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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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用工单位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六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派遣期限届满的,上述六种情形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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