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教育中培育罪犯羞耻感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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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教育中培育罪犯羞耻感的探讨
十四监区赵强
众所周知,要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离不开罪犯自身积极主动地配合和努力。
这种配合首先表现在其真诚的悔罪态度,良好的服刑改造意识,踏踏实实的改造行动。
当前值得我们重视的是,部分罪犯的服刑改造意识有明显淡化的倾向,导致这种倾向的原因颇多,但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对罪犯的羞耻感培养不够,没有使其真正形成认罪悔罪、“知耻近乎勇”的内在机制和动力,缺乏接受教育改造的心理基础。
为此,对罪犯羞耻感的培育进行探讨,为我们的教育矫治工作服务。
一、羞耻感的概念和意义
羞耻感,是个体做了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事所产生的内疚、自愧的心理体验,也是个体是非观念、善恶观念、荣辱观念、美丑观念的一种综合反映。
羞耻感是个性的标志,是人所特有的道德情感,是人与禽兽的重要区别。
羞耻感属于人的社会情感范畴,因此它具有社会制约性。
当一个人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品质与社会道德准则要求不符合,并受到他人和社会的谴责和唾弃时,就会感到羞耻,从而改过自新,自觉地按照社会规范的要求去履行义务。
羞耻感培育,是有目的地激发受教育者的羞耻心,养成羞耻感,进而促进其整体道德水平提高的教育。
因为知耻心、羞耻感表现了人
们对丑恶、堕落的憎恶和对美善、上进的向往,是内心深处明是非、辨善恶的反映,所以,羞耻感是人们去恶从善、积极向上的内在驱动力。
而且这种驱动力出于人们求荣免耻、维护尊严之心,是一种高度的自觉心理。
人们一旦以恶为耻、为羞,就能自觉地有所不为,从而做到自律、自制。
这样,道德规范就能由外在约束变为内在的约束,这对于人们养成良好品德是至为关键的一步。
对于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来说,羞耻感培育尤为重要。
因为有部分罪犯缺乏羞耻感,对犯罪持无所谓的态度,缺少负罪感。
有的表面认罪,但内心却不服;有的不暴露真是思想,伪装积极,骗取信任,在改造中耍两面派;有的好逸恶劳,追求玩乐,对警察的管理常常表现为不满和抵触;有的利用会见、通信之机向亲属索要钱物,从不考虑自己的犯罪给家庭带来的危害和困难。
日常改造中,他们张口粗话、满口脏话、信口假话、胡搅蛮缠、蛮不讲理,稍有摩擦便会发生吵架、打架等违纪行为。
这都与他们缺乏羞耻之心有关。
由此可见,培育羞耻感是对罪犯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实施道德教化的前提,也是实施心理矫治,培养罪犯健全人格,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基础性工作。
二、罪犯羞耻感培育的主要内容
(一)以良心谴责自己的罪行
一般来讲,大多数罪犯的良心并未完全泯灭,应从罪犯尚未完全泯灭的良知入手,去启发他们认识自己的罪恶,深挖犯罪根源,在认罪悔罪的基础上自我谴责,以此来培育罪犯的羞耻感。
在开展认罪悔罪教育过程中,可邀请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亲属来监狱控诉犯罪的危害
性,使罪犯在被害人面前自悔自愧,还可在罪犯中开展“假如被害人是我亲属”的讨论,使其真正受到良心的谴责。
(二)培养自尊自爱的行为习惯
针对罪犯不能自尊自爱,无所顾忌地放纵个人欲望,尽情追求享受的恶习,应强化行为规范的管理,抓好行为养成教育,用高尚的情操、兴趣来调整罪犯的需要结构,祛除邪恶,培育堂堂正正做人的观念,不断维护和强化罪犯的知耻之心。
(三)树立爱祖国爱集体的观念
在培育罪犯爱国主义精神的教育中,要让他们了解近代我国屡遭帝国主义列强蹂躏的奇耻大辱,让罪犯知耻,进而产生民族气节和民族自尊心,把祖国、民族的利益和荣誉看的高于一切,以损害国家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
同时,还要引导罪犯将强国雪耻之志融入到热爱集体的具体行动中,树立集体荣誉感,培养对集体的责任感,信守承诺,为集体荣誉而自豪,以失信于集体愧疚,以损害集体而无地自容。
(四)学会良性交往
指导罪犯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优良人格品质。
如对人真诚、守信、坦率、谦虚,关心他人,主动与人交往;引导罪犯尊重他人的权利,克服嫉妒、自负、攻击等不良心理,养成与他人和谐共处的性情,使罪犯明白人人平等、相互尊重和谦让、相互合作是一个社会和谐的基础,一个人要想很好地融入社会,起码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进而反思自己在犯罪中危害社会、损人利己的可耻行为。
三、罪犯羞耻感培育的途径和方法
(一)将羞耻感融入考核机制,实施环境熏陶
罪犯羞耻感培育既是塑造美好心灵的工作,又是精雕细刻的艺术工程,应贯穿于罪犯服刑改造的全过程中,有机结合于各项教育改造活动中。
应利用日常组织罪犯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和文体活动的机会,对羞耻感养成经常做好强调要求和检查督促,可借助行为规范管理,将其列入日常考核,建立有效考核机制。
运用奖惩的办法,促使罪犯加强修养,接受羞耻感教化,提高情感分化水平。
此外,良好的监区文化氛围、人际关系对罪犯羞耻感的培育和形成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因此要做好监区知耻氛围的构建,培养良好的改造风气,积极扶持“讲信用”、“表里如一”的典型,提供效仿榜样,帮助罪犯树立正直诚实的自我形象。
(二)培养罪犯的自尊心,引导罪犯敢于承认错误
强烈的荣誉感必然伴随着强烈的羞耻感,自尊方能知耻。
一个懂得自尊自爱的人,当他做了一件不道德的事,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便会产生羞耻感。
所以,自尊心是羞耻感培育的一种心理背景。
可见,罪犯羞耻感的培育,必须从帮助他们确立自尊心、重塑健康人格开始。
首先,以成功的经历激励罪犯,同时帮助他们正确面对失败。
当罪犯因失败而羞愧时,就要引导他们懂得羞愧是有出息的标志,改过就能保持尊严,希望就在前方。
其次,要尊重罪犯的人格。
罪犯在改造中的有些看法可能是偏激的,我们应对此表示理解,不能嘲弄讽刺,特别是罪犯道德行为上暴露出的缺点,不能责之为“无耻”伤害其人格,
而是要循循善诱,耐心劝导,让罪犯在自尊、自爱的环境中提高自我修养,完成自我净化。
在培养罪犯自尊心和羞耻感的过程中,应注意引导罪犯敢于承认自己的错误。
在日常改造生活中,有的罪犯做错了事时,碍着面子往往找借口、做掩饰,似乎如此便觉得不丢脸、不顾忌,其实这是欲盖弥彰。
要让罪犯明白,一旦做错了事,会脸红,会羞耻,说明心里有一种十分珍贵的东西,这就是坦诚,羞耻感自然的流露,是一种生动的潇洒,不是狼狈饿尴尬,真正学会做人,要从知耻开始。
(三)警察要做到言传身教,配合舆论动力
在培养罪犯自尊心和羞耻感的过程中,警察要以身作则,树立坦诚的楷模。
偶尔说错话、做错事时,决不能文过饰非,而是要以诚待人,向他们道歉,为他们树立诚信榜样,使自己的真诚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作用,唤起罪犯相同的情感反应。
此外,正确运用舆论动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适当运用集体舆论批评罪犯中的不良行为习惯,用以促进罪犯的羞耻心养成,以促进罪犯知道并努力做到近美远丑,去恶扬善。
总之,羞耻感培育是一个道德实践的过程,对罪犯羞耻感的培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式的号召和僵化的胶套上,而是细针密缝的刺绣,苦口婆心的叮咛,点点滴滴的渗透,使其在心灵中点亮一盏永不熄灭的明灯。
在教育引导的过程中,要让罪犯把那些产生愧疚的情景和心境牢记在心,以后一旦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会努力克服那些可能做错事的动机,也就是说,要在罪犯心中形成一种做错事定会受世人
责备和社会否定的定势,逐渐将警察对其的强制内化为自身的要求,从而在罪犯心中慢慢形成一种积极克服不良动机的心理因素——内心羞愧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