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治理的科学内涵与实践价值——学术研讨会观点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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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3日,由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数字治理分会指导、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主办的“数字治理的科学内涵与实践价值”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数字治理分会专家委委员汪玉凯,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数字治理分会副会长孟庆国,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数字治理分会特聘研究员黄璜,南京大学学报主编,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数字治理分会特聘研究员王浩斌,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数字治理分会国际合作部主任钱忆亲,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数字治理分会秘书长李睿深出席会议。

会议由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数字治理分会会长李韬教授主持。

一、正确理解数字治理的理论背景和科学内涵
李韬教授认为,学术界应自觉转换视角、革新范式、优化逻辑、提升能力,不断深化对数字治理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共同探寻数字时代的治理之道。

目前数字治理的概念表述不一,学术界围绕电子政务、数据治理、政务信息化、平台治理、数字政府等开展的研究,为数字治理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数字治理既包括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的治理,也有对数据、技术和平台的治理。

概言之,数字治理可理解为在数字技术条件下,以政府为主导,平台与企业、社会组织、社群、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相关事务的过程和制度安排,它是包含发展的治理,是以公共利益增进、个人福祉提升为目标的治理,是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数字化赋能的治理。

二、数字治理研究意义重大,应紧扣时代背景
汪玉凯教授认为,数字治理是从时代发展的历史进程,从整个人类文明进展角度出发的大概念,是对整个社会大变迁、文明大提升的反思,需要紧扣当下的数字化3.0时代。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则标志着数字化3.0时代的到来:数字化改变人类社会的动力结构,平台成为经济社会增长的新物种,数据成为社会经济增长新能源,互联共享成为经济社会增长的新价值;数字化的渗透力无处不在,无一能够游离于数字化概念之外;数字化程度成为了新的评判标准,包含五个维度:数字基
数字治理的科学内涵与实践价值——学术研讨会观点综述
李睿深李赟高琴李昊桐*
*李睿深,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研究院副院长;李赟,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传媒学院研究生;高琴、李昊桐,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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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设施、数字产业形态、数字消费者、数字服务率、智慧社会的数字化率。

三、数字治理需要更加包容的理论框架
孟庆国教授认为,数字治理更加宏观,数据治理则更具象,未来的人类社会将不会有不是数字治理的治理。

数字治理缘于技术性的变革和驱动,是与原有制度体制机制相融合的技术嵌入的过程。

对此可以运用“制度—技术—价值”的理论来理解。

从制度层面来看,数字治理是多重制度相互嵌入的过程。

其中包含了技术逻辑、行政逻辑和市场逻辑,如何将技术逻辑、政府逻辑和市场逻辑三者结合在一起?应当深入展开研究。

从技术的层面看,治理的变革从计算机诞生之日即已开始,互联网产生之后这种变革被再次强化。

在当前人工智能和人机融合的时代,需要结合技术的演进不断深入思考,其所蕴含的科学内涵和实践价值必定是在不断迭代演进的。

从价值的角度看,数字治理的研究关乎到我们到底期待一个什么样的未来社会发展方向?未来的社会形态到底如何?其中涉及到哲学层面的思考与辩论,以及中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化问题、全球数字治理的问题,需要一个更加包容的理论框架。

四、数字治理研究推进人文社会科学体系革新
王浩斌教授认为,对数字治理问题的理论思考,必定会打破当代人文社科话语主要反映工业革命时代思想成果的历史桎梏。

数字时代的人文社科研究会出现哪些新成果?人文社科的学者功能在数字时代会发生何种变化?人文社科领域会呈现什么样的新气象?还有人工智能的治理问题。

传统意义上主体性意识是人和物的重要区别。

按照哲学的角度来看,有想法、有意识的强人工智能是否算得上是“新人类”?可见人类与创造出来的技术物或称新主体的关系问题,也是数字治理的研究范畴。

五、数字治理研究应倡导多维视角
黄璜教授认为,从政策维度看数字治理,因其对于可操作的追求导致其内涵应尽量清晰。

而从学术研究的维度则应有更强的包容性和可讨论性。

应通过讨论大问题,广泛吸收不同学科加入数字治理研究,形成多学科思想的充分碰撞,才能够更好的丰富和完善数字治理的研究,推进其学术话语体系的建构和完善。

还应重视理论上的延续性,与传统理论进行对标,通过考察过去的成果,克服时代局限、汲取科学内核,将数字治理的研究建立在充分的比较之上。

六、数字治理事关政府与社会关系重构
钱忆亲副教授认为,数字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社会和政府关系的改变。

欧洲学界一直在讨论数字技术带来的社会关系重构,期望利用“社会契约”的概念,即公众和政府达成契约来实现政府社会形态的更新。

而对于如何实现这种契约,不同社会的实现路径是不同的,我们不能照搬欧洲模式,需要重视我国历史传承和社会文化现实。

李睿深研究员认为,对数字治理的思考,可以从技术体系和社会体系的相互影响入手。

数字技术理性和人本主义的交锋与冲撞必然会产生种种矛盾和冲突,引发一系列的治理挑战和困局,这需要从不同学科角度作出解释。

(责任编辑: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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