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浅谈询价采购风险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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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询价采购风险及防范对策
询价采购作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之一,在响应用户需求,缩短采购周期,降低采购成本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它适用于采购货源丰富、价格变化弹性不大且技术标准规范的货物。

但与招标采购相比,询价采购在程序的规范性、组织的严密性上还存在不足,这为采购机构实施询价采购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需要在询价采购的各个环节上科学预测采购风险,合理制定防范措施,以保证询价采购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

一、询价采购风险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询价适用条件风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2条规定,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也就是说,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现成的且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这类项目中供应商的差别主要是价格因素,因而只需要通过价格比较就能确定所需产品。

如2H铅笔,虽然生产厂家很多,但所有产品在长度、大小、强度、书写时间、质量等方面几乎一样,也不存在售后服务问题,而且常年价格稳定,可以通过价格比较方式确定所需产品。

然而,对于哪类货物属于标准化货物,目前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适用条件不好把握,操作性不够强。

(二)询价指定品牌风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然而,在询价采购实践中,曾发生过不少由指定品牌引起的质疑和投诉。

如某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要求,选用了指定品牌询价方式采购一套教学用具,最终A公司以最低价成交。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人向中心反映,A公司所供的货物不是正规渠道货物,包装破损,其配套设施亦不符合采购要求,提出取消该公司成交资格请求,要求次低报价的B公司作为成交供应商。

这就为代理商通过“销售报备”进行价格垄断和货源控制提供可乘之机,造成供应商先向厂家报备,再参加投标,容易形成价格垄断。

(三)询价信息公开风险。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然而,从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很难发现询价信息,很多询价项目信息不公开,不但外地供应商无从知晓相关的采购信息,而且当地的供应商也会遭遇“信息失灵”,不少询价项目的金额还挺大,但是信息却处于“保密”状态,为“暗箱操作”提供了极大便利,一些实力雄厚的供应商只能“望询兴叹”。

(四)询价供应商数量风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二)规定: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然而,现实询价采购实践中,一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怕麻烦不愿意邀请过多的供应商,只执行法律规定的“下限”,有些采购单位的询价资料中被询价的供应商一律为三家,还有些询价项目,参与的供应商只有二家,甚至仅有一家。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主观性大,被询价对象应由询价小组确定,但是往往被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劳”,在确定询价对象时会凭个人好恶取舍,主观性较大。

询价供应商数量少,导致竞争不够激烈,使询价流于
形式,走过场。

(五)询价采购程序风险。

湖北省财政厅编著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概论》对询价采购的具体操作流程作了规范,然而,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进行询价采购实践时各行其是,不按规范的询价采购流程操作。

一是询价对象选择过程的不规范。

在具体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选取询价对象时不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依自已的意愿随心所欲,有的从熟悉的供应商中挑选,有的从以往打过交道的供应商中选取,没能较好体现询价对象选择的公开透明,对潜在合格供应商造成了一定的歧视。

二是报价过程的不规范。

供应商在回应采购机构的询价时往往采取的是传真方式,由于各供应商报价时间不一,有些供应商便企图利用报价时间差获取其他供应商的报价信息,以调整自己的报价,影响了最优采购价格的实现。

三是供应商评定标准的失范。

在确定预成交供应商时,通常采取的是最低价法,即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赢得采购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供应商虽然报价很低,但其提供的产品后续维护成本很高,从全寿命采购理念来看,此类供应商是不可取的,因此亟需从法规的角度规范供应商的评定标准,确保“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

二、询价采购风险的防范对策
询价采购的风险一定程度上给阳光采购打上了一个问号,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强化对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管,从询价采购制度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规范,让询价采购活动沐浴“阳光”,促进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严格询价采购方式。

对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要严格审核,对询价采购方式要严格审批。

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一是要全面把握政府采购市场,对适合询价采购的货物要了如指掌,心中有数。

二是要就询价方式对采购人申报的采购项目对号入座。

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看采购项目是否满足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幅度变化较小等必要条件。

并且要求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把好询价采购审批关,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二)不得定牌采购。

指定品牌询价是询价采购中的最大弊病,并由此带来操控市场价格和货源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在询价采购中定项目定配置定质量定服务而不定品牌,真正引入品牌竞争,沉重打击陪询串标行为,让采购人真正享用到政府采购带来的质优价廉的好东西。

(三)最大程度地公开询价信息。

参照公开招标做法,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询价项目,其采购信息也应在省级、中央级媒体上发布,最起码应当在地级市的党报、采购网、电视台发布,扩大询价信息的知晓率,信息发布要保证时效性,让供应商有足够的响应时间,询价结果也应及时公布。

(四)更多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被询价对象确定要由询价小组集体确定。

询价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被询价对象的数量不能仅满足三家的要求,力求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到询价活动中来,以增加询价竞争的激烈程度。

推行网上询价、传真报价、电话询价等多种询价方式,让路途较远不便亲来现场的供应商也能参加询价。

(五)严格询价采购程序。

要遵循询价采购的法定程序,关键是依法询价。

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把住四关:一是询价小组的组成符合法定人数。

二是被询价的供应
商不少于三家。

三是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法定原则。

促使采购人公开披露询价信息,严格执行合法的询价采购程序,“阳光”操作采购过程,保存好询价采购档案,确保询价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加强询价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管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人、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增强政府采购的权威,真正让采购人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实惠的货物,提高询价采购质效,更好地满足采购需求。

(作者单位:湖北省云梦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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