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推行高官问责制的基本情况及其对香港公共行政发展的意义

合集下载

香港高官问责制及其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借鉴

香港高官问责制及其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借鉴
监督和责任追 究的制度。 二、 香港高官 问责制实施的背景及其 内涵
面对求变的呼声 , 董建华在即将开始其第二任行政长官任期
之际 , 提出了高官问责制 的改革方案。这是解决 当时特区政府 管
治危机的关键突破 口, 是特 区政府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发展的必 也
由之路。2 0 0 2年 6月 2 0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经过 两 日的
本身的合 理怀 疑等方而。 因此 , 综合 以 专家学者的意见, 所谓行 政问责制 , 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 政府负责人 、 该级政府所属 各工作部 门和下级政府 主要负责人在所 管辖的部 门和工作范 闱 内由于故 意或者过失 , 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 职责 , 以致影 响
管治威信。对于以上出现 的各种政治经济社会 问题 , 香港市 民普
长俸制 , 官员问责性不强 , 高级官员不必为政策的过失负责 , 即使
民怨沸腾 , 高官也不必为其政 策失败而下台。 回归 以后 , 由于社会
形态的改变 , 香港需要负有决 策职责的高官与行政长官一起树立 共 同的治港理念 , 肩负政治领 导的管治角色。 但实践证明 , 以政务 司为首的公 务员 体系由于长期缺乏问责意识 , 某些官员仍存在一
的认识 。周仲秋在《 论行政问责制》 一文中 , 提出行政问责制 是
“ 政府实 现其行政责任而建立的与我 国国情相适应的一种行政 自
律机制 , 是政府凭借 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建立起的一种 内部控制机
制, 其实质在 于防止和阻止行政官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 行为” 。而顾亮 、 严家亮在《 后非典时期 我国行政 问责制 的现实困 境及对策研究》 中认为 :行政问责是指公众对政府做 出的行政行 “ 为进行质 疑, 它包含明确权力 、 明晰责任和经常化 、 制度化 的的 内

高官问责制:香港行政体制的重大改革

高官问责制:香港行政体制的重大改革

体 化 的 背 景 下 , 香港 T业 经 济 急 速 计 罟 报 告 批 评 部 分 政 府 部 门 浪 费 公 帑, 口 他 J卜提 出 l 政 策 : 容许 员 T 不 不 合 胛 散 漫 的 管 理 这 些 充 分 说 明 , 董 建华治港理 念清晰 , 路一脉 相承 : 思 务
改 革 使 香 港 公 务 员 仍 然 是 世 界 最
优 秀 的 队伍 之 香港 政 治 及 经 济 风 险 颐 问 公 司 20 0 2年 2月 的 调 查 报 告
纳 政 治 ” 既 无 Ⅱ 行 的 代 议 制 也 无 活 跃 f 于 政 治 舞 台 的现 代 政 党 ,公 务 员 不 存 在 向选 民 负 责 的 问 题 :
应 市 民要 求 、 念 相 同 、 理 - 有 力 有 级 公 务 员 , 高 官 即政 务 官 触 动 不 大 : 强 对 较高政 治智慧 千政治技I ¨ j、勇 于 承 担 责 任 的领 导 班 子 , 能 赢 得 政 、 济 才 经 与社 会 大 转 型所 带 来 的各 种 挑 战
客 户 为 本 转 移 , f 内地 经 济 的 联 系 散 漫 , 容 许 部 门浪 费 公 帑 , 容 许 不 不 不
社会 _ 种 利益 集 团 的要求 与 矛盾 , 卜各
改 善 政 府 与民众 的 关 系 。之 所 以 出 现
这 种 特 殊 情 况 , 因 为 香 港 的 “ 政 吸 是 行
20 9 0 2・
维普资讯
规 , 不 问耕 耘 , 只 问 收 获 ” “ ,有 事 就 做 , 薪 就 加 , 假 就 放 , 施 政 责 任 有 有 对 和 后 果 却 显 得 无 所 谓 : 某 商 会 与 货 如 柜 车 司机 就 交 收 费 用 的争 执 - 界 和 1 l 立 法会要求 某局作 出有效 的调解 , 该 局 局 长 官 腔 足 , 以 部 门 T 作 繁 多 , 不 可 能 只 处 理 个 别 纠 纷 为 由 作 为 同

官员问责制研究

官员问责制研究

论文题目:官员问责制研究学校:华东师范大学站点:上企专业:行政管理姓名:***学号:**************目录第1章:导论 (3)(一)官员问责制建构的依据和现实意义 (3)(二)官员问责制研究综述 (3)(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5)第2章:我国官员问责制相关理论概述 (5)(一)官员问责制相关概念辨析 (5)(二)官员问责制的理论基础 (5)(三)我国推行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6)第3章:我国实施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7)(一)我国实施官员问责制目前已取得的进展 (7)(二)我国实施官员问责制的困境 (8)第4章: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问责制现状及启示 (9)(一)美国与香港的案例 (9)(二)西方国家问责制实践现状及启示 (10)(三)我国香港地区问责现状及启示 (10)第5章: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度的路径分析 (12)(一)克服“官本位”思想,建设全新的的官场文化 (12)(二)建构支持官员问责制的法律体系 (12)(三)政务公开,建设透明政府 (13)(四)加强官员行政论理道德建设 (13)(五)完善我国官员引咎辞职制度和救济制度 (13)结束语 (15)参考文献: (16)第1章:导论(一)官员问责制建构的依据和现实意义在《国务院 2008 工作要点》中,行政问责制位列其中,《关于加强实现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更是强调“要加快实行行政问责制。

”从 2003 年的非典事件到 2008 年掀起的“问责风暴”,“问责”成为我国新一轮政治改革的亮点,这六年来,行政问责次数之多、范围之广、所涉官员级别之高、人数之众,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震慑官员的目的。

自此,问责制已逐渐地走进了中国人民的政治生活中。

但是问责制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仍没有完成由以“权力问责”为主向以“制度问责”为主的过渡。

[1]因此,加强行政问责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体系,明确问责范围和主体、细化问责程序,强化问责的法律后果,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政府的执行力并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感,进而建立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香港廉政公署反贪污贿赂运行机制及其启示

香港廉政公署反贪污贿赂运行机制及其启示

求知/月刊2010/8与思考根据具有世界权威影响的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按照多项清廉指数连年对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的排名显示,在廉政建设方面,香港堪称是亚洲乃至世界的楷模。

香港之所以能够成为当今世界公认的最廉洁的地区之一,与香港廉政公署高效的反腐败运行机制是分不开的。

学习并借鉴香港反腐败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反腐败运行机制、有效遏制腐败现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反贪污执行运作机制。

1.接受举报。

香港对贪污贿赂的举报,主要通过四种途径:一是电话举报。

市民可以通过廉政公署的热线电话,直接向廉政公署举报。

二是写信举报。

举报人写真实姓名还是匿名,由自己决定。

三是上门举报。

廉政公署举报中心每日24小时有人值班,举报者无论何时到廉政公署,随时都有人接待。

另外,市民也可以通过廉政公署设在各分区的8个办事处投诉,然后再由各个办事处将投诉转送举报中心。

四是由政府部门转交举报。

政府有关部门在执行公务或接触市民的过程中,发现和收集到有关贪污、贿赂的线索,即转交给廉政公署。

由于廉政公署是肃贪倡廉的专职机构,受理的举报内容主要涉及:一是有关指控公务员贪污贿赂的举报;二是有关涉及公共机构贪污贿赂的举报;三是有关涉及私营机构贪污贿赂的举报。

廉政公署对接到的每一宗举报,无论是来自电话、信函和举报人口述或者是政府部门转来,也无论事态轻重,每日都得由举报中心的职员作出摘要,然后在星期一到星期六的每天上午举行的处理举报案件例会上,进行详细研究,决定对过去24小时内接到的各宗举报是否进行调查或转送其他监督部门处理,或是否需要搜集更多的资料再行确定。

廉政公署如果接到信函举报,必须先向举报人复告收到,所有接到的举报,若情况许可,也会尽快将审查的结果,告知举报人。

如果要转送其他监督部门处理,通常会在24小时内办妥,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调查结果由有关部门或廉政公署通知举报人。

2.调查取证。

香港廉政公署对所有举报的案件,都必须彻底调查。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作者:马荣欣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5期摘要:所谓的正式问责制是指一个必须负责的制度,可以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所有行动和后果负责。

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来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公共行为,最终达到权力为人们使用的目的。

官员问责制度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和接受。

关键词:官员问责;权力监督; 法制化;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在现代世界的政治舞台上,官员问责制度有所增强,政治制度得到充分发展的西方国家已成为官方问责制的第一个沃土。

尼克松的美国总统被迫辞去总统的职务。

“水门事件”使其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辞职的总统,克林顿总统深深沉浸在“桃色新闻”中,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在今年香港回归后,官方问责制才真正的进入了中国人的视野。

执行秘书董建华在其基本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实施新的雇员问责制度。

在香港回归纪念日上,负责所有人员主要责任的官员问责制已经落实。

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先生,在这个新制度实施后的短短几个月内,因买车税被问责。

自问责制实施以来,这成为对行政长官行为的第一次公开批评。

当SARS在中国大陆肆虐时,整个国家都处于恐惧状态。

信任这个词成为人民和官员之间的第一个被打断的联系。

该疫情被隐瞒,被感染的人数被隐瞒,死亡人数被隐瞒。

各种报道背后都是权力欲望。

这样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使数亿人陷入困境。

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和前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先后受到质疑和调查。

全国数以千计的干部要对隐瞒疫情,需要对防治疫情负责。

问责制的启动已成为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抗击非典的重要转折点。

从那时起,官方问责制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中。

同年,北京密云县米洪公园事件的死亡,县长张文表示辞职,发生了“问责风暴”。

随后,三乐集团党委书记被解雇。

从中央到乡村,从农村到县一级,问责制就像一把悬在你头顶的一把剑,没有人知道它什么时候落下。

二、实施官员问责制的意义(一)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反腐败经验对中国大陆反腐工作的思考2013-06-21 pigzone文章来源阅 513 转 43转藏到我的图书馆微信分享:QQ空间QQ好友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推荐给朋友腐败这一官场痼疾和社会灾难,如同国家存在的历史一样古老,像瘟疫一样肆虐全世界。

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任务。

中国香港廉政公署在近30年的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对于中国大陆的反腐倡廉工作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中国香港廉政公署反腐败工作的特点及成功经验(一)20世纪60、70年代随着香港经济高速增长,香港政府部门钱权交易、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严重,特别是在警务人员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这是香港廉政公署成立的主要动因。

19世纪40年代,英国殖民统治者依照英国文官制度和殖民统治的传统形式建立起香港的公务员制度,各权力机构之间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权力制衡,致使腐败问题日益严重。

特别是发展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警务人员贪污受贿肆虐,严重侵犯了市民的权利和利益,引起极大民愤,并引发了1966年和1967年的两次群体性大骚动。

为此,总督特派麦理浩下决心整顿警纪,反贪倡廉,平息民愤。

于是港府1971颁布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法案》,其中一条规定是,贪污等于贿赂,行贿等于受贿。

如果公务员所拥有的财产跟其公开收入不相称,而又不能对财产来源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的话,即已构成犯罪。

但是新条例的出台并未从根本上扭转社会腐败之风,因为负责执行该条例的机构仍然是本身就不干净的香港警方,社会各界强烈要求政府成立一个独立机构取代警方负责专门调查贪污问题。

1973年发生了震惊香港的总警司葛柏贪污巨款案,促成了这一独立机构的建立。

1974年2月15日,香港立法局通过《总督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总督廉政专员公署”正式成立,简称“廉政公署”或“廉署”。

廉署成立后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在英国将葛柏逮捕并引渡返港,1975年法庭裁定他两项受贿罪,并判徒刑4年。

香港推行高官问责制的基本情况及其对香港公共行政发展的意义

香港推行高官问责制的基本情况及其对香港公共行政发展的意义

香港推行高官问责制的基本情况及其对香港公共行政发展的意义董晓宇(北京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北京 100044 )200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高官问责制,是香港回归后在基本法框架内最大力度的行政改革举措,将对香港未来的公共行政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高官问责制出台的来龙去脉及其背景2000年10月11日,董建华在立法会发表第四份施政报告时,首次提出推行高官问责制的设想,责令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小组研讨有关议案,并广泛征求立法会议员和香港各界广大市民的意见。

2001年10月10日,董建华发表第五份施政报告时,披露了加强高官问责的初步构想及其适用范围。

2002年5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以34票赞成、19票反对、1票弃权的多数比例,通过高官问责制实施方案。

2002年7月1日,经过多次反复酝酿和不断完善的高官问责制改革方案正式实施。

总的来看,香港政府推行高官问责制的社会背景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沿袭的原殖民地时代的政府构架运转极不协调。

“九七”回归前,原香港政府体制与构架具有浓厚的英国殖民地烙印:港督是英国对港统治的代表,不对香港市民负责;港督之下的布政司(“九七”回归后改为政务司)是事实上的政府中枢机构,其司长以港督决策顾问和公务员首长的双重身份,统辖整个公务员队伍。

“九七”回归后,为了保持香港社会稳定,新成立的特区政府基本上保留了原有的政府体制与构架(见附表一),对政府班子和18万公务员队伍是“照单全收”。

这种做法虽对香港社会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政府架构上的叠床架屋、运作上的程序繁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人员使用上的固定模式,特别是高官的责权不清与责任追究的困难,严重影响了施政效率。

既造成了行政长官与政府机构、整个公务员系统的脱节,同时也与《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负责制的政府运作机制,以及港人治港的民主要求产生了冲突。

尤其在1997-1998年,香港经济危机以及其他一系列事件的反应与处理不力,招致了香港市民对政府的普遍不满。

高官问责制

高官问责制

高官問責制香港100多年的公務員制度,在其實施過程中,不斷有著革新和演變。

但自70年代設立廉政公署以來,還沒有一項制度的推出,像當前‚主要官員問責制‛(香港民間社會又稱為‚高官問責制‛)這樣,引起社會各階層的巨大迴響。

今年4月17日,特首董建華向香港立法會公佈了擬於7月l日實施的‚高官問責制‛方案。

其核心構想是將高級決策官員從端‚鐵飯碗‛的公務員變成政治任命,以合約受聘;而公務員則負責執行政策,並仍然保持政治中立。

1997年,董擔任香港首任特首,全面繼承港英留下的18萬公務員,當時就被外界認為是個重大考驗。

而在主權移交剛滿5年的香港,‚問責制‛的推行,無疑是對董特首的第二次大考驗—這一制度能否為公務員們和廣大香港市民所歡迎接受? 這一制度是否真能有助於將政府變得更加團結、高效與親民?在香港,有人擔心‚高官問責制‛會破壞香港的民主。

但事實正相反:高官問責制本身就是香港政制民主化的產物,同時,它也有助彰顯民眾的力量,使政府對要瞭解‚高官間責制‛的內容,就先要對現行香港政府的架構及這項制度出臺的背景有所瞭解。

香港1997年回歸之後,基本沿用原有的行政體制,不同之處主要在於行政長官是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80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

行政長官系政府首長,下設3司即政務司、財政司和律政司,3司分管16個局,臀臀臀疊時政譬如保安局等。

這些局屬於決策性質,它們分管幾十個負責執行具體工作的署,如警務署等等。

3司16局的負責人均由公務員內部產生。

公務員隊伍‚嚴守政治中立‛,對其統領主要通過政務司司長來實現,政務司司長是公務員首長,亦可視為‚首席公務員‛。

1997年,前任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領導全體公務員留任過渡,成為香港回歸之日國際關注的焦點。

然而回歸不久,從新機場啟用大混亂等一連串事故,暴露出公務員系統在人們稱道的廉潔高效之下,也有著難以適應新局面的脆弱一面。

去年1月,陳方安生突然請辭。

但社會對公務員的非議有增無減,如香港房屋工程貪污及偷工減料案,就使外界譴責高層官員‚有權無責‛;不僅如此,從香港為拉動就業而推行的基建工程的牛車速度,也可看出香港確實存在‚議而不決,決而不行‛以及政府反應遲緩、辦事拖拉的問題。

从香港廉政公署对腐败的“零容忍”看内地政府廉洁处理的启示

从香港廉政公署对腐败的“零容忍”看内地政府廉洁处理的启示

从香港廉政公署对腐败的“零容忍”看内地政府廉洁处理的启示----《香港廉政公署35周年纪念》影评纪录片《香港廉政公署35周年纪念》主要讲述成立于1974年2月14日的香港廉政公署(即我们常听到的香港ICAC)在成立的35年里如何于香港立足并取得香港公民广泛认可、取得其无与伦比威望的廉政公署自身及其政府而进行的一场静默的革命。

纪录片首先以廉政公署未成立前由香港警察队反贪污部负责监管却屡屡出现香港政府部门严重的贪污问题,尤其是维持治安的警队精英们的贪污更为严重,从而顺理成章引出了廉政公署的于那个时代成立出现的原因:当时的香港是贪腐盛行的社会。

而后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调查对象初期限为公务员,继而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围绕着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廉署破案如神,敢于扳倒高官,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香港开始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

纪录片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我国内地政府向来的官官相护而导致各种贪污腐败现象,尽管近年来中央政府虽然也开始着重治理,新闻里几乎每天都在报道着某地某高官因贪污受贿而被撤职、判刑,相对于香港廉政公署的执行力却显得如此地微小。

经常有些高官在往后的几年又默默重现于某职位上,因而司法的不独立,权力得不到监督,官官相护而形成权力的压迫导致我们即使想进行任何彻底的反腐行动都仅能是徒劳!香港廉政公署权力是独立的,由第三方监督的,而我们都悲哀地发现,它那曾经一下子揪出一大堆贪污受贿政府官员并进行处置的无所畏的辉煌历史之举,在现下的大陆政府里却是无法实现的。

史密斯认为,政策可以被界定为由政府在旧的机构内,设立新的处理公共事务的模式或机构,或改变原来的处理模式的复杂行动。

香港廉政公署的出现,是为了反腐,是香港政府自我救赎的一种政策实现。

它在行使职责时,不断循环着执行纲领、资源分配和监督这三个环节同时一直遵守合法、理性和共识这三个原则,共同决定着此项公共政策成功执行,使香港成为现今一个如此廉洁自由的地区。

香港行政制度——高官问责制探究

香港行政制度——高官问责制探究

l g_一香港行政制度一一高官问责制探究.王晓娜(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警理科掌[擅蔓】2002年7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了一项全新的行政制度。

高官向责制”。

这是香港白回归以来影响最大的一项改革措施。

涉及对象是香港特区的最高层官员,这项政策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以来,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对香港高官问责制的背景、成效及其对大陆向责制的借箍意义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高官闯责制香港行敢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辖下的特别行政区,其公务员制度基本沿袭了回归前的架构。

高官问责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2002年7月1日正式推行的旨在加强各决策局官员问责性,提升特区政府管治能力的一项改革举措。

这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制度改革的背景及内容分别是什么?政策实施的成效如何?政策的实施对大陆的问责制有何借鉴意义?本文将对此作一初步的探讨和分析。

一、公务量●I度改革背量为了迎接新世纪的挑战、建设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实行了公务员制度改革。

改革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公务员的免责。

改革前的香港的政体中,只有特首这个职位是需要负政治责任的,其他的任何一级官员在体制上都不必为他们的决策效果与施政成败承担政治责任。

这跟港英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公务员制度有关。

在港英政府统治时期,英国政府将自己的公务员制度移植到了香港,其特点是公务员队伍作为非常稳定而且独立的系统,不受最高行政官员变动的影响,以中立、廉洁的态度以及专业的业务水准执行行政任务。

这一制度设立有严格的考核程序,但一旦进入这个队伍,便拥有了这一“铁饭碗”,除非违法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外,公务员可以安稳地工作到退休。

他们不必为自己的工作负政治责任。

这一制度的着眼点是明显的,在实行政党政治的英国,不同政党轮换上台执政,可能会在某些领域里有不同的政策,但在更多的基本层面上会是相同的工作,中立的公务员队伍不随政党轮换而变动,不易受某一政党的利用,有利于国家施政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问责制执行力的影响因素分析——来自香港的经验与启示

问责制执行力的影响因素分析——来自香港的经验与启示
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 述职述廉制度 、 民主评议制度 、 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 审计制度 , 依法实行质询制 、 问责
制 、 免制 ” 十七 大报 告 中 , 罢 。 胡锦 涛再 次强 调 了 问责制 的重 要性 , 出要 “ 点加 强对 领 导干部 提 重 特 别是 主要 领导 干 部 、 财物 管理使 用 、 人 关键 岗位 的监 督 , 健全 质 询 、 问责 、 济责 任 审计 、 经 引咎
重视 , 理论研究不深入 , 有效对策不多, 反馈评估机制不通畅, 导致很多制度执行没有达到预期 成效 。_ 上 , 度 的执行 力 是衡量 制 度效 果 的一个 非常 重要 的标 准 。 L 2 事实 制 没有 执行 力 的制度 是没
个 案
研 ;
有前景的, 也是不可持续的。尽管从上至下各类问责制度的数量不少 , 但是产生的实际效果并
问责制 执行力 的影 响因素分析
来 自香 港 的经 验 与启 示
杜 治 洲
( 京航 空航天大学 廉政研究所 , 北 北京 10 9 ) 0 1 1
摘 要: 执行 力是 问责制 的生命 , 执行 力的高低 决定 了问责制的作 用效果。 问责制的执 行力与 问责 制本 身的科 学性 、 配套制度 的契合度 、3 1 责制 的执行 环境 三大 因素 紧密相 关。香港在 高官 问责制执 " - 行 力建设方 面积 累 了丰 富的经验 , 问责对 象明确 , 问责主体 多元 , 时完善 配套制度 , 能及 形成 了浓厚
不理想 , 有些问责制度甚至形同虚设。当前对政府官员的问责还没有完成 由“ 权力问责” 制 向“ 度问责” 的过渡, 仍然停留在风暴式 、 运动式的执法阶段 , 这就使得问责制缺乏必要的刚性和可

推行行政问责制 提升政府执行力

推行行政问责制 提升政府执行力

363推行行政问责制提升政府执行力梁 微 中共辽源市委党校摘 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依法实行问责制作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围绕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究其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对于提升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对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对于营造“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氛围,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 政府执行力 提升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的、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就是以明确的指向、刚性的措施、有效的手段、快速的反应来监督和约束政府的权力,确保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办事。

认真研究建立、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制,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执行的有效监督和约束,从根本上防止权力滥用和行政不作为,切实提升政府执行力,是一个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香港特区2002年7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们第一次带来了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年4月由“非典”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广泛关注,带动了对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实践的探索。

到目前为止,行政问责制在我国推行已有四年多的时间,一些地方对建立行政问责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并不断纵身推进,可以说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已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由于受大的体制环境的制约,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主要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责不清。

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有时会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香港原行政管理的特点及启示

香港原行政管理的特点及启示

香港原行政管理的特点及启示1. 引言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其行政管理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从政府组织结构、行政效能、反腐倡廉和社会参与等角度,探讨香港原行政管理的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2. 政府组织结构的特点香港原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政府组织结构的完善和高效性。

香港政府采取了高度专业化和分层管理的方式,各个部门职责明确,协同工作高效。

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较为顺畅,决策执行相对快捷。

这一特点对其他地区的行政管理提供了启示。

政府组织结构的合理优化和专业化的培训,可以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使政府更具响应能力和执行力。

3. 行政效能的特点香港原行政管理的另一个特点是其高效的行政效能。

香港政府在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注重效率和效果,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行政效能。

例如,推行电子政务、简化办事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政府与市民之间的互动效率,提供了更好的公共服务。

其他地区可以借鉴香港的行政效能特点,通过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推进创新管理思维,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公众的需求。

4. 反腐倡廉的特点香港原行政管理的第三个特点是其重视反腐倡廉工作。

香港政府在反腐倡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严密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加强了公职人员的道德约束和纪律监督。

此外,香港政府还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反腐倡廉的工作,加强了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力度。

这一特点对其他地区的行政管理也有一定的启示。

反腐倡廉工作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并注重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以达到有效防止腐败的目的。

5. 社会参与的特点香港原行政管理的第四个特点是其重视社会参与。

香港政府重视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公共咨询和民意调查,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香港政府还鼓励民间组织和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增加了社区的凝聚力。

其他地区可以借鉴香港的社会参与特点,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开展广泛的公众参与活动,提高政策制定的智慧性和决策的科学性,使政府更加贴近民意,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

香港高官问责制及启示

香港高官问责制及启示

香港高官问责制及启示
黄春梅
【期刊名称】《杭州研究》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香港回归后,为了解决特区政府中主要官员有权无责、政府政令不畅、效率低下的问题,于2002年始实行高官问责制。

这既有利于加强主要官员的政治责任意识,更改善了原体制中责权不清、有权无责的境况,还进一步推进了香港民主政治的建设。

【总页数】5页(P104-108)
【作者】黄春梅
【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5100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6.58
【相关文献】
1.内地与香港高官问责制度设计思路比较 [J], 赵蕾
2.香港高官问责制: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有益探索——兼谈对大陆的启示 [J], 徐波;刘烨华
3.香港高官问责制及其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借鉴 [J], 李全森
4.香港高官问责制度研究 [J], 许丽娟;姜国辉
5.打破高官的“铁饭碗”——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官问责制 [J], 周崇亚;潘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梁振英论香港政府在社会及经济发展中的职能及作用

梁振英论香港政府在社会及经济发展中的职能及作用

2014.7 Shanghai Economy Finance │ 金融212014.7 Shanghai Economy Views | 观点论香港政府在社会及经济发展中的职能及作用相信大部分香港人都认同,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是香港成功的关键。

同时,大部分香港人是务实的。

大家不会认为政府在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上,应该被教条缚束。

大家会同意:我们应该因时制宜,因地制宜,“捉到老鼠的就是猫”。

本届特区政府治理营造有利的营商环境,包括在维护自由、法治、公平竞争、廉洁高效的公营部门和提供完备的基建设施等前提下,为工商百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我提出“稳中求变,适度有为”的施政方针,我认为自由市场可以发挥优势时,政府不应随便干预。

不过,自由市场亦非万能,当市场失效,未能发挥最优功能时,政府便需要适度介入。

政府的功能和市场的运作其实是相辅相成的,重要的是两者如何及时配合。

我想在这里用一些例子向大家说明,政府适度有为的必要性和作用。

第一个要举的例子是大家十分关心的政府房屋政策。

本港房屋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供求严重失衡,这个症结我们都花了一段时间才取得一个共识,而取得这个共识是重要的,是一个重要的阶段性发展。

香港楼价高,租金高,与经济基调脱节,与一般市民的负担能力脱节。

政府十分明白当前市民买楼难,捱贵租的处境,所以于去年年底及今年年初先后推两轮需求管理措施,即统称的“辣招”,以应对楼市过热的情况,减低楼市泡沫的风险,相关措施应该说已见成效。

在2012年前十个月,整体楼价上升达24%,当时价位较2008年的地位大幅增加113%。

到2013年十月宣布加强额外印花税及推出卖家印花税后,即时对楼市产生降温作用,另升势放缓。

虽然今年年初楼市回复炽热,首两个月平均每月上升2.7%,然而自2013年二月推出新一轮的需求管理措施后,楼市已稳定下来。

今年三月至九月期间,这六个月时间整体楼价平均每月只是上升0.3%。

在“变辣招”出台前,估计有两成的新建单位被外地买家买走,“变辣招”实施后,本港市民买楼的机会增加,自住的比例也增加,这是符合我们的社会政策,虽然政府遏抑楼市亢奋的措施可能对各个与物业相关的行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内部经济强劲及整体劳工市场偏紧,大致减轻了这些影响。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法解释(一)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法解释(一)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法解释(一)内容提要]本文针对香港政府于2002年7月1日实行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在香港基本法的视野下考察了有关问题。

首先文章介绍了高官问责制的内容及架构,然后认为高官问责制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制度,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权在合法范围内的调整,最后文章指出,高官问责制是香港政府面对香港新问题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对香港基本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主要官员问责制、香港基本法2002年4月1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向香港立法会公布了“主要官员问责制”方案,这一方案于2002年6月19日由香港立法会通过将于2002年7月1日实行,中央政府也于2002年6月21日任命了问责制下的主要官员从而首肯了这一制度。

“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推行是香港历史上,特别是自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后,香港政治体制上的一项重大变化。

如何看待这一制度及其带来的变化,特别是如何在《基本法》的框架下看待这一制度,事关这一制度的合法性乃至合宪性问题。

本文就试图在基本法的视野中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拟实行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做出解释。

一、“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内容及其架构“问责制”的核心意思是指:谁的责任,谁出了差错,谁负责。

“主要官员问责制”则是这一朴素道理在行政体系中的一个实践。

其具体内容为:第一,将现在香港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以及所有政策局局长,全部列入问责制范围。

这些官员将不再是公务员,而是以合约形式聘用的主要官员,任期5年,但不超过将其提名的行政长官任期。

在任期内,这些主要官员各自负责行政长官指定的政策范畴,统领所辖部门工作,制定政策,解释政策,为政策作推介,争取政策为立法会、市民所支持,并为政策的成败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通过行政长官的领导,履行对市民的责任。

行政长官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终止与其签定的合约。

第二,将特区政府现有政策局进行合并。

合并之后,原16个政策局将减为11个,加上3个司,实行问责制的主要官员职位共14个,分别为: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民政事务局局长、政制事务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教育局局长、环境卫生福利局局长、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经济发展局局长、工商及人力资源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保安局局长、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对内地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启示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对内地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启示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对内地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启示姚瑞平【期刊名称】《唯实》【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4页(P91-94)【作者】姚瑞平【作者单位】南京市纪委研究室副主任【正文语种】中文行政问责是对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业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近些年来,国内行政问责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有新的进展。

相比而言,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运行较早且执行效果良好,得到国际社会公认。

香港问责制是国内引入问责概念的源起,同时,香港与内地有着相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因而香港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对我国内地实施行政问责制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香港问责制的主要内容及特点香港回归后,市民获得了政治自主性,唤起了对建设责任政府的更高要求,加强了对政府的问责。

为响应市民的诉求,2002年7月,香港第二届特区政府推行了主要官员问责制(以下简称问责制)。

在香港行政问责架构中,政府是以合约的方式聘用问责主要官员(以下简称问责官员),使他们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即把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三位司长以及12位局长全部列为问责对象,由他们负责制定各自分管领域的政策,并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一)问责主体行政长官是问责主体。

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其权力的行使主要通过行政会议来实现。

行政长官负责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执行《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提名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官员,以及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这些官员的职务。

行政长官缺位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

行政长官具有对立法机关的解散权。

(二)问责客体问责官员是问责客体,负责所辖范围的事务,享有制定、统筹、执行政策以及人事任免和财政资金支配的权力,并对所作决定承担责任。

香港高官问责制:成效、问题与对策

香港高官问责制:成效、问题与对策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for Senior Officials:Effect, Problem and Countermeasure
作者: 陈瑞莲[1];邹勇兵[2]
作者机构: [1]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广州510275;[2]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研究
生,广州510275
出版物刊名: 中国行政管理
页码: 54-60页
主题词: 香港;高官问责制;公务员管理;行政会议工作;行政管理工作;问责文化
摘要:高官问责制自从2002年7月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以来,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对香港高官问责制的背景、成效、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对其完善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打破高官的“铁饭碗”——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官问责制

打破高官的“铁饭碗”——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官问责制

作者: 周崇亚[1] 潘瑛[2]
作者机构: [1]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系 [2]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出版物刊名: 学习月刊
页码: NULL-NULL页
主题词: NULL
摘要:高官问责制是香港回归以来第一次重大的行政改革,其核心构想是打破高级官员的"铁饭碗",让他们从终身受用的公务员变成以合约形式受聘的有任期的并根据需要可以被特别行政区长官随时解聘的非公务员;而其他公务员则继续负责执行政策,并仍然保持政治中立。

推行高官问责制的主要动机之一是强化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政府中的管理核心地位,转变施政作风,提高施政效率。

这对一国两制的基本框架、香港的政治与行政体制以及香港的政治文化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内地的行政改革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香港推行高官问责制的基本情况及其对香港公共行政发展的意义董晓宇200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高官问责制,是香港回归后在基本法框架内最大力度的行政改革举措,将对香港未来的公共行政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高官问责制出台的来龙去脉及其背景2000年10月11日,董建华在立法会发表第四份施政报告时,首次提出推行高官问责制的设想,责令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小组研讨有关议案,并广泛征求立法会议员和香港各界广大市民的意见。

2001年10月10日,董建华发表第五份施政报告时,披露了加强高官问责的初步构想及其适用范围。

2002年5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以34票赞成、19票反对、1票弃权的多数比例,通过高官问责制实施方案。

2002年7月1日,经过多次反复酝酿和不断完善的高官问责制改革方案正式实施。

总的来看,香港政府推行高官问责制的社会背景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沿袭的原殖民地时代的政府构架运转极不协调。

“九七”回归前,原香港政府体制与构架具有浓厚的英国殖民地烙印:港督是英国对港统治的代表,不对香港市民负责;港督之下的布政司(“九七”回归后改为政务司)是事实上的政府中枢机构,其司长以港督决策顾问和公务员首长的双重身份,统辖整个公务员队伍。

“九七”回归后,为了保持香港社会稳定,新成立的特区政府基本上保留了原有的政府体制与构架(见附表一),对政府班子和18万公务员队伍是“照单全收”。

这种做法虽对香港社会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政府架构上的迭床架屋、运作上的程序繁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人员使用上的固定模式,特别是高官的责权不清与责任追究的困难,严重影响了施政效率。

既造成了行政长官与政府机构、整个公务员系统的脱节,同时也与《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负责制的政府运作机制,以及港人治港的民主要求产生了冲突。

尤其在1997-1998年,香港经济危机以及其它一系列事件的反应与处理不力,招致了香港市民对政府的普遍不满。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香港政府应社会要求,推出了以高官文责制为核心的政府体制改革方案。

二是香港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需要提升政府的认同度与治理能力。

在政治层面,原香港政治体制具有“行政主导”和“权力集中”的特征,港英政府通过吸纳社会精英进入政治高层,以及稳定的公务员系统实现对香港社会的治理。

这在客观上导致了精英阶层与社会大众的距离、公务员队伍的僵化。

香港回归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席都由选举产生,新闻界变得更加进取和尖锐,政府运作和政策制定更直接地承受民众监督的压力。

在社会经济层面,随着全球化与信息化所带来的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传统产业向珠江三角洲及内地的转移,香港在国际社会原有的竞争优势正在遭受冲击。

近几年来,香港政府一直试图通过调整立法会以增强其成员的代表性、改革公营部门以强化其公共服务质量、改革中下层公务员队伍以增强其活力等局部性的行政改革,来摆脱经济的低迷状态,同时增加政府的民意回应性,但最终收效都不甚明显。

要应对香港转型时期的各种挑战,必须对政府框架进行体制性改革。

三是国际社会公共改革的影响。

近20年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持续性公共改革的浪潮,其中一个重要趋势就是改革传统的文官制度,推行高层文官的政治化,强化高层官员的政治责任。

如英国在中央各部内设立执行局,各执行局在组织、人事、财务等方面享有自主权,采用类似企业、更为灵活的组织机制;而那些擅长政策分析和政策评估的高级文官,与部长共同组成精干的决策核心,他们根据绩效协议对执行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督和“适距控制”,最终对议会负责。

香港推行的高官问责制,正是借鉴了英国执行局的政府建制,在保持公务员基本队伍稳定的基础上,既强化了高级文官的政治责任,又增强了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和责任意识。

二、高官问责制的目的、基本内容及其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推行“问责制”的目的是增强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的施政责任;使政府领导层理念一致,方向明确,政策更加协调;强化政府同广大市民、立法会、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沟通,更关注民情与民意,提升公共管理能力与公共服务质量。

“问责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四点:第一、将政府最高层官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以及所有政策局局长,全部列入“问责制”范围。

这些官员将不再是公务员,而是以合约方式由行政长官进行政治委任的官员,每届任期五年,但不超过行政长官的任期。

他们各自负责由行政长官指定的政策范围,统领所辖部门的工作,负责制定、解释、推介政策,以政策绩效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并通过行政长官的领导,履行对市民的责任。

行政长官需要时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合约。

第二,所有列入“问责制”的主要官员都进入行政会议,以强化行政会议的工作。

他们直接参与制定政府的整体政策,决定政策推行的优先次序,协调跨部门的工作事项。

第三,将政策局进行重组合并。

将原来十六个政策局合并为十一个政策局。

这样,加上三位司长,涉及实行“问责制”主要官员的职位一共有十四个。

政府架构形式也由原来的由三位司长分别统领一些局长,只是三位司长向特首负责,改为各司局长直接向特首负责。

行政长官除了通过司长协调局长的工作外,还会根据需要直接听取局长的汇报(见附表二)。

第四,在原有公务员体制中,由局长担任的公务员职级和薪酬福利待遇保持不变,职称改为常任秘书长,扮演问责制局长与公务员系统之间的枢纽角色。

他们在问责制局长统领下,向问责制局长负责,协助制定和执行政策,听取公众和立法会的意见,向他们解释有关政策,回答质询,争取各界对政策的支持。

香港政府在研究“问责制”过程中,了解到一些社会人士的疑虑:认为“问责制”会使行政长官大权独揽;认为“问责制”中,既有主要官员,又有常任秘书长,是架构重迭;而且,“问责制”会对公务员的稳定性及其优质品质造成冲击。

对此,董建华在向立法会解释具体的实施方案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澄清和说明。

首先,实行“问责制”,并没有使行政长官大权独揽。

因为行政长官的权力,在《基本法》有清晰明确的规定。

在《基本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如何调配权力,完全是根据行政长官的施政需要。

事实上,在“问责制”下,行政长官除了向三位司长之外,更进一步向十一位局长下放权力,令问责制的局长在承担责任的同时,有充分的权力去制定、统筹和执行政策。

只不过将原来政策局长行使的权力转移到新的问责制局长身上,不会对实质权力有任何改变。

行政长官对于日常事务的管理以及跨越多个政策局的工作,仍将继续倚重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协调和统筹,政务司司长仍是行政长官的首席副手。

对于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所定下的重大议程和重点工作,亦将交由两位司长统领。

对于加强了功能以后的行政会议,政务司司长将以主席身分主持一系列的行政会议小组委员会会议。

这些小组委员会将取代原有政务司司长辖下的政策小组。

财政司司长亦会主持相关的行政会议小组会议。

其次,实行问责制,可以理顺政府内部的关系。

至于各个政策局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从资源分配更加合理和政策内容更加协调的角度,将一些政策局进行合并,而且合并时进行了反复慎重的考虑。

至于局长与常务秘书长之间的关系,问责局长有权决定常务秘书长的人选及其去留,也可以按照公务员现有程序去“炒”人,不过,其它人事管理则由常务秘书长与问责局长共同负责。

行政会议的适当改组,目的是加强行政会议决策过程的协调。

此外,整个特区政制的制衡安排,包括对行政长官、对行政机关的制衡,并没有因为实行“问责制”而有所减少。

立法会仍然扮演制衡政府的独特和重要角色。

最后,“问责制”是在现行公务员架构下进行的,不会危机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

包括常任、专业、中立、廉洁、任人唯才等在内公务员体制的优点,都得到保留;公务员的招聘、考核、升迁、调配和纪律处分制度,不会因推行问责制而作改动;高层主要官员尽管承担了政治责任,但公务员仍能够专注地充当政策执行者、意见提供者的重要角色。

为了突出对公务员的重视,改革方案中规定,作为责制官员之一的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必须从资深公务员中调任,以保证其对公务员体制和队伍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

由于他是行政会议成员,不仅能将公务员的诉求和利益带入决策层,也能将决策过程及相关考虑向公务员同事介绍和沟通,从而更有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香港推行高官问责制的价值与意义推行高官问责制,对香港公共行政未来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第一、更加突显香港政府对民意的重视。

“问责制”在客观上是香港政府回应社会民意对政府责任诉求的产物。

由于问责官员要承担责任,他们就要重视民意,更要体察民情和勇于面对市民大众,以政绩表现赢取市民大众的信任和支持。

这样,特区政府将变得更加开放,缩短政府与基层社会之间的断裂,更直接听到市民的声音和诉求,政府能够制订更切合民情和民心的政策,使香港政府建立赢得更广泛的民意基础。

第二、更加突显香港政府对市民的责任。

原有的制度并无机制容许高官负上政治责任,而实行类似“内阁制”的“高官问责制”,一改政策以往由集体制定的做法,具体落实到问责局长,政绩如何、成败得失概由局长承担。

主要官员的权责分明,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可以更好的接受问责,向立法会和市民大众交代,以争取支持。

如有重大政策失误,在极端情况下,则需要辞职。

因为这些高官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也不再享有公务员“终身制”的待遇,行政首长就可以其责任承担以及民意的反映情况,进行相应的人事调整,从而更好地体现香港政府对市民的责任。

第三、使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更加协调。

通过“问责制”组成的特区政府决策团队,使政府领导层施政理念更加一致,目标更明确,方向更一致,也有助于政府掌握民意,改善政府和广大市民、立法会、社会各界团体的联系与沟通。

加上原有政务司司长及财政司司长统筹财经及政务的政策、以及决策与执行分离的政府组织构架,可以使行政长官与公务员队伍、最高决策层与执行部门“脱节”的现象从根本上得以避免,使政策制定更加协调,政策执行更加有力,政府能更高效和更负责任地为市民大众服务。

第四、打破了原行政体制的坚固“围墙”,建立起了选人、用人的新机制。

新制度打破了公务员“进难出也难”的壁垒,使高官的聘任安排更具弹性,让高官更负责地为市民服务。

政府14名主要官员全部脱离公务员建制,由特首从公务员队伍内或从社会各界人士中物色、提名最合适的人选,由中央任命;因重大失职等错误,可能随时被“炒”。

一批社会精英可以“直通车”方式进入政府最高层施展才干;一批原来的公务员放弃终身制的“铁饭碗”,以更加负责的姿态迎接新职务的挑战。

所以,问责制体现出一种新思维,是对僵化旧体制的否定。

第五、为配合问责制进一步调整政府职能并优化了政府机构,有利于提高政府运行效率。

通过高官问责制把原来的16个政策局按工作性质合并或重组,减至11个政策局。

每位局长都将有自己的基本班子,有关资源全部在各政策范围内调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