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喀什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喀市政办发[20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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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喀什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
通知
正文:
----------------------------------------------------------------------------------------------------------------------------------------------------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喀什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喀市政办发〔2011〕79号)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土地管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预防、及时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提高土地执法水平,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健全各项土地执法长效管理措施,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对全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和查处工作,量化管理指标,明确具体责任,实行目标考核。

落实耕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和查处工作负总责。

乡(镇)、村两级应根据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制定具体的保护方案和措施,实现耕地在规划期内“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政府根据全市项目情况统筹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先补后占,补充
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完善违法用地行为预防机制,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控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切实履行制止和组织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对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迅速组织力量予以制止,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市监察、公安、发改、规划、建设、农业、工商、执法大队、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依靠司法强制力量,进一步加大行政命令行为强制执行的力度,将违法用地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加大对涉嫌土地犯罪行为的制止和打击力度,依法追究涉嫌国土资源犯罪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积极预防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

充分发挥城市执法与国土联合执法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国土资源监察信息员以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汇报、通报等制度,健全市、乡(镇)、村、组四级巡查网络,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得早、控制得住。

三、完善国土资源执法部门联动机制,严肃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建立健全市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法制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国土资源执法合力。

为强化国土资源执法部门联动机制的有效实施,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土地执法联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着重研究、部署国土资源执法部门联动的相关事宜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在查处、纠正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作用,通过严肃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逐步达到全市范围内国土资源“零违法”的工作目标。

四、完善国土资源执法问责奖惩机制,从严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问责机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将依法进行问责。

国土资源管理行政领导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诫相结合,在追究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行政领导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辖区内发生严重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或者发生严重损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行政领导责任。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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