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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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112)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