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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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
在超市购物难免会遇到地⾯湿滑的时候,⽽超市的⼈通常有很多,在⼈挤⼈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发⽣滑到摔伤的事情,在实践中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摔伤的情况也时有发⽣,那么在这种事情发⽣之后超市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今天店铺的⼩编就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民法典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
⾸先应该确认顾客⾃⼰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
超市未在易产⽣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若顾客作为⼀个具有独⽴⾏为能⼒的成年⼈,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安全,对其⾃⾝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宾馆、商场、银⾏、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然⼈、法⼈、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遭受⼈⾝损害,赔偿权利⼈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因第三⼈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的,由实施侵权⾏为的第三⼈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或者制⽌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赔偿权利⼈起诉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将第三⼈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不能确定的除外。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进⼊超市,是以购买、使⽤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的,是作为⼀名消费者进⼊超市的,超市作为⼀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卖场,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然⼈、法⼈、其他组织”的条件,超市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家经常都会在超市进出,⼀般是在超市⾥摔倒的情况,到法院起诉的话法院⼀般会判决超市承担⼀定的责任,这算是对相对弱势群体的⼀种保护,但是作为消费者本⾝也应当尽到⾃⾝注意和防范的义务,毕竟摔倒后伤害的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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