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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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例题】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 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关于该清算组,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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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 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 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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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解释诉讼中当事人清算请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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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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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解散 1. 含义 又称非自愿解散,是指非因公司自身意思,而是因 主管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解散公司 2.事由 (1)行政解散 是指公司成立后,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 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为,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命令其解散,吊销其营业 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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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甲为某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 表决权股。甲与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 ,已两年未开成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 甲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在此情况下,甲可以 采取下列哪些措施解决问题?(09/3/73,多选) A.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C.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 D.经另外两个股东同意撤回出资以退出公司
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 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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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 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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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解散的法律后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进入清 算程序, 成立清 算组织
01
限制权 利能力, 停止营 业活动
02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解散诉讼
1. 公司解散的管辖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 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PART
01
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一)含义 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 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 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二)立法例
规定公司只有在清算后才能 解散
规定公司应先宣布解散,然 后再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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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 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 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 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 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 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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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解散诉讼的当事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
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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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
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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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清算的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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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债权申报和债权登记
《公司法》第185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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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解散 是指当公司因股东矛盾陷入僵局,公司董事的行为 危及公司存亡,或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 财产有遭受重大损失之虞时,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 额或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2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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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清算人
(一)概念 清算人即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人。 (二)组成
《公司法》第183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 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 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 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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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解散判决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
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
《公司法》第180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 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自愿解散 1. 含义 又称任意解散,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 决议而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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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散的事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
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 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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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11/3/27/,单选)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 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 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为由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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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清算结束
《公司法》第188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
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 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 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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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解散诉讼中当事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请求 的处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
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 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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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解散诉讼中调解方式的运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
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 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 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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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公司的清算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一)含义 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了 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使公司归于消灭的行为。 (二)影响
《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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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权和职责
《公司法》第184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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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
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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