成后,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根据情况拿出初步意见。
第三步:论证。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初步同意后,社区党委采取召开党员座谈会、社区民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社区集体资产转让、承包、合同、意向性项目等重大事项,应向法律机构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询。
第四步:审核。
由社区党委或社区委会以书面形式写出请示,并按要求填写重大事项审批表,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将召开专题会议,对重大事项预案的政策性、科学性和民主性进行研究审批,并存档案。
第五步:表决。
街道审批通过的重大事项报告议案,要提交到社区民代表会议上表决,民主表决由社区“三委”共同组织,社区民代表、社区民小组长、社区监督委成员参加会议,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社区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
议案须经应参会半数以上的人员同意,否则,应暂缓办理或者放弃。
表决形式可以通过口头、举手、投票的形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在社区公开栏内公示。
第六步:实施。
凡社区务工作重大事项均由社区“两委”班子共同组织实施,社区监督委参加,定期向社区民公布进展情况,办理结束后,要将整个事项的完成情况在社区公开栏内全程公示,并将办理结果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c2cae037e21af45b307a8d2.png)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644f4a7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4c.png)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浙市监执法〔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市监执法〔2023〕1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附件:1.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2.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申请表3.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表4.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中止决定书5.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6.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审批表7.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决定书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奖励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
审批管理制度
![审批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6b9b10f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91.png)
审批管理制度审批管理制度11.目的为加强公司合同(协议)管理,规范合同(协议)制定类型及审批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3.职责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合同(协议)审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4.程序要求4.1合同(协议)定义:4.1.1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
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4.1.2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经过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
4.1.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均由总经理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4.2职责:4.2.1总经理职责4.2.1.1总经理核准公司所有格式合同和各部门的合同(协议)文本;4.2.1.2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章,并审核超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权限的合同(协议)。
4.2.2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4.2.2.1负责草拟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文本;4.2.2.2审核业务经办人员与对方商定的具体合同条款。
4.2.3综合管理部职责4.2.3.1负责将合同(协议)文本转法务审核,并复核修改结果。
4.2.3.2负责合同(协议)文本的流转协调。
4.2.4成本合约部职责4.2.4.1参与对外订立的工程、配套等工程类合同的审价;4.2.4.2参与工程类合同谈判,在充分了解谈判合同标的物的外部市场情况的基础上,对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款等与外部市场作比较,以降低和避免公司潜在的风险;4.2.4.3工程类以外的其它合同审核。
4.2.5财务部职责4.2.5.1从财务角度对合同条款仔细斟酌和审核;4.2.5.2从税务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提出建议;4.2.5.3合同所涉财务风险之防范、控制责任。
4.3合同(协议)的`编制:4.3.1选择合同(协议)对方:至少选择三家以上的公司进行招投标或比较,应对合同标的物的建筑商、供应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协议)对方;4.3.2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4.3.3对于重大合同(协议)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协议),公司应当指定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612053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79.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国税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指引
![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76241bed10a6f524cdbf85c6.png)
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指引1.目的规范公司法务工作程序,掌握法律法规的动态,合理规避公司经营的法律风险。
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属各项目公司。
3.术语和定义3.1对外法律文件:指以公司名义向公司外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做出的涉及财产、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权利义务、要约承诺以及其它与公司财产、名誉、经营管理相关的会产生法律、经济风险的书面文件。
3.2诉讼费: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过程中根据规定要求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支付令申请费及其他费用。
4.职责权限4.1法务部1)参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法律文书的标准格式编制工作;2)负责集团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3)负责集团法律纠纷、诉讼的处理及跟踪;4)负责对案件进行统计、报告和档案整理;5)负责为集团重大经营决策、对外商务谈判、危机事件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律意见;6)负责外部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选择、业务对接、协调、服务监督及费用结算办理;7)开展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收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8)指导、协助项目公司法务相关工作。
4.2项目公司综合部1)协调法律顾问处理项目公司对外法律文件;2)协助法律顾问处理项目公司权限内的法律纠纷、诉讼。
4.3各单位(含集团总部各中心、项目公司各部门)1)参与诉讼案件工作,指定固定的案件专项负责人或联系人,承担必要的执行或配合;2)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并给予专业技术支持;3)对法律事务进行业务审查;4)将相关法律文件(含复印件)归入项目档案。
5.管理规定5.1法律信息管理法务部负责法律信息的管理工作,一般包括:1)常用法规库:收集与集团业务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2)实用案例库:收集集团内案例、业内其它典型案例;3)即时法律信息:将最新的法律动态即时反映;4)重大法律事项通报:保证对重大法律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5.2法律知识培训和宣传法务部组织开展全集团内部相关法律知识(尤其是与集团重点业务环节相关的新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
法律文书的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的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370ede68f5335a8102d22035.png)
解释题1.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2.侦查文书--所谓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3.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该文书为一式一联表格文书。
4.刑事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条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它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一种书面报告。
经县经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成为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依据。
5.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经过侦查,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且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取得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该文书也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是书面报告。
6.通辑令--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通辑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7.呈请拘传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8.拘传证--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讯问时制作的凭证文书。
该文书具有法定的强制力。
9.取保候审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0. 保证书--是指保证人向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出具的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的担保性法律文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4577f48ee06eff9aff80715.png)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登高作业审批表
![登高作业审批表](https://img.taocdn.com/s3/m/c4ac0f6a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38.png)
登高作业审批表一、概述登高作业审批表是一种用于评估和批准工作人员进行登高作业的管理工具。
登高作业指在一定高度进行的作业活动,可能涉及到高处作业、临边作业、悬空作业等,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因此,对于登高作业的审批和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二、登高作业审批表的要素和内容1、作业申请:包括作业名称、地点、时间、申请部门等信息,便于审批者了解作业的基本情况。
2、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内容、人员、设备、材料、安全措施等信息,以供审批者评估作业计划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3、作业风险评估:列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危险因素,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以供审批者对风险进行全面考虑。
4、审批意见:审批者根据作业计划和风险评估情况,对作业进行审批或拒绝,同时注明审批意见和审批时间。
5、签字确认:审批者和申请人需要对审批表进行签字确认,以确保审批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登高作业审批表的流程和管理1、申请人需提前填写登高作业审批表,并提交给相应的审批部门。
2、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意见。
3、对于重大登高作业项目,需要经过公司领导层的集体讨论和审批。
4、经过审批的登高作业项目,申请人需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作业,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及时上报并重新申请审批。
5、对于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登高作业项目,申请人不得擅自进行作业,否则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6、登高作业过程中,申请人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7、在登高作业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审批部门反馈作业完成情况和安全情况。
四、总结登高作业审批表是保障登高作业安全的重要工具,通过对登高作业计划的全面评估和审批者的专业判断,确保了登高作业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通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和管理制度,保证了审批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登高作业审批表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动火作业审批表在工业安全中,动火作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pdf.pdf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pdf.pdf](https://img.taocdn.com/s3/m/4169118b1ed9ad51f11df249.png)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目录1.案件来源登记表2.指定管辖通知书3.案件交办通知书4.案件移送函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9.现场笔录10.送达地址确认书11.证据提取单12.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3.询问通知书14.询问笔录1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6.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17.协助调查函18.协助扣押通知书1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0.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2.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2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4.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5.封条2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7.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1—28.先行处置物品公告29.抽样记录30.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31.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32.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33.责令改正通知书34.责令退款通知书3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6.案件审核/法制审核表37.行政处罚告知书38.陈述申辩笔录3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0.听证笔录41.听证报告4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43.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4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45.行政处罚决定书4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4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48.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49.强制执行申请书50.送达回证51.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52.涉案物品处理记录53.结案审批表54.卷宗封面55.卷内文件目录56.卷内备考表—2—案件来源登记表《案件来源登记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来源及有关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登记的,使用本文书。
法律文书(本科)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法律文书(本科)模拟试题及答案(一)](https://img.taocdn.com/s3/m/c4c1faa6cf84b9d529ea7ac3.png)
《法律文书》(本科)模拟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1个正确答案,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入题目空格内)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的决定中不包括( )的决定。
A.批准逮捕 B.不批准逮捕 C.撤销案件 D.不批准逮捕并要求补充侦查2.起诉意见书的首部与正文之间的成文化用语是( )。
A.经我局侦查预审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B.经我局侦查预审,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C.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D.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的犯罪事实如下3.撤销案件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是(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刑事案件被害人 D.犯罪嫌疑人24.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时制作的文书.A.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B.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C.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D.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交起诉5.批准逮捕决定书属于()文书。
A.文字叙述式B.表格式C.填空式D.笔录式6.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 )。
A.批准逮捕决定书B.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C.逮捕决定书 D.决定逮捕通知书7.起诉书编号的内容依序是()。
A.年度、院名、文书性质、顺序号B.年度、院名、部门、文书性质、顺序号C.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D.院名、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8.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
A.被告人 B.犯罪嫌疑人 C.被不起诉人 D.不起诉人9.人民检察院针对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送达( )。
A.同级人民法院B.上一级人民法院 C.下一级人民法院D.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法院10.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提出是为了纠正( )中的错误.A.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 B.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11.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由( )提出。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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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导读:规章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参加集资建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的;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录干、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的;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
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6065859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06.png)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经理会议事规则》和《贯彻落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完善集体决策机制,提高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质量和水平,促进集团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明确责权,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运营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会前充分酝酿、多方论证,会上集体讨论、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重大决策的类别(一)贯彻执行类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决议、决定的主要措施;2、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措施,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决定的主要措施、重要决议、及所议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
(二)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类1、发展计谋、计划;2、年度综合计划,年度重点工作以及生产经营中的重1大事项;3、体制改革、生产能力布局及其调整方案;4、管理创新和先进管理方法的应用与推广方案。
(三)组织架构、规章制度类1、公司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2、管理的基本流程及其重大调整方案;3、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及重大调整方案。
(四)组织人事类1、派往所属各单位的出资人代表、董事、监事的任免、更换、查核、赏罚等的建议;2、公司薪酬福利及绩效查核、评价、赏罚方案;3、所属单位带领班子成员的薪酬、绩效查核、评价、赏罚方案;4、所属单位薪酬绩效管理方案及工资、人工成本总额控制方案。
(五)财经类1、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增减资本金方案;2、融资计划和方案,大额资金的支付和内部大额资金的调度;3、贷款包管、履约包管等重大包管事项;4、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重要历久资产的2出售、转让、划转、报废及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5、重大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并购等资本运作方案;6、会计政策的制定和变更事项;7、影响公司收益的其他重大财经事项(六)重要、特殊经济行为类1、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合同的审批;2、履行公司招投标程序的有关事项等。
保密管理、档案广利及三重一大执行目录学习课件
![保密管理、档案广利及三重一大执行目录学习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8dd7fa5f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0b77868.png)
二、密级分类
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和秘密
(一)绝密是指与公司投资、融资、招标、担保、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 受特别严重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股份构成。 2.公司投融资活动中相关数据、资料、利率等情况,项目招标中关键数据,借款、担保相关资料等。 3.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 4.公司重要会议纪要(含内部和外部)。 5. 公司法律诉讼等事务中相关证据、我方诉求等重要信息及材料。 6.公司重要的财务报表及信息。
9
突发重大事 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
项
事项
10
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改制、上市、兼并、重组等
11
增减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重大国有产权转让;对外投资担保、捐赠赞助;发行债券
12
企业变动事 项
业务需要新设子公司
13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
有限责任公司
保密管理、档案管理及 “三重一大”执行目录学习培训
目录
01 保密管理 02 档案管理 03 “三重一大”执行目录
一、保密管理
一、适用范围
(一)保密范围
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 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且由公司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4
修改或制定章程
备案 审签、审核 审签、审核 审签、审核
审核 审签、审核
审核
月度、季度、年度 即发即报
公司决议后进行
三重一大执行目录
15
2000万元及以上及以内的融资项目
16
对外投资支出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公司正常还本付息、贷款展期,和已经 政府研究同意的项目进度款拨付除外)
诉讼及重大函件审批流程
![诉讼及重大函件审批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efb6695d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a5.png)
诉讼及重大函件审批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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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诉讼及重大函件的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流程。
公司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及效力认定
![公司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及效力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bcb01ac4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da.png)
公司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及效力认定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是企业法务的一项核心业务,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法制工作三年目标中,把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率达到100%作为中央企业及其所属重点成员单位的一项重要目标。
目前,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已经在各级央企普遍开展,为各级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决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需法律审核的重大决策范围根据各企业情况不同,一般包括:1、资产重组、国有产权变动等重大资产(产权)变动事项。
2、从事高风险经营、重大资产租赁、重大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3、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股权划转(股权转让)、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子(分)公司的设立或改制等重大事项。
4、投融资、担保、并购、债权债务重组、发行债券、重组上市、关联交易等重大资本运作管理事项。
5、境内外合资合作、战略联盟,境内外设立公司、分支机构等其它组织等涉外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6、涉及单位重要知识产权的权属确认、权利转让、技术许可与转让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战略与法律保护等重大知识产权事项。
7、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8、组织机构变动、集体竞聘上岗、集体辞退员工等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9、必须报上级单位审批的重大决策事项。
10、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方式和内容一般来说,重大决策法律审核主要包括形式审核、主体资格权限审核、实质审核(合法合规性审核、法律风险审核)等内容。
(一)形式审核所谓形式审核,是指对待审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材料、送审程序、决策事项的内容等进行形式上的审核,目的是审查送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对待审决策事项的表述是否清晰。
程序合规、材料齐全、内容清晰是对决策事项开展法律审核的基本前提条件,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待审决策事项,法律部门也才具备提出法律意见的基础。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0793ee1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63.png)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晋司鉴[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晋司鉴[2009]11号)各市、县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执业监管,减少错鉴,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司法厅制定了《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联系人:郭怀清联系电话:0351-2681069电子邮箱:**************山西省司法厅二00九年二月一日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执业监管,减少错鉴,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报告制度是指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和相关数据的制度。
报告分为:运行常规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事先报告、即时报告和事后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特定重大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
报告分为:重大鉴定案件报告和涉及鉴定重要情况报告。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下列重大鉴定案件应事先或即时报告:(一)重新鉴定或多次重复鉴定的案件;(二)省级及省级以上领导机关批复责令查处的鉴定案件或涉及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厅级以上负责人的鉴定案件;(三)涉及移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破产、集资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上访的鉴定案件;(四)涉及死刑案件、死因不明案件的鉴定案件;(五)涉及“法轮功”人员的鉴定案件;(六)涉及服刑在押人员的鉴定案件;(七)涉及重大灾害、重大事故的鉴定案件;(八)涉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嫌疑人的鉴定案件;(九)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安全机密的鉴定案件;(十)涉及公共安全的鉴定案件;(十一)涉及或可能涉及民族政策和影响民族关系的鉴定案件;(十二)涉及外国人或涉及其他国际因素的鉴定案件;(十三)涉及港、澳、台同胞的鉴定案件;(十四)涉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司法鉴定案件;(十五)其他重大、疑难的鉴定案件: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下列重要情况应即时报告或事后报告:(一)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受到市级以上领导机关表彰的情况;(二)司法鉴定人受到刑事指控、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情况(三)鉴定人在执业中,受到非法干预或受到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的威胁、人身攻击的情况;(四)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处罚的情况;(五)鉴定当事人或其他委托人指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六)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收到司法鉴定《司法建议书》的情况;(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