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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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门头沟区门城新城总体规划》和推进永定镇城市化进程,改善本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的集约利用,根据现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在门头沟区永定镇区域范围内,实施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和非住宅的建筑物征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为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永定镇人民政府成立永定镇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政策解释。
第四条征收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物给予补偿,并对符合规定的户籍人口予以安置。
被征收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搬迁工作。
本《办法》中所称的征收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征收手续的单位。
本《办法》中所称被征收人是指房屋征收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或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权人,本《办法》中所称房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五条本《办法》由永定镇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制定,并经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征收补偿安置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自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买卖;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正常的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学生毕业确需迁入户口的除外);
(六)变更房屋权属登记、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人在征收安置工作开始前,应将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征收范围、征收规定期限和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情况向被征收人宣传解释。
第八条征收人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区政府授权的定向安置房建设主体签订《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列明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周转期限、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与安置房建设主体签订《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
协议中应约定选房顺序、房屋户型、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入住时间、周转安置、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的原房屋及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由征收人统一实施拆除。
被征收人应将原“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或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房产证明及承租、承包合同等相关房地产证明一并上交征收人。
第十条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确定的征收奖励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自征收奖励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征收人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征收人有责任对征收补偿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
第十二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和定向房屋安置相结合方式。
被认定房屋面积的补偿由原房屋面积中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补偿和剩余房屋面积补偿两部分组成。
定向房屋安置面积补偿按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对原房屋进行补偿,剩余房屋面积补偿按认定房屋面积扣减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后,以完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当被认定房屋面积小于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时,按认定房屋面积进行补偿。
(一)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
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费=(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城市建设征收补助费)×原房屋面积中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他奖励及补助(二)剩余房屋面积补偿
剩余房屋面积=认定房屋面积-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
剩余房屋面积大于零时,对剩余房屋面积按照完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剩余房屋面积征收评估补偿价款={[(基准价格×k+剩余补偿房屋面积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新商品房价补贴}×剩余房屋面积+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征收人负责提供定向安置房,严格按照市政府“三定三限三结合”的有关规定建设安置房,由被征收人购买。
第十三条凡在征收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出房屋的,被征收人可按照《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期内的征收补偿费和各项奖励、补助费;超过征收奖励期的不可享受奖励期内特设的奖励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住宅房屋内从事生产经营,并拥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根据核定的实际营业面积,由征收人参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第十五条定向安置房购买面积按楼层统一售价,按照《细则》中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征收补偿总价与定向安置房购买价的结算价为:征收补偿总价-定向安置房购买价=结算价(如结算价为负时,应由被征收人补足)。
第十七条征收范围内被认定人口购买定向安置房标准为每人45平方米。
第十八条定向安置房购买均价为4500元/平方米。
第十九条若被征收人全部放弃定向安置房的选择
权利,则房屋征收补偿总价即结算价= {[(基准价格×k +被认定补偿房屋面积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新商品房价补贴}×被认定房屋面积+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其他补助及奖励
第四章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方式,分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按《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征收人未按本《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实施评估、征收的,造成被征收人损失的,由征收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法律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征收安置过程中,被征收人出现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工作,造成损失的,由被征收人赔偿,并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及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本次房屋征收工作情况,由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
室或永定镇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永定镇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本《办法》经2014年11月15日门头沟区委第70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石龙高新
技术产业用地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为落实《门头沟区门城新城总体规划》和推进永定镇城市化进程,保证永定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按照《门头沟区永定镇城市建设石龙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户及人口的认定
(一)被征收户认定
被征收户按照征收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或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房产证明进行认定。
(二)被征收人口认定
1.产权人户口在门头沟区永定镇被征收村的村民,由其衍生的人口及因与其婚姻关系迁入的人员。
2.因兵役、上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的第1项规定的人员。
3.非本市人员因户籍政策限制与第1项规定的人员结婚后,户口暂时无法迁入的。
4.被征收人及其亲属在被征收村范围内无房但户口在本村的人员为空挂户。
空挂户不享受本《细则》中规定的房屋安置补偿及补助补贴。
(三)门头沟区永定镇征收范围内自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之日起(2010年8月15日时点),停止办理户籍迁入和分户手续。
下列人员除外:
1.持有本地区户口人员所新生的婴儿(奖励期结束前所出生的婴儿)。
2.与持有本地区户口的人员结婚的人员。
(奖励期结束前结婚的人员)
3.户口由本地区迁出的现役军人。
4.户口由本地区迁出的服刑人员。
5.户口由本地区迁出的上学、毕业、退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回国人员。
(四)被征收人认定人口的公示制度
由镇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与被征收村党支部、村委会按照上述条件统计认定人口,并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对于群众检举和严重质疑的,由被征收村党支部、村委会调查核实并确定。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不具有被征收村正式户口的不计入被征收人口,也不享受本村村民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住宅房屋的认定。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正式房屋:
(1)三面有墙;
(2)有正式门窗;
(3)柱高2米以上;
(4)屋顶有保温层;
(5)以测绘成果为准.
2.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
(1)按照规划部门、镇、村核发的宅基地审批手续中标定的面积确定。
(2)没有取得上述文件的,在征收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确定,并经村、镇
两级确认,进行公示三天。
(征收期限以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搬迁期限为准)
(3)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抢栽的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4)本细则中房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二)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超过批准期限及无期限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面积,无审批手续的只认定地上一层的建筑面积。
违规建地下室、地上二层以及二层以上面积不予认定,只给予重置成新价。
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和定向房屋安置相结合方式。
被认定房屋面积的补偿由原房屋面积中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补偿和剩余房屋面积补偿两部分组成,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按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对原房屋进行补偿,剩余房屋面积补偿按认定房屋面积扣减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后,以完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当被认定房屋面积小于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的,按认定房屋面积进行补偿。
(一)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
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费=(基准地价×k+基准房
价+城市建设征收补助费)×原房屋面积中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他奖励及补助K值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基准地价为1080元/平方米。
基准房价为600元/平方米。
城市建设征收补助费为3000元/平方米。
(二)剩余房屋面积补偿
剩余房屋面积=认定房屋面积-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
剩余房屋面积大于零时,对剩余房屋面积按照完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剩余房屋面积征收评估补偿价款={[(基准价格×k+剩余补偿房屋面积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新商品房价补贴}×剩余房屋面积+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货币补偿的基准价格按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新商品房价补贴为2000元/平方米;
(三)征收人负责提供定向安置房,严格按照市政府“三定三限三结合”的有关规定建设安置房,由被征收人按规定购买。
四、征收奖励期限、奖励标准及各项补助
(一)在确定的征收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内搬家腾空交房的,给予被认定房屋面积工程配合奖700元/平方米。
(二)未超占奖励费:按照认定房屋补偿面积给予未超占奖励费1500元/平方米;按照《办法》中的文件规定范围内院地空余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奖励100000元。
不存在侵街占巷、违规建地下室、地上二层及以上的被征收户,在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内搬家腾空交房的可享受此项奖励。
(三)一次搬家费为20元/平方米,按照征收人认定房屋补偿面积补助。
二次搬家费为20元/平方米,按照安置房屋面积补助。
放弃定向安置房安置而选择完全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二次搬家费。
(四)其他补助费:凭电话费缴费单据给予电话移机费300元/部,凭有线电视资费票据给予有线电视安装费350元/端,凭购置发票给予空调移机费400元/台,凭购置发票给予热水器改移费300元/台,危电改造费200元/户。
(五)低保户补助标准:对于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户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人5000元补助。
(限户口在本次征收范围内)
(六)残疾人补助费:对于持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
证明的被征收人,给予8000元补助。
(限户口在本次征收范围内)
(七)对于在住宅房屋内从事生产经营,并拥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核定的实际营业面积,由征收人参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800元/平方米。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规划部门、镇、村核发的宅基地审批手续或村、镇两级房屋权属公示确认单;
2.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标明的经营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房屋被征收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4.按照实际用于经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八)未能在确定的征收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家腾空房屋并上交相关权属证明的不计发工程配合奖、未超占奖励费。
五、定向安置房购买规定
(一)定向安置用房为高层住宅,预计三年内建设完成并入住。
(二)定向安置房安置标准,采用按人口安置方式计算。
定向安置房按征收人认定人口每人45平方米安置购
买。
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认定人口×45平方米。
被征收人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因户型的限制,所购安置房总面积可按户型进行最小面积调整。
(三)定向安置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前,不得转让。
(四)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对被征收人认定房屋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且被认定人口在征收范围外无正式住房的困难户经公示3天后给予适当补助,补到人均30平方米,补助总面积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
困难户购房补助费=住房困难户补助面积×3000元/平方米
住房困难户补助面积=认定人口数×30平方米-认定房屋面积
(五)安置房价格的确定。
定向安置房价格的确定,执行北京市相关规定。
定向安置房回购均价为4500元/平方米,但因楼层原因在此基础上有一定浮动。
(六)期房补助费:对于一次性缴纳全部购房款的被征收人,征收人依据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用房居室户型,给予一居室5.5万元,两居室8万元,三居室10.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选择完全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不享受
期房补助费、周转费以及冬季采暖费。
(七)若被征收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定向安置房的选择权利,选择完全货币补偿方式时(被征收人需书面确认),将结合奖励期的相关要求并符合条件的亦可享受工程配合奖、未超占奖励费、一次搬家费、其它补助费。
(八)在征收范围内,空挂户不享受本细则中规定的房屋补偿、补助及各项奖励。
(九)定向安置房的面积暂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待房屋完工后按实际测量面积,购房款多退少补。
(十)选定安置房原则以签订协议日期时间为准,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先选房。
(十一)已在本地区享受过腾退安置房的人员不再享受任何奖励政策、住房安置面积。
六、付款时间及方式
(一)付款时间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且各种要件齐备后,并腾空交房验收合格经审计通过后由征收人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
(二)付款方式
被征收人在签订《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后,需在规定时间一次付清房款。
如应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
差价,由征收人在指定银行以被征收人名字开设账户,将差价款存入所开账户,将存折或银行卡交给被征收人;如应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差价,被征收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差价款存入征收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周转补助费规定
征收人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时,应明确周转时间、周转方式和违约责任。
(一)补助费方式:周转补助费按照认定人口为每人每月500 元。
周转补助期限为自腾空交出房屋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办理定向安置房入住手续之日为止,随征收补偿款分批支付周转补助费,其余部分待办理入住手续时一次性支付(不足15日的不予计算,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二)冬季取暖按照认定人口给予每人每冬季400元冬季补助。
随征收补偿款分批支付冬季补助费,其余部分待办理入住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三)选择完全货币补偿方式的不给予周转费。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明细一览表
第二部分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方式。
分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价=非住宅房屋征收价格+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工程配合奖+机器设备二次安装调试费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根据《北京市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技术标准》(京房地字[1999]656号)文件的规定,包含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两部分内容,计算公式为:
非住宅房屋征收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
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0)。
1.房屋区位补偿价因本地区比照七类地区取1500元/平方米。
2.在规定的征收奖励期限届满前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搬迁腾空房屋并上交相关权属证明的,在原有区位价1500元/平方米基础上增加区位价补差1300元/平方米。
3.地上物补偿价,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房管拆字[2003]808号)和《北京市非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国土房管拆[2002]646号)的规定,采用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补偿
1.对被征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正式房屋的;
(2)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并在有效期内;
(4)征收前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经营;
(5)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2.执行一址一照(同一地址只认可一个执照)且征收前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根据其经营面积、经营性质,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补偿。
3.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或超过批准期限及无期限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为800元/平方米。
(三)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
米计算。
(四)在规定的征收奖励期限届满前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搬迁腾空房屋并上交相关权属证明的,给予被征收人工程配合奖700元/平方米。
(五)机器设备二次安装调试费根据相关定额中的规定计算。
(六)堆放的建筑材料、成品材料、租赁设备等由专业公司进行测绘、量方,按照数量给予15元/吨的搬运费。
二、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价=地上物补偿价格+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工程配合奖+机器设备二次安装调试费+其他补偿
(一)地上物补偿价。
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房管拆字[2003]808号)和《北京市非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国土房管拆[2002]646号)的规定,采用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补偿
1.对被征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村签订租赁协议的;
(2)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并在有效期内;
(4)征收前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经营;
(5)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6)按照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由专业公司现场核准。
2.执行一址一照(同一地址只认可一个执照)且征收前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根据其经营面积,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补偿。
3.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或超过批准期限及无期限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为800元/平方米。
(三)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计算。
(四)在规定的征收奖励期限届满前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搬迁腾空房屋并上交相关权属证明的,给予被征收人工程配合奖700元/平方米。
(五)机器设备二次安装调试费根据相关定额中的规定计算。
由征收人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现场评估,费用及服务费列入征收成本。
(六)其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