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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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建设,根据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聘请1名法律专家担任社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为市供销社提供法律服务。
市供销社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从市司法局公布的具有资质的法律从业者中选聘,在聘任前应当征求市司法局意见,再经市供销社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市供销社聘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三)熟悉市情、农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供销社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市供销社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市供销社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市供销社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参与市供销社重大行政诉讼、复议、疑难信息访、信息公开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研究讨论;
(五)协助市供销社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六)受市供销社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七)代理参加诉讼或仲裁;
(八)协助开展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接受并解答有关行政决策、行政管理等法律咨询;
(九)办理市供销社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市供销社有关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秘
密和市供销社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供销社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市供销社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以市供销社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供销社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第九条法律顾问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供销社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报市供销社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连续二次以上不能参加法律顾问有关活动;
(二)违法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三)从事有损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四)泄露秘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六)因其他情况需要解聘。
第十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是否回避,由市供销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