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抗辩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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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抗辩范文模板
尊敬的法庭:
我方在此就本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提出抗辩。
首先,我方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表示异议,并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下是我方针对本案的抗辩意见:
一、关于合同的有效性
1.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原告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2.原告认为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
的免责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均为双方自愿达成,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因此,原告关于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合同的履行
1.原告主张未收到租赁物。
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3条、第144条、第145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原告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接收租赁物,且合同中明确了租赁物的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
原告未按约定期限接收租赁物,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租赁物实际交付给原告。
因此,原告关于未收到租赁物的主张不能成立。
2.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保养义务。
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义务。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被告的维修、保养义务,且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履行维修、保养义务。
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未履行维修、保养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合同的解除
原告主张合同解除,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抗力等法定解除情形。
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此,原告关于合同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法庭
被告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