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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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群众安全监督员是指经社区居民组织依法聘请,由居民自愿担任,负责监督社区内公共安全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任务是:参与社区安全工作的组织、宣传、教育、监督和协助处置工作,督促居民遵守安全法规,预防和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维护社区安全稳定。
第四条群众安全监督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维护居民权益,保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五条群众安全监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热爱社区,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知识。
第二章选拔和考核
第六条社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群众安全监督员的数量,并通过居民议事会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进行选举或者推荐。
第七条社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群众安全监督员候选人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并进行身体检查和安全知识考核。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公开选拔合格的群众安全监督员,并发布名单。
第九条群众安全监督员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社区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对群众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三章群众安全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群众安全监督员有权依法参与社区安全工作,了解社区的安全情况,监督和检查社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群众安全监督员有权向社区居民普及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法规,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群众安全监督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社区的安全会议和培训,接受社区安全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四条群众安全监督员应当配合社区、公安机关的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社区内的安全情况和问题。
第十五条群众安全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向社区或者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于工作中发现的取得社区居民一致性支持后的问题,有权代表居民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社区应当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和权力,划分工作职责和范围。
第十七条社区应当为群众安全监督员配备必要的工具和装备,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资源。
第十八条社区应当定期召开群众安全监督员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社区建设群众安全监督员数据库,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社区应当对群众安全监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群众安全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群众安全监督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群众安全监督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于因履职而受到伤害的群众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保护和补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社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社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社区管理机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