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培训——填表说明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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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年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日 日
诊断单位(盖章) : 填表人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填报说明:1.本卡报告单位为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用人单位。 2.尘肺病新病例、晋期诊断病例由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在作出诊断 15 天内填卡网上直报。 职业病死亡病例由用人单位或死亡者近亲属向本行政区域内职业 病防治机构报告,由职业病防治机构在职业病监测与报告直报系统进行网络报告。疑难 转诊病例一律由确诊单位进行报告。 3.汇总统计时间为同年度的 7 月 10 日前和下一年度的 1 月 10 日前。 4.*收集尘肺病人的合并症信息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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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经过核实无法弄清四级码,可放宽到三级码。 5.企业规模: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统字 〔2011〕75 号) ,分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不详。 6.二级单位编码:非必填项。当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个用人单位下设多个无法 人资格的分单位, 如总公司下设多个子公司, 则给这个子公司设置二级单位编码, 为 2 位数字。如果一个单位没有子公司,系统默认为 00。 7.二级单位名称:非必填项。如果填写了子公司代码,则应填写二级单位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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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合并症后 ,并同时填写诊断合并症的时间,可同时合并多种合并症。 15.死亡日期:如为死亡病例,或新病例同年死亡的,填写死亡日期。如经 过核实确实无法弄请具体日期,死亡日期“月”填 6 月(06) , “日”填 15 日。 16.死因:指直接导致尘肺患者死亡的疾病或损伤。以医院的死亡证书或死 亡报告为准。具体填报内容详见参考资料 4尘肺病死因分类编码。不属于列出 的死因者,归入“其他” ,但需填报具体死因。死因确实不清者可填写死因不明 (003) 。 参考资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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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1.姓名:填写被登记报告的尘肺患者姓名,要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2.身份证号:系患者的身份证号,若身份证号码最末位为“X”,请填写英文 大写字母“X”。 3.联系电话:填写患者的有效联系电话,以便后续追踪。 4.卡片序号:系统自动产生 20 位个人序号。前 8 位为省(自治区、市) 、地、 县、乡镇的国标码,中间 8 位为上网录卡时间(年、月、日) ,后 4 位为流水号。 为了保持纸质卡片序号和录入卡序号是同一编码,应在卡片录入后,再依据录入 卡时自动产生的 20 位个人序号填写纸质卡片序号。卡片序号是患者个人的记录 号,每名尘肺患者终生只能有一个记录号。此后,患者因晋期诊断或死亡进行报 告时,仍使用第一次确诊为尘肺新病例进行初次报告的卡片序号。未曾作过新病 例报告的的患者发生晋期、死亡的现患病例,需重新赋予序号,此后,并以此序 号为准。 5.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从用人单位信息维护库中选择。 6.报告类别 (1)新病例:当年确诊的新病例。时填写死亡日期。 (2)死亡病例:指在本年度内死于各种疾病的尘肺患者。若当年确诊的尘 肺新病例于同年死亡或是死后诊断的新病例,报告类别首选新病例,但同时填写 死亡日期。 (3)首次晋期病例:指在本年度内尘肺患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诊断时, 发现病情首次有进展的现患病例。可以是由 I 期晋升为 II 期、I 期晋升为 III 期、II 期晋升为 III 期。同年发生死亡的晋期病例,其报告类别首选晋期,同 时填写死亡日期。仅为复诊病例,而尘肺诊断的期别未发生改变的,不需要进行 报告。 (4)再次晋期病例:指在本年度内尘肺患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诊断时, 发现病情再次发生进展的现患病例。这些病例已发生过一次晋期。 7.性别:患者的性别,由系统自动从身份证中生成。 8.出生日期:患者的出生日期,由系统自动从身份证中生成。 9.开始接尘日期:患者首次接触粉尘的时间,不局限于现在所在的单位。如 经过核实确实无法弄请具体日期,开始接尘日期“月”填 7 月(07) , “日”填 15 日。 10.统计工种:指该尘肺患者从事的主要接尘工种,如患者从事过多种接尘 工种,则应考虑所接触粉尘的危害性质、接触时间和粉尘浓度等因素,择其主要
诊断 I 期 诊断Ⅱ期 诊断Ⅲ期 2013 年 3 月 4 日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例 2.某患者 2013 年 4 月 12 日确诊 II 期,没有经过 I 期诊断。应填写:
诊断 I 期 诊断Ⅱ期 诊断Ⅲ期 XXXX 年 XX 月 XX 日 2013 年 4 月 12 日 年 月 日
诊断 I 期纸质卡片打“” ,但不须录入,诊断 III 期留空白。 患者生前未诊断尘肺,死亡后诊断为尘肺(包括 X 线诊断和病理诊断) ,或 生前诊断期别与死亡后诊断期别不符时, 诊断日期以诊断机构确认的诊断日期为 准,但诊断日期不能在死亡日期之后。 14.合并症:均以尘肺患者初诊或晋期诊断的同时是否具有合并症为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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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信息
用人单位信息的获取途径主要来自委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 业健康检查和申请职业病诊断的用人单位。此张卡并没有对应纸质卡片,其内容 体现在相应的卡片中,是最基本的维护库之一。当报告新诊断病例时,如“用人 单位信息”维护库中已存在该病例的用人单位,可直接进行选择。若未能在“用 人单位信息”维护库中找到该病例的用人单位时,需要在系统上录入该病例所在 用人单位的全部详细信息。 纸质报告卡用人单位信息的填写要求: “用人单位信息”维护库未能找到该 患者的用人单位时,可按下列情况处理:①确诊的是单例新病例,报告卡需填写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的全部内容,同时应在系统上录入“用人单位信息”的全部内 容。②确诊的是 2 例以上新病例,且是同一用人单位、同一诊断日期的,除一张 个案报告卡需要填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全部内容外, 其余个案报告卡只需填写用 人单位名称,其他内容可省略。同时应在系统上录入“用人单位信息”的全部内 容。 指标解释 1.用人单位编码:指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的用人单 位,其编码由行政区域代码(省地县,共 6 位)和 10 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共 16 位。组织机构代码是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规则(GB 11714-1997)的编码 方法,是全国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均获得一个唯一的,始终不 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 8 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 1 位校验码组成。经证 实因企业撤销等原因而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 其暂时替代编码为前 6 位为行政 区域代码(省地县) ,中间 4 位为录入时的年号,后 6 位为 W 加 5 位流水号,共 16 位。当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个用人单位下设多个无法人资格的分单位,如总公 司下设多个子公司, 无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用人单位编码应采用具有法人资格的 总公司的用人单位编码。 2.单位名称:患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具体名称。如退休患者,填报退休时所在 单位。 3.经济类型:系用人单位的经济成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 成分的规定》 、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用人单位在工商部门 登记注册时具有的编码) ,详见参考资料 1—经济类型编码。 4.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每一个行 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填写(工商登记时具有的编码) 。选择相应行业的四级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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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经济类型编码 经济类型划分,取自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 《关于 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 括号内的编码为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时取得的企业注册类型代码(100—340) 。分两层五类。 1.公有经济 (1)国有经济:国有企业(110)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151) 、股份 有限公司(系国有,160a) 、国有联营企业(141) 、国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3a) 、其他联营企业(系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 149a,原 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 149b),国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159a) 。 (2)集体经济:集体企业(120) 、集体联营企业(142) 、股份有限公司(集 体,160b) 、股份合作企业(130) 、以非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与集体联营 企业(143b) ,其他联营企业(系原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149c ) 。 2.非公有经济 (1)私有经济:私营独资企业(171) 、私营合伙企业(172) 、私营有限责 任公司(173)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4) 、其他企业(其他经济 190,个体经营 户 400) 。 (2)港澳台经济: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10) 、合作经营企业(港澳、 台资 220) 、港澳台商独资企业(23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0) 。 (3)外商经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1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20) 、外 商独资企业(33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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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详见参考资料 2—粉尘统计工种编码。曾接触粉尘作业的劳动者由于原从事 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因合并、倒闭等种种原因而调入现用人单位,且在现用人单 位一直从事非粉尘作业,而后被确诊为尘肺病,其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填报现用人 单位,统计工种填原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和接尘工龄,但需在个案卡“备注”写 明原用人单位名称及其从事粉尘作业情况。 11.尘肺种类: 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 4 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中所附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直接填 写尘肺病的具体名称。如矽肺、煤工尘肺……。详见参考资料 3尘肺种类目录 编码。其他尘肺指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 其他尘肺, 须填写诊断的具体尘肺病名, 如磨工尘肺, 不可填写尘肺或其他代号。 12.实际接尘工龄:从开始接触粉尘到首次确诊为尘肺病期间的实际接触粉 尘时间的累加。患者确诊为尘肺病后仍未脱离粉尘作业,其实际接尘工龄仍终止 于诊断尘肺病的日期。实际接尘工龄不能大于接触年月与首次诊断日期之差。曾 接触粉尘作业的劳动者由于原用人单位合并、倒闭等种种原因而调入现用人单 位,且在该单位从事非粉尘作业,而后被确诊尘肺病,其接尘工龄填报详见统计 工种说明。 13.诊断时间(诊断 I、II、III 期) :填写诊断各期尘肺时的具体年、月、 日,应以诊断日期为准。以报告当时确诊的期别,填入相应期别的年、月、日。 没有经过诊断的期别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填写,纸质报告卡需有区别标示,即较 报告期别低的期别应划“”表示之,较报告期别高的期别留空白。如经过核实 确实无法弄请具体日期,诊断日期“月”填 6 月(06) , “日”填 15 日。 例 1.某患者 2013 年 3 月 4 日诊断 I 期,诊断年月填写: 诊断 I 期 2013 年 3 月 4 日,诊断 II 期,诊断 III 期的年、月均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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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报告卡
表 号:卫统 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有效期至: 姓名: 卡片 序号 名称 通讯地址 用人 单位 基本 信息 行业 企业规模 报告类别 性别 统计工种 诊断 I 期 年 月 日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 5 不详 4 再次晋期病例 年 年 月 月 日 联系人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邮编 身份证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 县 联系电话: 乡镇 年 ] 号
1 新病例 1 男 2 女
2 死亡病例 出生日期 尘肺种类 合并症*
3 首次晋期病例 年 月 日
开始接尘日期 实际接尘工龄
1.肺结核 诊断Ⅱ期 年 月 日 2.肺及支气管感染 3.自发性气胸 诊断Ⅲ期 死亡日期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4.肺心病 5.肺癌 死因
诊断日期 诊断日期 诊断日期 诊断日期 诊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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