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内部往来票据能否做为合法有效凭据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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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内部往来票据能否做为合法有效凭据在税前扣除【⽹友问题】
我单位到⼀家军队事业编制的检测维修部门检测⼀台仪器设备,但对⽅开具的是中国⼈民解放军内部往来票据,此种票据能否做为合法有效凭据在税前扣除?
【律师解答】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同时,《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第九条规定,条例第⼀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中“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税务机关统⼀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税务机关统⼀印制的发票。

另外,中华⼈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条和第三⼗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军队在地⽅⼯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


因此,依据上述⽂件规定,军事单位对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样具有纳税义务,并按规定使⽤税务机关核定审批的发票,⽽军队内部往来票据只能⽤于军队单位内部⾮经营性经济活动中。

贵单位取得的中国⼈民解放军内部往来票据只能⽤于军队内部⾮经营性经济活动,不属于税务机关统⼀规定的发票,不能做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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