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_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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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B.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
任务
C.保证在计划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D.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
投入使用
基本目的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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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程监理概述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

1、监理 监理是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行为进行 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准则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 现其行为目的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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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最主要的当事人有业主、 监理单位及承包商三方。

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商实质上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他们是 合同条件中的两个主体。我们国内习惯将业主与承包商的 关系称之为承、发包的合同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业主和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 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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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课件
分析提示

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权利来源并不是其与施工单 位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其权利来源主要是其与 业主之间的监理合同以及法律的规定。 监理单位之所以能够监理工程的质量主要是根据 项目法人的授权,也即通过监理合同而行使项目 法人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 权利。同时,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法律规 定应当由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 理。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
资质许可的原则
依法监理的原则
科学、公正原则
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建筑法》第32条:建筑工程监理应 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 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对承办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 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 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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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课件
6.1 工程监理概述 五、强制监理的范围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 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 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 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建设法规》课件 30

二、业主的义务
2、我国法规的规定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 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改革开放前,我国水电建设生产经营按照国家指令计划安排。 1981年6月,国家批准建设装机60万千瓦的鲁布革水电站,国家重点工程。 1984年4月,原水利电力部决定在鲁布革工程采用世界银行贷款。 1986年10月30日,隧洞全线贯通,工程质量优良,比合同计划提前了5个月。 此时,中国的施工企业意识到,奇迹的产生源于好的机制,高效益来自科学的管理。 1987年在建筑行业推广鲁布革经验。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都是受聘于业主,他们之间既没有任何 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他们之间的关系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 的合同条件中可以明确地体现出来。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 是 监理 和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都必须得到监
理工程师的批准。
一项工程的实施,是由各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三方 (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共同完成的。正确处理业主、 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者的关系,是保证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 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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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课件
6.4
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4.2 业主的义务
1、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
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纸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付款
协助承包商的义务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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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4.2
业主的义务
2、我国法规的规定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 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 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 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监理活动的基本条件
1. 明确的执行者(监理组织) 2. 明确的行为准则(工作依 据) 3. 明确的被监理对象(行为 主体和行为) 4. 明确的目的、思想、理论 方法、手段
《建设法规》课件 4
6.1 工程监理概述
1.执行者? 2.明确的行为准则(工作依据)? 3.明确的被监理对象? 4.明确的目的、思想、理论方法、手段?
课堂讨论

提示:监理单位有无监理权?权力来 源于?
某省一家银行新修一栋办公搂,与本省一大型建 筑企业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同时为了保证该建 设工程的质量,该银行与另一工程监理单位签订 工程监理合同,委托该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施工以后,监理单位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要求进行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却遭到施工企业的 拒绝,认为该监理企业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自 己也就不承担配合其工作的义务,由此双方产生 争端。 问题:监理活动中各方主体法律关系?
6.1 工程监理概述
6.1 工程监理概述 三、工程建设监理法规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建筑法》的实施确立了工 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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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程监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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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5.1 监理单位的权利
1、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进度管理方面
审批承包商的进度计划 发布停工、复工令的权利 控制施工进度的权利

财务管理方面
有确定变更价格的权利 批准使用暂定金额和使用计日工 批准承包商的付款

合同管理方面
颁发移交证书与缺陷责任证书 批准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 发布工程变更令 解释合同中有关文件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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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程监理概述
五、强制监理的范围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 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 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 •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 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 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 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 目 •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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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工作内容
6.2.1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
签订监理合同的程序
招投标阶段的监理咨询程序
6.2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依据及工作内容
6.2.2 工程监理的内容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工
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 督,即实践中所谓的“三控制”。
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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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6.5.1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监理单位的权利
1、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质量管理方面
对现场材料及设备有检查和控制的权利
对承包商施工的监督权利
对已完的工程有确认或拒收的权利 对工程采取紧急补救的权利 有要求解雇承包商雇员的权利 批准分包商的权利

建设单位--自愿选择监理或不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2001.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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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程监理概述
五、强制监理的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 目, 如:三峡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 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建筑法》第33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 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 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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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业主
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
监理单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三、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关系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 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 专项报告。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 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 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或连带赔偿责任。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 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 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 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 四项基本条件? 2、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 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 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 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 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 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 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社 工程监理是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管理 会化、专业化监督管理。
“鲁布革冲 击”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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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我国首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首次按照国际惯例对引水 系统工程实行国际招标建成了鲁布革水电站。鲁布革工程全面引入 竞争机制,鲁布革水电站先进高效的建设实践对当时我国工程建设 在管理体制、劳动生产率和报酬分配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促进 了中国水电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被称为“鲁布革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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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6.5.1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 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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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6.4.3

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业主的责任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
监理对象是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的行为及其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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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程监理概述
二、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发展
1988.7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 标志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立 1985年 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奠定思想基础
1984年 1983年
鲁布革电站引水系统工程 工程质量的监督制度
第六章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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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目录
1 2 3 工程监理概述
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内容 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4 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5 6
《建设法规》课件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承包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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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回顾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目的是( )
A.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规划、控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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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课件
6.4
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4.1 业主的权利
1、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授予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权利
批准合同转让和终止合同的权利
完善或补充合同实施的权利
提出仲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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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4.1 业主的权利
2、我国法规的规定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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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课件
6.1 工程监理概述
五、强制监理的范围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 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高层住宅 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 、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范围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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