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沪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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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沪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沪市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三)强化责任,严格执法;
(四)企业自律,社会共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局为全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定本市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检、检测和风险监测;
(四)查处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六条市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本领域内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条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法
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出厂管理等环
节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销售者应当对所售产品进行质量检查,不得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的产品。
第十一条使用者应当正确使用产品,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出厂管
理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者应当对所售食品进行质量检查,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产品。
第十六条食品餐饮服务者应当确保食品原料、加工过程、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环节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执法
第十七条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予
以处罚。
第十九条对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宣传教育与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